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一座城市发展的生命线,是市场主体成长的土壤,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守护者、践行者,肩负着定分止争、维护公正、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的神圣职责,是优化西安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西安特大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目 录
案例一:惩治知产犯罪 彰显法治环境──A某能源有限公司、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二:精准释法明理 维护企业权益──中交某公司诉水电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优化执破融合 兑现合法权益──西安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四:推进执行攻坚 做实司法为民──陕西星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案例五:明确金融规则 规范市场秩序──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诉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深圳某光电公司、某信托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例六:惩治伪劣犯罪 守护市场秩序──杨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七:创新股票执行 溢价稳市共赢──深圳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与孙某某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八:化解陪跑争议 护航短剧产业──李某诉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快速高效执行 保障外企权益──某外国公司诉某不锈钢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案例十:多方协同解纷 护航市场稳定──李某某等136人诉某教育培训公司、王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惩治知产犯罪 彰显法治环境
——A某能源有限公司、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某绿能公司2020年为其生产的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及组件注册商标。2013年6月,周某某成立A某能源有限公司,主要经销太阳能产品及配件等,周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7月,A某能源有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某外国公司销售某绿能公司注册品牌太阳能组件。周某某未经某绿能公司许可,委托江西某公司加工与某绿能公司相同规格的太阳能组件,并自行粘贴通过网络购买的某绿能公司注册商标铭牌冒充某绿能公司太阳能组件,伪造《组件成品出货检验报告》。将上述假冒产品售予某外国公司并收取102万余元人民币货款。某外国公司在使用中发现该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周某某无果后,找到某绿能公司寻求售后服务,经该公司鉴定,该批产品均系假冒某绿能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2025年1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A某能源有限公司、周某某提起公诉。周某某在审理期间向商标权利人某绿能公司赔偿40万元,并自愿向某外国公司进行赔偿。西安中院审理后,认定A某能源有限公司、周某某未经某绿能公司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某绿能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A某能源有限公司、周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A某能源有限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服判。A某能源有限公司、周某某在案件宣判后积极赔偿某外国公司10万元,某外国公司亦予以接受。
【典型意义】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特有吸引力。光伏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也是司法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立足点和着力点。西安中院在该案审理中,坚持依法严厉准确打击被告人假冒光伏产业注册商标、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向社会传递司法机关坚决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鲜明立场,认可某外国公司作为假冒注册商品购买方的损害求偿权,促成被告人主动对国内、国外受害方经济赔偿,高效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赔偿问题,避免了外国公司需另行提起跨国民事诉讼。这种“一案双效”的集约化处理模式,展示了人民法院在化解跨国商事纠纷中的智慧与效率,传递了“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了“中国方案”,对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刘淼 柳晶 杨欢
法官助理:高瑞
书记员:杨镇珲 强薇
二、精准释法明理 维护企业权益
——中交某公司诉水电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水电某公司系大型企业,中交某公司系中小企业。水电某公司与中交某公司2021年签订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蓝田县灞河大道亮化工程分包给中交某公司施工,在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约定“如遇业主迟延付款则本合同付款相应顺延,且不计利息,中交某公司应给予充分理解,不得视为水电某公司违约。”后中交某公司依约安装单杆双臂路灯1012盏并于2022年12月投入使用,并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对不合格路灯灯杆及路灯灯头全部更换。因工程款支付纠纷,中交某公司对水电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水电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986.67万元及逾期利息,赔偿各类损失等122.17万元;水电某公司则以尚未收到业主方付款、中交某公司主张付款的条件不成就为由抗辩。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包合同约定的“如业主迟延付款,合同付款相应顺延,不计利息”条款对中交某公司显失公平,水电某公司以此拒付利息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判令水电某公司向中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686.32万元及利息,并赔偿中交某公司损失12.11万元。中交某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大型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其付款的前提条件,将本应由大型企业承担的商业风险和资金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加剧了中小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和现金流压力。本案中,西安两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认定作为大型企业的水电某公司与作为中小企业的中交某公司签订的“背对背”条款无效,水电某公司的付款条件成就,判令水电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实现了实质公平,对促进大中小企业间公平交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都具有深远而积极的影响,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了司法智慧与力量。
承办单位:(一审)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芳
承办单位:(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侯林泉 张熠 郑蓉
法官助理:吕杰
书记员:周雯欣 汪靖朝
三、优化执破融合 兑现合法权益
──西安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情简介】
西安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决定将该公司移送西安中院破产审查。西安中院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2024)陕01破申13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案件办理中,法官指导管理人现场调查后发现在执行法院司法扣划款项之后,债务人银行账户有资金入账,可解决破产费用问题,并避免了债权人清偿额为零的局面。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查询、实地走访等方式联系到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通过细致的法律解释、阐明利害,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均表示希望管理人不提起追缴未实缴出资之诉,其愿意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配合解决债务人的债务问题。在法院的指导下,经过管理人多轮协调,债权人在法院裁定认可债权额的基础上作出让步。2025年2月7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2025年2月12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89.16%。2025年2月20日,西安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西安中院首个移送执转破后和解结案的破产案件。该案从受理至终结清算程序仅用105天。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与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磋商,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零大幅提升至89.16%,最大限度维护了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的高效审结得益于西安中院实施的以竞争方式选任辅助中介机构提前介入“执转破”工作。西安中院不断创新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市场救治、退出机制,探索优化涉民营企业“执转破”案件移送流程,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制定以竞争方式选定“执转破”案件辅助中介机构的工作方案,通过竞争方式从入册中介机构中优中选优确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执转破”工作。通过中介机构的提前介入,依托其专业优势,帮助执行部门准备相关材料,进行“执转破”案件材料的预审核,对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综合预判。审核结束由执行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决定是否由该中介机构担任案件管理人。由准备“执转破”移送材料的中介机构继续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切实提升了案件审查质效,为破产案件的办理打好基础。该举措打破了两级法院的移送壁垒,解决了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移送难的问题,进一步畅通了“执转破”案件移送通道,提高“执转破”案件移送效率。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程冬 韩娟 呼延静
书记员:曹易萱
四、推进执行攻坚 做实司法为民
──陕西星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西安中院在办理星某集团、华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星某集团、华某公司位于西安市昆明路某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查封。当年9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买受人竹某公司以最高出价4.63亿竞得上述财产。西安中院从拍卖款中拿出4000万元用于执行雁塔区、莲湖区、未央区涉被执行人欠薪欠保案件。但被执行人以其仍有700余名职工要求安置为由,长期组织职工上访,拒不腾交拍卖土地,同时在已经拍卖的土地上非法建设建材市场招租800余家商户经营,将地上原有的部分建筑物出租经营,导致买受人竹某公司长期无法实际取得买受财产。多年来,双方均反复不断进行信访。2025年1月13日至17日,西安中院执行局开展“陕亮执行·2025·西安雷霆行动”,组织协调集结辖区两级法院、公安、城管、市场监管、街办、保安公司、搬家公司、开锁公司、拆迁公司、公证机构等各方力量共计1200余人,经过五天四夜的奋战,顺利完成对上述近2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及800多家商铺的清腾、交付工作。共移交公寓住宅楼5栋合计242套房屋,办公楼房间50间、沿街商铺、库房、厂房、废品回收站、二手车行、冷库等300多处,清退建材市场违建商户800余户。强制开锁109间房间,拆卸空调127台,劝离汽车126台,搬运摩托车50余辆,公证并打包、装箱物品1800余箱,向破产管理人移交人事、财务资料86箱,接待信访群众160余人次。案件执行取得圆满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始终贯穿规范执行、安全执行、善意文明执行的要求和理念。执行过程中,始终保持专业精神和司法为民理念。因现场商户和住户绝大部分是案外人,执行人员坚持释法明理,善意文明进行执行。在清腾过程中,对积极腾退但确有困难的商户,及时联系搬家公司,免费搬运。对部分行为消极抵抗的商户,由公证机构对所有物品清点造册,强制开锁进行搬离。特别是对被执行人单位原职工档案,进行了认真清理,做了公证,协调破产管理人做了移交,在执行中保障了职工档案的安全。顺利完成向竞买人交付的既定任务,保护了买受人合法权益。西安中院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司法服务保障机制,通过对涉企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案件办结率和执行到位率,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张锐 李凯 李唯
书记员:李鹏
五、明确金融规则 规范市场秩序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诉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深圳某光电公司、某信托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1日,西安某科技公司与案外人源铭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采购手机3780台,合计总价40635000元。2022年11月25日,源铭某公司出具“收货回执”,确认收到上述货品。2023年1月9日,西安某科技公司从前手源铭某公司处经背书转让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深圳某光电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6月12日。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西安某科技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其对案外人源铭某公司的一项未到期应收账款以98200.6元转让给某信托公司,2023年1月10日,某信托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约定将转让款支付给西安某科技公司。为担保上述应收账款的回收以及西安某科技公司及时履行义务,西安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第三人某信托签订《票据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上述经由源铭某公司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应收账款的回收及西安某科技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约定由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代理质权人代理某信托管理和行使质权,并在票据托收账户中进行相应票据的质押背书签收。为保证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获得兑付,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承担保证责任。汇票到期后,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就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拒付。
一审法院判决杭州某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某科技公司归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西安某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某信托公司返还剩余电子承兑汇票转让款。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上诉,西安中院改判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深圳某光电公司连带向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及利息。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精准回应了供应链金融发展中涌现的新业态、新问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对“应收账款转让+票据背书”这一新型供应链金融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认定。某信托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选择行使票据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案涉合同所约定的交易模式并不属于票据贴现,确定了此种“应收账款转让+票据背书”的交易模式合法有效。本案还明晰了此类交易模式的法律边界,明确区分了合法的债权转让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与违法票据贴现行为,为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依法保护该交易模式,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有效维护供应链市场的创新活力与交易安全,实现供应链金融优化产品现金流的制度价值,切实发挥金融审判在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彰显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勇于担当的司法理念。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雪晴 任蕾 焦菲
法官助理:苏洋
书记员:周媛媛
六、惩治伪劣犯罪 守护市场秩序
──杨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西安礼某商贸有限公司欲大量采购500g袋装洗衣液,被告人薛某某得知信息后与该公司联系。被告人杨某见薛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130万份洗衣液信息,通过被告人牛某某联系到河北石家庄一家可生产高仿某品牌洗衣液的厂家,二人微信商定订购数量、单价及交货方式。同年10月19日,薛某某以陕西某商贸公司名义与礼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某品牌洗衣液32000袋,单价2.9元,总价92800元。因厂家无质检报告、生产资质,三被告人经商议后,向礼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伪造的质检报告、生产资质等资料,随后向厂家按约送货。礼某商贸有限公司付清货款后对外销售,其中3168袋销售给某某商业管理公司临潼一分公司。2025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洗衣液2833袋,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杨某获利2.05万元,牛某某获利1万元,薛某某获利1.28万元。西安中院审理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被告人判处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宣判后,三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伪劣产品侵害企业权益案件,此类案件损害企业品牌声誉与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人民法院坚持从严从快办理,从立案到审结历时20天,彰显司法护航营商环境的速度与力度。审理中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充分保障合法经营企业的诉讼权利,确保企业全程参与、了解进展、知晓结果,保障企业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实现“惩治犯罪、保护权益、护航发展”的三重效果。同时,通过司法公开促公正,对庭审、宣判全程依法公开,主动邀请媒体参与报道,通过以案释法传递西安法院坚决打击涉企违法犯罪、依法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明确信号,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全力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护航。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全谋 张鹏 裴?
法官助理:段鹏
书记员:胡力凡
七、创新股票执行 溢价稳市共赢
──深圳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与孙某某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圳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与孙某某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处置孙某某持有的本地创业板上市公司某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万股限售流通股。该案标的特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涉及主体繁杂、市场波动敏感、影响范围广泛。为破解处置难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坚守“最小干预企业经营”核心原则,构建“法院+证券公司+金融专家”跨界联动机制。针对传统拍卖价波动痛点,创新采用“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均价”为定价基础,于拍卖前一日敲定起拍价,规避价格风险。同时,通过证券专业媒体、全国性投资社群广泛推介,充分披露信息,吸引多家专业机构参与竞拍。最终高效完成600万股股票拍卖,以3329万元溢价成交,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额实现。
【典型意义】
本案以司法执行精准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彰显了法院护航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担当。其一,稳住市场预期,筑牢营商环境稳定根基。大股东股票司法处置易引发投资者恐慌,本案通过科学研判、透明处置、精准引导,将对资本市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股价波动与成交量保持正常区间,有效化解市场焦虑,为企业经营营造稳定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其二,平衡多方权益,激活营商环境内生动力。秉持“债权清偿与企业护航并重”理念,既全额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以“最小干预”原则保障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高溢价成交更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兼顾胜诉权益、企业发展与市场公平,构建了多方共赢的法治生态。其三,创新处置机制,提供营商环境司法样本。“跨界联动+动态定价+市场化推介”全流程机制,细化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规范,破解了传统处置难题,为同类案件处置提供可复制经验,以专业化执行服务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成色,为区域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筑牢司法屏障。
承办单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张虎虎 黄冲 赵里旭
书记员:何星
八、化解陪跑争议 护航短剧产业
──李某诉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电商项目陪跑协议》,约定由某信息咨询服务部为李某的产品提供为期12个月的线上推广全流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账号搭建与起号、短视频内容策划与剪辑、日常账户运营维护以及后期付费投流推广等,并承诺可以确保原告盈利。陪跑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数万元。但在服务过程中因流量效果未达预期、推广策略调整等原因,双方对履约标准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提供的服务无任何效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则主张已依约提供了部分服务,未能达成预期盈利目标是受市场因素等客观情况影响所致,因此不同意李某提出的全额退款请求,仅愿承担部分责任。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厘清案件争议焦点:一方面,明确履约事实,确认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已按照合同约定在短视频平台为李某的产品发布了多条推广视频,实际提供了部分推广服务,但未完全达到约定的效果;另一方面,向李某释明电商推广效果受市场波动、平台算法等客观因素影响,全额退款诉求可能因“不可归责于被告”事由被驳回。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合同,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当庭返还李某主张服务费的70%,并就后续合作达成弹性条款,李某后续有合适推广的产品,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可继续提供服务。
【典型意义】
西安作为“中国微视频短剧之都”,微视频短剧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围绕微短剧、短视频全产业链衍生的各类型服务型合同繁多,该类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微短剧及短视频这一新型业态中,合同应是其有效运行的基础,各市场主体之间订立的“陪跑协议”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微短剧或短视频广泛传播、行业繁荣发展的基础,但部分“陪跑协议”等新型服务合同存在条款笼统、权责不清等问题。建议市场主体首先优化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内容、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如将合同约定的“提升账号商业价值,实现流量突破”修改为“90天内账号日均自然播放量>5000,投流ROI>1:3”;其次留存履约证据,譬如针对推广数据、沟通记录等可建立企业微信共管群,一方每日上传剪辑素材、另一方48小时内反馈意见。本案通过调解既化解了矛盾,又保留了双方未来合作的空间,体现了司法对新兴商业模式发展的保障、规范与助力,彰显了陕西西咸新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承办单位: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徐红
法官助理:李红娟
书记员:安雪婷
九、快速高效执行 保障外企权益
──某外国公司诉某不锈钢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案情简介】
某外国公司与某不锈钢公司签订不锈钢卷材买卖合同,由某不锈钢公司以FOB上海贸易方式将货物发送至阿联酋迪拜杰贝阿里港。某外国公司将该批钢材转售迪拜A客户后,经SGS检测机构检验,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遂将某不锈钢公司以及该公司独资股东王某某起诉至西安中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及利息、赔偿预期利润等损失。经西安中院及陕西高院一、二审审理,最终判决:解除合同,某不锈钢公司退还某外国公司货款、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损失;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某外国公司收到退款后返还货物。因某不锈钢公司、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某外国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中院在执行中,会同公安机关多方查找王某某下落,对王某某依法拘传并严肃释法明理,敦促某不锈钢公司和王某某履行执行义务,最终某不锈钢公司、王某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债务20万余元,案件顺利执行终结。某外国公司的代表在充分了解法院艰辛执行过程后深受感动,对中国法院、中国法官的认真敬业态度表示由衷敬佩。
【典型意义】
本案平等保护中外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我国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有力保障了国际贸易的有序进行。法院在审理阶段,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预期;在执行阶段,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职责,在依法执行中融入善意文明理念,让债务人感受到司法温度,推动案件执行完毕。本案充分体现了西安法院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彰显了参与涉外法治建设、促进国际商事贸易往来、护航西安打造对外开放高地的积极作为,助力西安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西安特大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民事:李沫雨 杨婷 郝杰
执行:孙哲 王连军 吕海军 陈浩(执行员)
书记员:赵鹏程 黄鑫
十、多方协同解纷 护航市场稳定
──李某某等136人诉某教育培训公司、王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教育培训公司向李某某等136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李某某等人共缴纳学费300余万元。后因某教育培训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某与李某某等136人签订退费协议,但未能按期退费。李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某教育培训公司、王某退还应退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托“1+45+N”多元解纷工作体系,聚焦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积极争取其他社会力量的协作配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成功引入新培训机构受让该公司剩余资产,并由新培训机构承担退费责任。同时,法院创新履约监管手段,要求新培训机构将退费款项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由法院统一发放至各原告账户。最终该批量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教育培训公司向李某某等人退还学费共计290余万元。调解协议签署后,学费290余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利用多元解纷工作体系,立足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该系列纠纷处理中,法院兼顾各方利益,通过资金监管机制,确保290余万元退费全额履行到位;引入优质企业接管某教育培训公司校区,既避免教育资源浪费,又保障校址产权管理方员工基本生活,同时为新企业提供发展机遇。本案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钱袋子”,也为诚信守法的企业提供了更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为有经营意愿的企业提供机遇,实现“保权益”“护经营”和“促发展”的双赢、多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承办单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杨、魏娟、申美宁
法官助理:何岳林
书记员:袁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