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发布10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这10起典型案例涵盖柔性保全、亿元纠纷调解、上市公司重整、跨域执行、信用修复、严惩拒执等场景,集中展现襄阳法院在审慎司法、高效解纷、善意执行、府院联动等方面的实践成果。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

  善用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柔性保全助企业纾困

  某电子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应付货款,被某电子公司等三原告分别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某电子公司等三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南漳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某科技公司银行账户,同时向该公司送达《企业涉诉经济影响自评表》。某科技公司向法院反映因账户冻结导致账款无法流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希望提供担保财产解除账户保全措施。南漳法院认真评估保全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依法裁定对保全财产进行置换,在冻结反担保不动产同时,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解封。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及分级评估结果,采取快审快调、调判结合模式,成功促使三家企业分别与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将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20天,实现快审快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襄阳法院全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践行审慎规范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南漳法院为涉诉企业提供畅通表达诉求的渠道,更加主动、积极地听取与回应企业的司法需求,让各类市场主体真切感受司法的力度与温度。在保全过程中,严格落实“活封活扣”要求,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合理调整保全措施,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与经营负担,为企业平稳运转“松绑”,助力其渡过经营难关。

  案例二

  妥善调解标的额超亿元纠纷,护航文旅产业健康发展

  某建设公司诉某文化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文化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开发“襄阳某文化产业园项目”。案涉项目工程陆续竣工验收,但双方就工程款项结算问题长期无法达成一致。某建设公司向襄阳中院起诉要求某文化开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违约金等费用约1.3亿元。同时,某文化开发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为由,在某区法院另案起诉某建设公司索赔约6000万元。襄阳中院通过专业化审理建设工程案件,厘定核心争议,统筹处理工程价款支付与工程质量索赔两案纠纷,引导某建设公司理性评估工程质量问题,督促某文化开发公司履行主体责任,维护文旅项目社会形象,及时采取工程维修措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文化开发公司主动撤回另案诉讼。

  典型意义

  文旅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涉及公共安全及运营效益等特点。本案准确把握工程价款与质量缺陷责任之间的关联性,统筹化解涉文旅项目工程价款与工程质量纠纷,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解纷成本,避免多案诉累,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襄阳中院通过司法审判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引导企业诚信履约,高效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赋能地方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文旅项目平稳运营,促进文旅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实现了防风险、促发展的司法效果。

  案例三

  高质量办理破产衍生诉讼,司法破局实现涉企纠纷“最优解”

  某工程公司诉某混凝土公司与破产有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打包出售厂房、混凝土生产设备等资产,但双方在交付资产、支付款项等方面均未完全履行完毕,成为历史遗留问题。2022年,某工程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通知某混凝土公司解除《资产转让协议》,并经法院确认解除。2024年,某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某混凝土公司返还资产、支付资产占用费1258万元,某混凝土公司则主张某工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1230万元、资产维修改造费用545万元,双方矛盾尖锐。考虑到某混凝土公司已对案涉资产进行良好改造经营,若机械裁判返还,将导致优质企业停产停业、员工失业、资产贬值,而某工程公司亦将面临巨大资金压力,不利于推动破产程序,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也将陷入僵局。经襄阳中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债权人大会通过,确认由某混凝土公司向某工程公司补足款项,案涉资产归某混凝土公司所有,双方关于资产返还、占用费、维修改造费用等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襄阳法院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破产衍生诉讼、实现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襄阳中院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围绕破产财产最大化变价原则和护航企业持续健康经营目标,有效避免程序空转,通过高质量审理破产衍生诉讼,实现破产程序、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也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陷入僵局,充分体现了破产衍生诉讼在化解历史遗留纠纷、优化破产审判质效、平衡各方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破产程序快速推动提供了有利保障。

  案例四

  45天高效审结上市公司重整案,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某科技股份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主营医疗美容服务和生物基纤维等业务,核心资产优质,但受化纤板块亏损、控股股东债务危机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面临退市风险。襄阳中院受理该公司预重整申请后即靠前研判重整预案,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问题,指导临时管理人完成投资人招募、预重整方案、重整服务信托等工作,成功引入某医药公司等联合投资人。2025年11月14日,襄阳中院受理某科技股份公司重整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高票表决通过。2025年12月16日,襄阳中院批准某科技股份公司重整计划,2025年12月29日,某科技股份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重整程序用时仅45天。通过重整,企业累计引入资金15.36亿元,化解债务20余亿元,资产结构得到根本优化,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并促成5亿元产业投资落地。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襄阳市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是襄阳法院通过破产审判服务实体经济、助推地方产业转型升级、保护债权人和职工权益的标志性实践。襄阳中院将保障1500余名职工就业与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置于首位,围绕“救企”与“强链”目标,创新运用预重整衔接、分类清偿、共益债引入等机制,依托府院联动,引入“产业+财务”投资组合,并积极对接襄阳“两资三能”战略,成功引入龙头医药企业作为产业投资人,重塑增长动能与长期价值,实现“救活一个企业、带动一条产业链、稳定一方经济”的延伸效应,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地方产业升级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案例五

  “市场化拍卖+精准招商+府院联动”盘活沉睡厂房

  某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某食品公司停产后,其9.3万平方米厂房与土地长期闲置。2023年7月,樊城区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清算案,创新采用“竞争+摇号”方式快速指定管理人。面对企业负债高、资产闲置率高、社会风险高的“三高”困局,樊城法院联合管理人转变思路,以“资产变现+产业导入”开展靶向招商,对接本地纺织产业需求,最终吸引襄阳市某纺织公司携3亿元投资承接资产。经府院联动协调与依法清障,实现“净地”交付。目前,企业已引入高端纺纱项目,一期自动化生产线投产,大幅节约人力,产品填补华中高端市场空白,年节约采购成本约700万元。该项目盘活了闲置资产,带动了区域纺织产业集聚升级,实现了“处置一个项目、引进一个产业、带动一方发展”的多元成效。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市场化拍卖+精准招商+府院联动”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推动产业升级,彰显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樊城法院突破传统破产清算思维,将司法程序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灵活破解资产处置难题,以高效执行确保资产交付,不仅盘活了长期闲置的“僵尸资产”,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权益,还通过引入优质企业推动了地方产业升级,释放出“破产审判+招商引资”的联动效益。为低效资产处置、闲置资源盘活、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可复制的范本。

  案例六

  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依法纠治“小过重罚”

  某企业管理公司诉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土建改造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大楼内的土建改造工程施工。施工中,某工人拆墙时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做支撑等措施,墙体坍塌被砸身亡。调查认定,直接原因为该员工违规冒险作业;间接原因为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进行安全培训等;某企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履责不到位。某企业管理公司与工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某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管理公司、某建设公司均处以20万元罚款,某企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一审法院予以驳回,该公司上诉。襄阳中院二审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守过罚相当原则,某企业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责任间接且次要,罚款应体现主次之分,原罚款20万元未能区分责任,处罚明显不当,故判决变更为5万元。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是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既要严守安全底线,又要避免不当加重企业负担。本案通过司法审查,区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不同责任,依法纠正“主次不分、裁量失当”的行政处罚,既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过度处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为行政机关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提供精准执法、合理裁量的司法指引,助力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营造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案例七

  治理违法出借资质乱象,维护建筑行业良好生态

  某劳务公司诉某区综合执法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承包人)与湖北某公司(发包人)就某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段某系该项目的实际出资人和受益人,段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资质出借协议》。某区综合执法委对某劳务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6000万元的2.5%罚款150万元。某劳务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维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以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合同结算价款430万元为基数,将罚款金额变更为10.75万元。襄阳中院二审认为,行政处罚以“工程合同价款”为处罚基数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案由某劳务公司与湖北某公司自行协商确定结算价款430万元,未经司法鉴定或法院判决等法定程序予以确认,也未经实际施工人段某的参与,且该金额与工程合同造价6000万元相差巨大,难以认定其真实性、准确性。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建筑施工领域出借资质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准入秩序,埋下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隐患,必须严格依法规制。本案明确在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出借资质的行政处罚中,处罚基数“工程合同价款”的认定应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准。这一认定为建筑领域行政执法提供清晰裁判指引,有利于营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本案警示建筑行业市场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资质管理规定,切实守住工程质量和安全底线,促使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建筑行业良好生态。

  案例八

  多级联动 跨省协调 切实为胜诉企业兑现“真金白银”

  某股份公司与贵州某电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贵州某电力公司因未向某股份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5479.6万元款项支付义务,被襄阳中院依法强制执行。双方于2023年达成执行和解,但其后仍未兑现。2024年8月,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2024年12月25日,襄阳中院对贵州某电力公司持有的某化工公司31.19%的股权进行网拍公告。案件进入拍卖程序后,面对被执行人进入预重整的新情况,襄阳中院及时与黔西南中院进行协调。针对拍卖后某股份公司提出的以债权抵付拍卖款等核心诉求,襄阳中院主动研判并逐级上报,通过多方协调,明确“以物抵债+剩余债权参与破产”的处理方案。此后,襄阳中院赴当地与黔西南中院、被执行人及其破产清算组展开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各方就债务冲抵与后续申报方案达成一致。2025年5月,某股份公司完成股东变更,债权大部分得到实现。

  典型意义

  生效裁判执行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本案例通过构建多级联动、跨省协同的高效执行机制,成功破解跨地域、跨程序复杂案件执行难题,切实兑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面对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执行与破产程序交织的复杂局面,襄阳中院积极报告,获得上级法院专项指导,形成清晰处置方案,妥善衔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有力提振市场主体活力与投资信心。

  案例九

  信用修复助力“两资三能”持续探索涉企执行新路径

  某环保设备公司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环保设备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因外省项目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导致资金链紧张,遭供应商和员工起诉,经营陷入困境。该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高新法院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2024年4月,公司中标大额项目,为顺利签约,申请暂缓信用惩戒,承诺盈利后化解债务。高新法院研判该公司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决定暂缓惩戒,出具《暂缓信用惩戒执行决定书》。同年5月,公司成功签订协议,恢复正常经营,债务得以稳步清偿。2025年,法院“一企一策”持续跟进,采取“放水养鱼”方式修复信用,该公司与四家上市公司签订多笔订单,获2024年度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化解债务188万元,此外,该公司还研发出行业新型工艺,大幅度降低行业装备运行所需能耗和碳排放量,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襄阳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实施信用修复、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复苏发展的典型实践。高新法院以“一企一策”精准平衡强制执行与企业保护,通过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审慎暂缓信用惩戒,体现刚柔并济的执行理念,为企业争取复苏窗口。同时,积极构建“惩戒—修复—赋能”信用闭环,助力企业恢复“造血功能”,最终实现债务化解、重返市场,既保障债权人权益,也助力企业通过节能降耗技术创新,为绿色发展、营商环境优化作出贡献。

  案例十

  失信必惩 拒执必究 全力保障企业胜诉权益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王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某建筑工程公司还款义务,被樊城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控显示王某名下在异地有两套房屋,遂裁定予以查封,并委托外地法院办理。在此期间,该两套房屋被售卖,而王某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困境。经调查,王某与妻子欧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约定两套房屋归欧某所有。执行过程中,王某与欧某出卖该房屋。樊城法院告知被执行人王某涉嫌转移资产逃避执行行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仍拒不履行。樊城法院遂将王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间,王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协商还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完成首期支付,后续款项分期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襄阳法院强化执行刚性、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与其配偶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资产并擅自处置,是典型的拒执行为。司法权威不容挑衅,针对被执行人借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樊城法院运用刑事追责手段,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失信拒执行为,有力破解企业胜诉回款难问题,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