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构建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依法调查纠正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坚决破除各类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市场壁垒,更好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现就专项行动部署的重点整治不当实施信用评价设置招标投标区域壁垒突出问题公布部分案例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吉林、西藏、河南、广西、浙江、宁夏省(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六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不合理信用评价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收到经营主体举报,反映部分地区信用评价不合理,难以通过招标投标公平进入异地工程建设与工程监理市场。对此,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通过召开企业公平竞争座谈会、走访企业、外围核实等方式深入掌握情况,听取诉求建议,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按照统一部署,总局会同吉林、西藏、河南、广西、浙江、宁夏六省(区)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就建筑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政策制定实施情况开展了核查调查,督促有关问题整改。
经查,上述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落实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的统一要求方面存在偏差,制定印发管理政策,不当实施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因素,变相强化本地企业竞争优势,削弱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主要表现有:一是评价指标带有地域偏好。比如,广西等地规定加分事项包括通报表扬、荣誉称号、奖项等,但实践中仅认可本地机构颁发的通报表扬,或者申请信用加分的奖项仅限本地注册企业或本地承接项目申报。上述行为将企业在其他地区的合法经营成果排除在外,抬高外地企业竞争门槛。二是评价标准缺乏合理依据。比如,吉林等地将省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值纳入信用评价重要内容,并赋予较高分值。上述设定与实际需要明显不相适应,实质上形成以本地经营为导向的特定评价体系,削弱外地企业竞争基础。三是信息采集存在机制障碍。比如,西藏、河南、浙江等地依据仅记录本地项目和业绩的本省监管系统开展信用评价,未针对外地企业构建有效制度安排,因申报流程、材料验证及审核要求不够合理,外地企业面临更高程序性成本和不确定性,妨碍企业跨区域经营。
针对发现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对于经查实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对于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的,运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措施予以提醒敦促综合施治。经执法督促,相关被调查单位有序推进问题整改。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强化协同治理,通过开展跨部门反垄断风险会商、点对点问题通报、印发《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风险防范预警清单》等,持续提出合规提示与政策建议,促进优化完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规则,推动从个案纠治向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延伸。
二、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0月印发《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其后多次予以修订。根据《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评价办法(2025年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宜宾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和现场行为信用信息组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调查发现,《评价办法(2025年修订)》将对本地社会事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做出贡献、在本地获得奖项荣誉、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以及在本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因素作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同时,规定在本地无在建项目且属于信用系统新注册的,信用评价等级定为B级。对于A级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优先考虑。
上述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在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有关文件中设置歧视性信用评价标准,使得在本地承接建筑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议,建议责令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正违法行为,对制定实施的存量政策文件开展专项自查清理,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机制,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5年7月,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下,制定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对在南京市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调查发现,上述《通知》存在三方面妨碍公平竞争问题:一是部分信用评价指标不具有普适性。例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子项目“获得省级标准化星级工地”,该项目仅在个别省份开展过评选。“星级”评定工作开展期间的地域内经营者具有相对竞争优势,获评企业可获得加分,而其他未参与过此类评比活动的地方经营者无法获分,直接导致信用评价总得分差异。二是市域外信用信息采集不全面。例如,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新来企业仅赋基础分70分。同时,要求市域外企业良好信息上报需附相关信息和链接,但由于各省份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情况不统一,市域外建筑业经营者在良好信息上报环节存在渠道受阻、采集不全等客观情况,影响外地经营者信用评价最终得分。三是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中要求“信用评价结果所占权重为8%、9%、10%,具体评审标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该设置并无法定依据,给予在本地承接项目较多的企业更多招标投标竞争优势。
上述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在《通知》中设定歧视性信用评价指标,开展相关信用评价工作,限制外地经营者在评标中获得加分,影响未在本地承接过项目的企业公平参与当地建筑业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建筑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公开废止相关问题政策文件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2年12月,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乌鲁木齐市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其中,第二十三条“市场培育期”条款规定“外地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施工企业迁入乌鲁木齐市或在乌鲁木齐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世界500强企业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具备上述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享2年培育期规定”“在市场培育期内,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中的综合得分按照AA级(次等)企业平均水平计算”。2024年8月,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乌鲁木齐市施工和监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将“受到质量巡查通报表扬”“获得市级标准化考评优秀”“受到市委、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获得自治区级、市级建筑奖项”“获得市级建筑相关示范项目”“承办或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活动”等只有承建本地项目的企业才能获得对应加分的指标,作为施工和监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制定上述文件时,均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上述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变相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同时,制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设置歧视性评价指标,排斥限制没有在乌鲁木齐市承建项目以及初次承建项目的外市企业参加招标投标。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调查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进行执法约谈。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正违法行为,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行系统整改,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钦州市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4年2月,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钦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其中对于信用评价等级规定“评价年度内,参与施工的合同段数只有1个的,或施工合同总额小于1000万元的,或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的,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部分规定“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初次进入钦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时,无钦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钦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综合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并明确对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连续3个年度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在“政府投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时,给予增加投标个数和中标个数、同等条件优先中标、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
上述行为将本地施工项目合同数量、合同总额作为限制外地企业信用评价最高等级的条件,并将信用等级与投标资格、中标机会挂钩,对在本地具有施工项目的企业给予优待,限制外地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废止《钦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改进政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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