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有关部署要求,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有效定分止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力服务保障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6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贵州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8个贵州法院服务保障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涉及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追缴民营企业被拖欠账款、规制“职业打假”、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助推危困企业破产重整、执行听证化解政企争议等多个领域,旨在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示范引领作用,为全省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理念、机制、方法等方面的参考和指引,向社会传递司法护航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

  巧解涉外知产纷争 促成跨国商业共赢——芬兰某公司诉贵州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办案要旨】

  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民营企业诚实守法经营;同时立足经济发展与跨境合作需求,将权利救济与市场合作有机结合,以中外主体平等协商、权利保护与产业容错兼顾的涉外知识产权柔性解纷方式,将激烈的诉讼对抗转化为互利共赢的跨国商业合作,实现矛盾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芬兰某公司就贵州某公司安装、使用侵权计算机软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技术调查官的协助下对被告经营场所安装侵权软件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芬兰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在美国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涉软件在全球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案件可能引发较大国内、国际影响;同时查明,被告系贵州省大型钢结构企业,经营利润每年达数千万元,案涉软件是被告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生产工具,若简单判令停止使用,将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而芬兰某公司亦希望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开拓软件销售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面对双方不同利益诉求,二审法院秉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立足贵州数字经济发展与跨境合作需求,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贵州某公司释明软件著作权保护法律规定,引导其正视侵权责任、走合法合规发展之路;另一方面,向芬兰某公司介绍贵州数字经济市场发展潜力,建议以许可合作替代单一赔偿,实现打击侵权与市场拓展双重目标。经多轮沟通协调,案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贵州某公司就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与芬兰某公司签订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由非法使用转为长期正版合法授权,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开展;芬兰某公司获得稳定许可收益,并成功打开贵州乃至中国西南市场。经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二审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专门致电二审法院表示感谢。二审法院及时开展判后回访,了解到目前芬兰某公司正向贵州某公司提供培训、维护、指导等正版增值服务,贵州某公司也按期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弘扬中华“和合”文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仅仅追求“定分止争”,更致力于引导企业“合作共赢”,既依法保护涉外知识产权,有力展现尊重创新、平等保护的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又兼顾企业发展长远利益,充分彰显灵活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实现“化干戈为玉帛”的中国司法智慧。本案的圆满化解,是法治赋能贵州营商环境、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生动实践,为稳定外商在黔投资预期、增强在黔投资信心注入了法治动能。

  案例二

  以保促调、以保促执 高效化解跨省纠纷——贵州某公司诉山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办案要旨】

  本案系跨省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以财产保全夯实履行基础,以先行调解化解实体争议,在依法采取财产保全、筑牢后续执行保障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平等保护各方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经耐心释法调解,积极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实现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贵州某公司是民营磷化工企业,系当地重点纳税和就业支柱企业。山东某公司系外省化工产品科技公司。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由贵州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供应磷化工产品。自2024年底起,因内部资金周转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山东某公司开始拖欠贵州某公司货款。截至2025年6月,山东某公司累计欠款已达370余万元,导致贵州某公司面临原材料采购困难、工资发放紧张等经营困境,多次催收无果后,贵州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后,创新运用“先行调解+财产保全”办案模式,一方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案件启动先行调解程序,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主动协商、自觉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为防范财产转移风险,人民法院依申请冻结了山东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冻结相关账户时,依法审慎核定冻结资金额度,确保实际冻结资金数额不超出保全标的额。保全措施实施后,山东某公司主动配合调解。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山东某公司分两期向贵州某公司支付欠款及费用,首期款项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于2025年9月30日前付清。2025年8月30日,贵州某公司确认收到首期款项后,人民法院及时对冻结账户进行了解除。后续回访了解到,山东某公司已如期支付剩余款项,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聚焦民营企业急难愁盼,创新落实“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办案思路和纠纷实质化解目标,通过依法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打破被告企业侥幸心理,引导被告企业主动协商、积极履行;通过开展先行调解,推动双方达成合意、履行义务,精准平衡保障债权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是人民法院高效化解跨省商事纠纷、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典型实践,实现了纠纷化解、权利实现、企业纾困、执源治理四重效果,充分体现司法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助力县域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案例三

  依法规制“职业打假” 护航企业稳健发展——刘某诉某药业(贵州)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系列案

  【办案要旨】

  针对网络职业打假人超出正常消费需求大量购买低价商品、以产品宣传瑕疵为由恶意索赔的行为,人民法院以“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决遏制恶意维权行为”为导向,严格审查购买者主观目的及证据关联性,依法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对背离立法本意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通过司法裁判明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理边界,有力打击滥用诉权干扰企业经营的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刘某多次在拼多多、美团平台等网络药店购买“夏春秋导光凝胶皮肤II型20g”“慈大夫医用退热凝胶35ml(咽部型)”等药用产品,收到产品后并未实际使用,即以产品包装盒标注信息与国家产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预期用途不符、存在误导、欺诈消费者等为由,将某药业(贵州)公司、贵州某药业公司等四家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每起案件均提出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发现,案涉产品均已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且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刘某在短时间内就同一产品进行重复购买并查询检测,其购买目的和用途明显并非日常生活所需。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刘某曾在多地提起多件同类产品责任诉讼,结合其购买行为模式,依法认定刘某为“职业打假人”。同时查明,涉案生产厂家均为当地产业园区企业,长期遭受各地职业打假者的投诉与索赔,经营发展深受困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购买者认为产品宣传可能存在瑕疵,却仍然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并请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不符。2025年9月26日,人民法院对四起案件集中宣判,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裁判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守法经营、遏制恶意投机。本案是以司法之力打击恶意维权、规范市场秩序、护航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对购买目的、消费习惯与损害事实的综合考量,精准界定“生活消费需要”与“恶意索赔”的界限,严防职业打假借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有力震慑滥用诉讼程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另一方面,产业园区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县域经济具有较大牵引作用,人民法院敢于向“职业打假”乱象亮剑,有效降低企业应对非正常投诉的运营成本,为企业营造了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案例四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办案要旨】

  某公司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和意见,已就案涉土地向村集体和村民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用,其对行政机关一系列许可、批准而产生的“能够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完成建设”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后续因未竞得土地无法继续使用经营的,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人民法院结合案涉土地流转期限长、投入成本高、民爆物品储存库建成后经多部门验收合格等关键事实,综合认定争议成因和过错责任,明确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责任分担比例,依法确认补偿数额。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韦某等村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为2020年8月至2040年8月,并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支付资金合计约25万元。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某公司实施民用爆破器材存储仓库的建设,并先后取得某县公安局民用爆破器材存储仓库建设同意批复、某州生态环境局同意意见、某州自然资源局2年临时用地同意批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建成后,通过专家评审与验收。2023年8月,经批复同意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所占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某公司参加竞拍但未竞得土地使用权,无法继续经营。因与某县人民政府就土地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未果,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现场踏勘,综合全案事实,认定某公司具有长期建设经营的合理预期,依法有权获得补偿,判决某县人民政府补偿128万余元。

  【典型意义】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做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应当诚信施政,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民营企业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某公司未竞得建设爆破仓库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已丧失继续经营使用土地的权利。虽未发生强制搬离、拆除等行为,但为避免资源浪费,行政机关仍应依法对退出企业进行补偿,同时保障后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能及时顺利开展经营活动。本案的依法妥善处理,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吸引更多企业来黔投资发展。

  案例五

  规范招商行政边界 筑牢营商法治屏障——某公司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办案要旨】

  本案中,行政机关在规划未明确时引入投资,以定向捐赠的方式收取企业投资对价,后因项目停建导致合同基础落空,企业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行政职权边界,穿透合同形式表象,认定行政机关以捐赠名义收取企业款项混淆了公益和商业投资界限,且未经公平竞争程序直接选定投资人,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依法判决解除协议,由行政机关向企业返还投资款项,以司法裁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1日,某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在某镇大道投资修建四座加油站综合服务区,并自愿捐赠某镇政府新农村建设公共设施费用。9月26日,双方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向某镇政府捐赠现金400万元,并于3日后完成400万元转款。后由于案涉项目所涉及的某镇大道未实际开工建设,某公司认为《协议书》系行政协议,该合同目的因客观原因不能实现,遂诉请某镇政府退还其已支付的投资款4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协议书》和《定向捐赠协议书》,并由某镇政府向某公司支付4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某镇政府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镇政府上诉,维持原判。生效裁判认为,某镇政府对规划审批中的项目配套建设部分,以定向捐赠“新农村建设费”名义收取企业投资意向款,并许诺配合企业完善审批手续建设加油站;现因项目停滞多年导致《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所涉定向捐赠款因捐赠程序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新农村建设费”名为捐赠款实为企业投资对价,继续履行协议对企业明显不公,某公司请求解除《协议书》及《定向捐赠协议书》应当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审慎许诺、依法行政既是筑牢政府公信力的基础防线,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底线。行政机关应审慎决策、理性承诺,坚决杜绝脱离实际、缺乏支撑的“空头支票”式招商,防止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损害企业信赖利益和政府公信力。涉企各类收费项目必须坚守合法合规底线,严禁借公益之名开展商业运营,变相收取各类投资对价,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同时,要严格规范公共资源领域招商流程,严禁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保障招投标全过程公开透明,保障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的权利,从源头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六

  从停产亏损到涅槃重生 破产重整助力“富矿精开”——贵州某电力公司破产重整案

  【办案要旨】

  本案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创新运用“预重整+重整”衔接机制、差异化债权清偿、资产托管处置等模式,仅用30余天高效完成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涅槃重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职工稳定就业、经济循环运行的多重目标,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基本案情】

  贵州某电力公司成立于2010年,总投资63亿元,业务涵盖铁合金、水泥、发电三大板块,曾是当地重要工业支柱。近年来,由于产业结构调整,下游钢铁行业整体下行,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生产成本和产品市场价格倒挂,企业连续亏损,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4年12月,贵州某公司以贵州某电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受理法院审查后决定对贵州某电力公司启动预重整。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分析论证处置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成相关利益方磋商谈判,引进投资人盘活资产,同时,强化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进入重整程序后,沿用预重整期间的工作成果,采用“资产打包+专业托管+动态分配”模式对重整投资范围外短期内难以变现的资产进行托管处置。通过重整计划的有效执行,贵州某电力公司现金清偿债务16.34亿元,496名职工全部安置完毕,处置闲置资产收益1.03亿元,引进重整投资人推进生产工作,目前,贵州某电力公司锰硅合金月产能达4万吨,居全省第一。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既发挥司法在破产程序推进中的主导作用,又依托政府在政策支持、民生保障中的资源优势,妥善解决了496名职工和28家劳务外包工人的安置和就业问题。同时,创新运用非核心资产处置模式,高效处置闲置资产收益1.03亿元,实现对存量工业资产的精细化盘活;通过引入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民营产业资本整体承接核心资产,完整保留了原有的循环产业链,并投入技改资金1.2亿元,以最快的速度让企业重焕生机、释放产能,确保了当地工业的基础稳定,并衍生产业链条,带动下游新能源企业高效运转,助力“富矿精开”。

  案例七

  “执破衔接”助力重整 赋能民营企业重生——贵州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办案要旨】

  本案中,人民法院运用“执破衔接”机制,综合研判企业重整价值与“复生”潜力,对“执行不能”案件及时移送破产程序,引导企业原股东以共益债务注资、技术升级等方式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逐步实现债务清偿,让执行从“僵局”走向“出清”,企业从“绝境”走向“重生”。

  【基本案情】

  贵州某公司为民营有色金属冶炼企业,2018年被北京某公司先后收购了部分股权后,历史债务问题集中爆发,涉诉讼、执行案件120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70件,被申请执行的首次执行案件28件。贵州某公司持续生产经营到2023年后减产,2024年全面停产,无可供执行的现金流。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全面调查后认为,贵州某公司资产主要为厂房及专用生产设备,常规执行程序不仅难以保证债权人足额受偿,强行处置资产还可能直接导致企业陷入绝境。同时,发现贵州某公司虽资不抵债陷入困境,但其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工业,持有危废处置资质,拥有核心技术团队,且在西南地区已形成稳定客户网络,其生产技术、资产及行业资质有再生基础,具有挽救价值。为此,人民法院启动“执破衔接”机制,将贵州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启动预重整程序,引入临时管理人协助处置具体事务,指导管理人平衡各方利益。经过多次磋商,人民法院明确了原股东以共益债务方式继续注资,并让渡其债权劣后清偿;资金优先用于技术改造升级、新增生产线、拓宽原料多元化等以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的基本方案,助力企业扭亏为盈,促进资金回笼以清偿到期债务。

  2024年9月24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贵州某公司破产重整案,将分散的执行案件整合至破产程序,确认债权人37位、债权总额3.4亿元。管理人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制定重整计划草案。2024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计划。同时,在重整期间,贵州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准延续。

  2024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贵州某公司于重整计划执行当月即快速恢复生产,提供就业岗位近200个,年处理能力恢复至7.8万吨,有效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复工复产。2025年3月1日,贵州某公司依计划向管理人交付第一期清偿债款430.7万元,2025年12月1日交付第二期清偿债款755.83万元,之后每年12月交付,由管理人根据确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执破衔接”是人民法院打破执行与破产程序壁垒,有效融合执行强制效率与破产拯救出清功能,既推动“僵尸企业”快速出清、释放要素资源,又助力仍有价值的困境企业破解债务僵局、实现再生发展的工作机制。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精准识别危困企业拯救价值,充分发挥“执破衔接”制度作用,实现保障债权、挽救企业、和谐共赢的良好效果,传递了人民法院依法挽救困境企业,增强经营主体发展信心的信号,为司法途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例。

  案例八

  执行听证架通政企“连心桥” 善意执行平衡各方权益——某县自然资源局与某砖厂、崔某行政非诉执行案

  【办案要旨】

  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既要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与法律严肃性,也要充分考量经营主体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面临的经营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实地调研走访、公开听证协商,平衡公共利益与企业生存发展需求,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又避免小微企业因债务陷入经营困境,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体现司法温度,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某砖厂因非法占用1407平方米集体土地,被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罚:责令某砖厂将非法占用的1407平方米土地退还村集体,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并罚款14070元。砖厂经营者崔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某县自然资源局催告无果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并将“责令某砖厂将非法占用的1407平方米土地退还村集体,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交由某县自然资源局实施,将“罚款14070元、滞纳金14070元”移送执行。执行阶段,该砖厂积极履行全部罚款,但因受洪灾冲击,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承担滞纳金,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为践行善意文明执行,办案人员实地走访核实企业困难,依法召开执行听证,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检察院、县市场监管局、街道办相关同志参与听证。听证中,人民法院结合法律规定、惠企纾困政策与同类案件处置经验,以情理兼顾的方式释法析理,促成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部分滞纳金。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市场监管局、某街道办一致认可减免方案,检察机关同步提出合规经营相关建议。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某砖厂主动缴纳了剩余滞纳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一方面,坚持柔性司法,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执行全流程,立足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薄弱的现实,充分考量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拒绝简单机械执法,以听证、和解方式为困难经营主体减负松绑,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为经营主体发展留出空间。另一方面,拓宽监督渠道,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多方参与的公开执行听证,精准认定企业“愿履行、难履行”的客观情况,提升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公信力,有效化解政企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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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脉 

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