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省委、市委“企业服务年”行动要求,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湘潭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依法平等保护、善意文明司法、实质化解纠纷贯穿立审执各环节,以涉企案件提质增效为重点,着力打造公平透明、稳定可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企业服务年”行动深入推进之际,为集中展示全市法院服务企业发展的司法实践与务实成效,经过遴选,现发布一批“企业服务年”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及多元解纷各领域,集中体现了湘潭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善意文明执行、实质化解纠纷、防范化解连环诉讼、创新多元解纷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的担当作为,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湘潭篇章贡献司法力量。

  目录

  案例一

  运用“双回路”调解机制巧破53万余元劳务费僵局——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二

  惩治恶意侵占企业财产犯罪,助推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张某明、胡某等人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一案

  案例三

  重拳打击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被告人翟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四

  依法保障行政协议诚信履行,维护企业信赖利益——某公司诉某中心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例五

  坚持双向保护,实现劳企共赢——刘某民诉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六

  准确适用违约责任,保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利益——某工程公司诉某汽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法院调解破连环诉讼,实质化解企业关联纠纷——肖某与某灯饰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八

  恶意逃债式股权转让不能免除原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乙公司诉李某1、李某2、白某、罗某、刘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助推企业自主创新——某科技公司诉谢某、李某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十

  “活封活冻+执行和解”:多措并举解决企业执行困境——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

  案例十一

  运用执前协调机制高效化解涉党政机关拖欠企业账款纠纷——湘潭某公司138万元工程款全额兑现案

  案例十二

  府院联动、政企接力,共圆金奥千户业主安居梦——以九华国际公司重整实现金奥项目全面保交楼

  案例十三

  破产和解助力危困企业焕新机——湘潭市响水坝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一:

  运用“双回路”调解机制巧破53万余元劳务费僵局——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调解要旨】

  “双回路”解纷机制是湖南高院创新提出的多元解纷机制,矛盾纠纷化解可通过综治中心调解和法院先行调解两条回路协同进行。对于适宜调解的涉企纠纷,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分流至综治中心先行调解。该机制以综治中心前端调解与法院司法保障有机衔接为核心,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就某小区施工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协议,项目竣工后,某建设公司因资金周转迟滞,拖欠劳务费53万余元。某劳务公司无法及时回款,面临难以向农民工足额发放薪资的困境;某建设公司若被拖入诉讼程序,将承担高额诉讼成本与逾期利息,企业商业信誉及后续经营亦将受损,双方企业势必陷入经营“两难”。

  【调解经过】

  本案起诉材料送达法院立案庭后,经精准甄别并征得双方同意,启动“双回路”调解机制,将案件移交同级综治中心。区综治中心联合法院特邀调解员组建调解团队,逐笔核对账目,从法理、情理角度释明法律责任、诉讼成本及信誉风险,引导双方理性协商。针对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力的顾虑,法院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双方当场签署协议:某建设公司于指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53万余元,逾期承担违约金。

  从立案分流至综治中心到出具民事调解书,用时不到半个月,实现劳务公司快速回款保障农民工薪资、建设公司规避诉讼风险保住商业信誉的双赢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托“双回路”解纷机制高效化解涉企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机制通过“综治中心前端调解+法院司法确认”两条回路有机衔接,既发挥综治中心贴近基层、整合资源的优势,又以司法刚性锁定协议效力,实现“矛盾化解在诉前、协议效力有保障”。本案兼顾民生保障与企业纾困,快速回款保障农民工薪资,同时帮助企业避免高额诉讼成本与信誉损失,是法院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以多元解纷服务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案例二:

  惩治恶意侵占企业财产犯罪,助推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张某明、胡某等人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一案

  【裁判观点】

  外部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合谋,利用该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基本案情】

  贾某振、胡某系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安全管理、动力运维等工作。张某明系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有合作关系。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贾某振、胡某利用管理、调配动力电缆线的职务便利,安排他人多次盗窃公司闲置电缆线,张某明明知电缆线属该公司资产,仍安排人员拆卸、运输、剥皮并销赃,造成被害单位损失55万余元。此外,胡某、张某明等人还盗窃电缆线、配电柜等,造成损失6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振、胡某、张某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明、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明、贺某桃、戴某陵等主犯有期徒刑十年至四年不等;判处贾某振、文某等从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内外勾结”型职务侵占犯罪。一是明确外部人员参与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边界,外部人员虽无特定身份,但与内部人员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占有单位财物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二是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贯彻“从重从严从快打击涉企犯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主犯张某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体现了从重从严从快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三是警示企业强化内控与风险防范,警惕“利益共同体”式犯罪,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岗位分离、定期审计、数据留痕等机制,从源头预防犯罪。

  案例三:

  重拳打击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被告人翟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裁判观点】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

  桑尼森迪(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iFoodToy”商标权利人。并获得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食玩、存钱罐等品类独家授权。2025年2月,翟某等五名被告人借该片热映之机,合谋网络销售相关手办。因无稳定货源,五人在未取得商标许可情况下,私自加工并销售印有“iFoodToy”商标的系列手办。经查,2025年2月至7月,销售涉案产品78522件/套,金额32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五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三人坦白、两人自首,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谅解,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七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件。当前,随着影视IP商业价值不断提升,借热门IP实施侵权犯罪日益多发,不法分子瞄准衍生品市场,仿冒注册商标、批量产销侵权商品牟利。本案中,被告人借《哪吒之魔童闹海》热映之机,在玩具类商品上假冒对应商标,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一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民营企业的商标权,更挫伤了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为此,法院在依法精准刑事制裁的同时,积极推动司法打击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合规有机衔接,形成协同共治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治理合力,切实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建设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

  依法保障行政协议诚信履行,维护企业信赖利益——某公司诉某中心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裁判观点】

  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企业已按约完成项目并实际投入使用,行政机关即应按约定支付补偿款。行政机关以补偿费用应由第三方承担等内部行政关系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中心签订《杆线迁改补偿协议》,约定某公司在2019年7月20日前完成芙蓉大道快速化改造(湘潭段)昭山段的给水管道迁改工作,总包干补偿额425,229元。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最高支付至80%,余款在验收合格且某公司接收后一年内付清。某公司按约完成迁改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某中心仅支付100,000元,尚欠325,229元。经多次催收未果,某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给水管道迁改所涉项目主线已于2020年10月通车,管道已由某公司接收并投入使用,项目业主单位对质量无异议,结合某中心已于2019年9月付款的事实,可以确认项目实际已验收。某中心以补偿费用应由某国有企业承担为由抗辩,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作为签约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判决某中心支付余款325,229元。某中心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支持某公司主张的以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行政协议领域“谁签约、谁负责”的审判规则。一是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行政机关与第三方之间的资金拨付关系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其对签约企业的付款义务。二是保护企业信赖利益,企业基于行政协议形成的合理预期应受司法保护,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职责分工为由拒绝履约。三是明确行政机关违约同样担责,逾期付款须承担包括支付逾期利息在内的违约责任。本案向市场传递了“行政机关违约应担责”的清晰信号,有助于提振企业投资信心,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实践。

  案例五:

  坚持双向保护,实现劳企共赢——刘某民诉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观点】

  保安岗位具有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低、可间断休息等特点,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质特征。劳动者在入职时明知轮班制度且实际按月领取报酬未提异议,事后主张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口头辞退,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刘某民于2020年3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白班11小时(7时至18时),晚班13小时(18时至次日7时),每班两人值守,可轮流站岗、巡逻、吃饭。2021年1月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刘某民继续工作,工资支付至2023年12月。2024年1月25日,公司股东以刘某民“睡岗、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口头将其辞退。刘某民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加班工资。保安岗位工作强度不大,多为值班性质,刘某民入职时即知晓白班、晚班轮班制,且工作期间未对工时及工资标准提出异议,其工作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质特征,故对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违法解除。公司以“睡岗”为由口头辞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民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三、其他请求。支持法定节假日工作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及2024年1月工资。综上,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刘某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024年1月工资共计若干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及再审法院均维持该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依法支持劳动者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理诉求,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结合保安岗位工作强度低、可间断休息等特殊性,驳回其关于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不当主张,合理控制企业用工成本,防止权利滥用。通过这一裁判,精准厘清了特殊岗位加班费的认定边界,既引导劳动者诚信维权,又督促企业规范解除程序,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经营自主的动态平衡。本案是践行劳动争议“双保护”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真正做到了劳企共赢、双向保护。

  案例六:

  准确适用违约责任,保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利益——某工程公司诉某汽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

  合同一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但该要求应遵循民法典绿色原则。如果违约方的履行行为虽不符合约定,但并未实质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守约方要求的补救措施将造成资源的过度浪费,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该补救措施,并酌情判令违约方以支付违约金等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篮球场地面及围网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315847元,其中围网明确约定使用镀锌方管。施工中,工程公司将网格立柱错误使用圆管。汽车公司在项目完工后实际使用该篮球场举办比赛,但未最终验收。后工程公司申请验收,汽车公司表示“应予扣款,让步验收”。此后汽车公司发函要求限期整改,但工程公司认为使用圆管不影响使用,若整改需全部拆除、成本高昂。诉讼中,汽车公司确认除立柱规格不符外无其他质量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工程公司未按约定使用方管构成违约。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亦应遵守绿色原则。本案使用圆管不影响篮球场正常使用及合同目的实现,若要求全部拆除重做将造成较大资源浪费,故判决以支付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酌情扣减网格部分工程款30%作为违约金,汽车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1 487元。因工程公司违约在先导致验收结算纠纷,驳回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绿色原则并非单一的环境保护条款,更是司法裁判中平衡多方利益、引导民事活动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重要价值尺度。本案是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绿色原则、实现资源节约与企业权益衡平保护的典型案例。一是正确适用违约金,法院未机械支持发包方“拆除重做”的诉求,而是对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整改成本进行实质审查,确认使用圆管不影响合同核心目的实现,以扣减部分工程款替代物理整改,使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合理性,避免了惩罚过度。二是精准平衡双方权益,既通过扣减工程款使守约方获得经济补偿,又避免违约方因非核心瑕疵承担远超预期的巨额整改损失,保护了企业生存发展利益。展现了司法在合同纠纷中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价值尺度。

  案例七:

  法院调解破连环诉讼,实质化解企业关联纠纷——肖某与某灯饰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调解要旨】

  人民法院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审理思路,对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双方互负债务的关联纠纷,通过联动调解厘清权利边界、修复企业关系,以柔性方式一次性化解全部争议,有效防范连环诉讼,避免企业陷入长期内耗。

  【基本案情】

  2008年,某灯饰公司与肖某签订《土地房产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转让位于湘潭县中路铺镇荷塘工业园区约29亩土地及相关房产。肖某据此创办某科技公司,与某灯饰公司厂区相邻。后因土地转让范围约定不明,肖某占用灯饰公司部分土地搭建建筑物。自2022年起,双方围绕该争议分别提起排除妨碍、建设用地转让合同、侵权等多起民事及行政诉讼。2025年,肖某诉请灯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争议土地过户至其名下。

  【审理经过】

  一审判决驳回肖某诉讼请求。肖某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敏锐把握双方矛盾根源,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多次组织调解,围绕土地转让范围、转让款金额及支付方式、相邻土地使用权益边界等核心争议,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肖某自愿支付土地转让款及其他款项,某灯饰公司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双方所有涉诉案件全部撤回,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民营企业纠纷、防范化解连环诉讼的典型案例。一是精准识别纠纷深层症结,双方因土地边界约定不明,矛盾升级衍生多起民事、行政诉讼,形成多重法律关系交织、互负债务的复杂局面,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二是构建系统性化解路径,法院摒弃就案办案、机械裁判模式,通过调解一次性化解全部关联争议,有效阻断纠纷持续传导,避免企业陷入连环诉讼内耗。三是以柔性司法修复企业关系,实现从审理个案到治理纠纷生态的转变,全力保障民营企业稳定经营。是落实“高效化解涉企纠纷、防范化解连环诉讼”要求的生动实践,为同类复杂关联纠纷的实质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路径。

  案例八:

  恶意逃债式股权转让不能免除原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乙公司诉李某1、李某2、白某、罗某、刘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因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应适用原公司法的规定。若原股东在明知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属于滥用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的行为,仍应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股东李某1、李某2、白某、罗某、刘某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48年。2019年1月,李某1、李某2、罗某将股权低价转让给白某,刘某将股权低价转让给陈某。2022年3月,白某、陈某均以0元将股权转让给沈某。2018年11月,甲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尚欠乙公司部分工程款。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胜诉,但因甲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终本。乙公司遂诉请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沈某作为现任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原股东因股权转让发生在债权债务确定前,无恶意逃债证据,不承担责任。乙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适用原公司法。沈某出资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1、李某2、罗某、刘某转让时公司正常经营,无恶意,不承担责任;白某、陈某在明知公司存在债务后以0元转让股权,存在恶意逃债故意,虽已转让股权,仍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改判沈某、白某、陈某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公司法施行前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认定规则,区分了不同情形下股东的责任边界。裁判既支持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现任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责任,也明确了恶意逃债式股权转让不能免除原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正常经营状态下的股权转让予以保护。本案裁判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资本认缴制下股权正常流转的秩序,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案例九: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助推企业自主创新——某科技公司诉谢某、李某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观点】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翻录教学视频、扫描纸质培训资料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侵权行为提供店铺租赁且未尽监管义务的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行云课堂”经营者,专注于保荐代表人考试培训,其创作的《法条注解》《真题集训》《应试指南》等培训资料及配套教学视频均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谢某购买原告正版课程后,私自翻录教学视频、扫描纸质资料制作盗版复制件,通过被告李某注册的淘宝店铺低价销售,并利用网盘群、微信群有偿传播侵权课件。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后依法固定证据,诉请谢某、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未经许可复制、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原告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某明知谢某利用其店铺售卖盗版课程仍出租账号,未尽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1.谢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000元;2.李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经许可翻录教学视频、扫描纸质资料并通过网盘群、微信群等线上渠道传播的行为,同时侵害作品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店铺注册人明知他人利用其账号售卖盗版课程仍出租店铺,未尽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判精准厘清了互联网场景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边界,对各行业民营企业线上原创作品的司法保护具有普遍参考价值。有利于助力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激励创新创造,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十:

  “活封活冻+执行和解”:多措并举解决企业执行困境——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

  【执行要点】

  法院在涉企执行案件中,应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面对被执行人资金链断裂、经营停滞但仍有发展潜力的困境,可采取“活封活冻”措施,优先处置股权等非流动性资产,避免冻结基本账户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同时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为企业重生预留空间,实现护企纾困与权益兑现的双赢。

  【基本案情】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系湖南地区知名零售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及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陷入大规模债务风波,生产经营停滞。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承办法官全面核查该公司资产后,研判其体量大、需支付大量员工工资及社保,且尚存经营自救可能,故未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避免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经调查,该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票,遂依法对该股票予以冻结。在股票处置环节,为兼顾公平与效率,法院以处置当日收盘价作为扣划基准,将相应市值的股票划转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此举既避免了低价折价处置损害企业利益,又确保申请执行人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得清偿,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股票处置到位后,部分债务得以清偿,但剩余欠款及企业后续经营问题仍有待解决。为此,法院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该企业的实际困境、发展潜力及和解可行性,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就剩余款项支付达成执行和解,企业得以继续经营,案件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涉企“白名单”制度、精准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实践。一是精准施策,活封活冻护企纾困,法院未简单冻结企业基本账户,而是选择处置其持有的股票,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转的影响。二是刚柔并济,促成和解实现共赢,在财产处置到位后继续推进实质性化解,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既兑现胜诉权益,又为困境企业留存发展空间,真正实现“放水养鱼、留企重生”。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刚性与司法温情的有机统一,为同类涉企执行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十一:

  运用执前协调机制高效化解涉党政机关拖欠企业账款纠纷——湘潭某公司138万元工程款全额兑现案

  【执行要旨】

  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具有执行和解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执行立案,启动执前协调程序。通过府院联动、发送《履行义务提示函》、设定合理宽限期等方式,引导义务机关主动履行,在执前阶段实现债权兑现。此举既避免程序空转,又高效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是落实“企业服务年”行动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湘潭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某局因委托代建合同产生纠纷,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确认:截至2025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质保金)138万元,应于2026年1月15日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则需于2026年1月20日前向第三人支付损失3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先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经过】

  岳塘区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执行申请后,经研判认为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系调解结案,具有执行和解基础,决定暂缓正式立案,先行启动执前协调程序。执行指挥中心主动对接被执行人,详细释明法定履行义务及拒不履行的不利后果,并了解纠纷化解的堵点所在。经多次沟通,双方分歧基本弥合,但短期内难以就具体履行方案达成一致。

  针对上述僵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时介入,提升协调层级,与被执行单位负责人及其上级部门直接沟通,释法明理,督促其拿出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并指导岳塘区法院确定适当的履行宽限期,向被执行人送达《党政机关履行义务提示函》。在宽限期内,两级法院纵向协同、密切配合。一方面持续与申请执行人保持沟通,及时通报进展;另一方面不断督促被执行人加快内部审批、预算申请、资金支付等环节。最终,被执行人于2026年4月24日将138万元款项全部支付到位。案件在执前阶段即全面履行完毕,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执行案件源头治理的典型范例。一是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从“末端强制”转向“前端引导”,通过释法明理、发送提示函等方式,推动义务机关主动纠正履行偏差,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增量。二是构建府院良性互动机制,坚持协调优先,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体谅行政机关实际困难,以司法温度促进行政诚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三是高效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通过执前协调快速兑现,企业无需等待查控,节省律师费、差旅等支出,大幅缩短维权周期,落实“企业服务年”行动精神,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十二:

  府院联动、政企接力,共圆金奥千户业主安居梦——以九华国际公司重整实现金奥项目全面保交楼

  【基本案情】

  湖南九华国际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国际公司)系2008年在湘潭市市场监管局设立,其主要经营金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因项目地处九华北及长沙南,毗邻湘江及沿江路,潭州大道快速路、黄家湾地铁站,交通便利,区位优势突出。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一度处于湘潭市域内楼盘销售冠军。近年来,受集团及关联公司规模扩张等经营调整影响,九华国际公司大量资产被用于集团融资担保,现金流受到影响, 在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状态情况下,集团及关联公司巨额债务爆发,九华国际公司深受牵连,于2021年12月陷入全面经营困顿,开发的金奥项目也进入停工烂尾状态。数百名购房户农民工多次到省、市政府上访,金奥项目被列入风险楼盘名单,并进行重点监管。2022年7月,恰逢国家保交楼资金帮扶政策出台,九华国际新城公司借用国家保交楼专项资金,顺利启动项目复工续建,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相继有1.29亿元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投入金奥项目,保障了项目各项续建工作的正常推进。

  在1.29亿元保交楼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缺乏必要的资产用于担保,无法引入更多资金,而项目距离整体完工交付尚有约1.5亿元缺口,项目面临再次停工问题,各施工参建单位、购房户群体再次爆发了多次集中维权等事件。企业濒临绝境,政府也面临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的保障与退出难题,在此情况下,九华国际公司向湘潭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湘潭中院受理九华国际公司重整案后,指导管理人将处于债务人、政府专班、主要债权人华融公司三方共管状态下的企业章、证、照进行了接管,并指导管理人以选定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等三家中介机构的方式,启动了对九华国际公司资产负债的全面清理以及对已完工程、后续工程造价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由于金奥项目尚有约4100万元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因企业缺乏资产担保而暂未拨付,湘潭中院指导管理人以共益债借款方式消除了政府作为资金出借方的风险担忧,确保了4100万元保交楼借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化解了项目保交楼阶段欠款支付及民工不稳定等隐患,同时也取得了各参建单位的信任和支持。在开展资产负债清理及确保项目续建秩序的同时,湘潭中院依法指导和支持管理人完成了对九华国际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留存资金的划扣及归集等工作。面对项目保交楼任务紧、资金缺口大无法解决等难题,湘潭中院指导管理人沟通主要参建单位以先行垫资,相关工程款垫资由管理人确认为共益债权予以优先保障等方式,确保了项目在共益债融资等招募工作完成前的良好施工秩序。重整程序中,湘潭中院组织管理人与资产抵押债权人长达半年时间的数十次沟通、谈判,于2024年5月完成了共益债融资的方案制定等工作。

  2024年7月,九华国际公司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湘潭中院依法裁定批准。在共益债借款资金的支持下,金奥项目的保交楼续建工作稳步推进,至2025年1月第,金奥项目1600余套住宅均已完成验收及产权登记工作,并与2025年4月以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方式,实现了向全体购房户交房的目标。

  【典型意义】

  九华国际公司重整案是湘潭中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保交楼、稳民生国家政策大局的生动实践,面对风险楼盘交付难题,法院及时启动司法重整程序,依法确立了管理人的主体地位,有效地解决了原有开发商躺平、无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的问题,确保了项目在依法依规情形下能按照政府住建部门制定的保交楼工作方案全力推进。

  湘潭中院充分发挥了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在重整过程中,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监管、施工协调、群众接访、项目竣工验收等提供了强力保障,彰显了府院协同的强大效能。该案实现了以《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对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进行了共益债性质的优先保障,同时,对保交楼资金不足的项目,也有利于管理人在查明企业资产负债的基础上,继续依法引入社会共益债借款资金,通过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共益债借款等方式,确保项目保交楼工作的完成。全案始终将保障1200余户购房业主的安居权益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切实回应业主关切,体现了司法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权利,维护地区的稳定及发展的重大作用。

  案例十三:

  破产和解助力危困企业焕新机——湘潭市响水坝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转和解案

  【基本案情】

  湘潭市响水坝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坝加油站”)于2015年设立,主营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的销售。近年来,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拖欠了债权人借款本息共计50余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仍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僵局。2024年11月,因债权清偿无望,债权人依法向湘潭中院申请对加油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湘潭中院审查后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事务。

  【审理情况】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管理人对响水坝加油站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进行核查梳理,发现该公司持有成品油零售许可,场地经营权等核心特许资产,具备持续经营价值与挽救基础。

  案件受理后,湘潭中院并未简单推进清算程序,而是与管理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判,发现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债务规模不大,且企业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强烈偿债意愿。湘潭中院决定引导案件从破产清算程序转入和解程序。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迅速全面核查债务、拟定和解方案,并积极协调债务人筹措资金。法院多次组织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分析利弊。经过多轮磋商,各方最终达成共识,签订和解协议。2025年7月1日,湘潭中院裁定认可《湘潭市响水坝加油站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协议》,终结湘潭市响水坝加油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程序并非只有‘清算退出’一条路。该案是湘潭中院审结的首例执行转破产最终达成破产和解的案件,其成功审结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破产审判的目的,不是简单地宣告企业‘死亡’。对于陷入困境但确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特别是关乎民生的小微企业,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创新运用破产和解、重整等机制,努力寻求企业再生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点,实质化解纠纷、服务发展大局。湘潭中院灵活运用破产和解机制,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为企业争取了生存空间,彰显了司法服务实体经济的担当。这不仅是法院依法灵活运用破产法律制度的生动实践,更传递了“保护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的司法温度,为更多困境中的小微企业点亮希望之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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