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葫芦岛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揽子”化解超亿元建设工程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建设公司、B开发公司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争议,争议标的金额超1亿元,双方在工程价款、工程量等核心事项上分歧巨大。诉讼时,A建设公司垫付巨额施工款后,受下游供应商、施工队催款压力,资金链濒临断裂。B开发公司因A建设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资产被冻结,无法正常经营,同样陷入生存困境。双方情绪对立严重,剑拔弩张,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本案若径行判决,不仅审理周期长,还会加重双方企业诉累,不利于企业经营和区域营商环境稳定。
【调解结果】
案件受理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案办理工作。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涉企案件院长调解工作机制,由院长担任调解专班组长,抽调骨干力量专班攻坚、精准调处。院长亲自统筹督办、靠前指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判案情,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先后六次接待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专班获悉双方存在另案诉讼,本着“一揽子解决”的思路,将两案合并考量,一方面,耐心向双方释法析理、厘清权责;另一方面,积极居中协调,促成关联案件一并和解息诉。经反复调解疏导,双方就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就另案诉讼也达成全面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标的额超亿元、双方矛盾激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充分发挥院长牵头抓总作用,经多轮调解,促成双方就本案及关联案件全面和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既刚性保障建设公司的工程款权益、稳定供应链,又柔性为开发公司纾困、盘活资产,实现“保债权、稳企业”双赢。纠纷化解后,案涉工程得以解封验收,从而保障业主顺利办理产权登记。同时,建设方回款后,农民工工资及材料商款项均得以兑付,亦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供应链稳定,切实以司法“硬担当”,优化营商“软环境”。
案例二:赵某与F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系F公司股东,书面申请查阅、复制F公司账册文件等资料,遭拒。F公司称赵某长期负责公司具体经营,充分知晓公司情况。因经营分歧,赵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F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不存在犯罪事实。F公司认为,赵某查阅、复制公司资料存在不正当目的。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专门权利,受到法律保护。F公司认为赵某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缺乏直接、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赵某按法定程序提出查阅申请,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赵某申请查阅的资料较多,为平衡公司与股东的各自权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一审法院在对查阅、复制资料的范围、方式、时间及地点均作出具体要求的情况下,支持了赵某的诉请。
F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得随意扩张。F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反映出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纠纷,恰能说明双方已就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陷入僵局,故赵某起诉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特定事实基础。F公司辩称赵某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但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赵某查阅、复制公司资料必然会损害公司权益。而且,一审法院已就赵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时限与地点均作出具体要求,既可保障赵某的基本股东权利,亦能保障F公司相关资料的安全。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核心法定权利,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必须严格限定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扩大解释或者通过内部规定等设置障碍。本案通过对查阅范围、方式、时间、地点的明确限制,既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又兼顾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为同类案件妥善平衡股东权益保障与公司正常运营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裁判思路。
案例三:H公司与Z公司、王某、孙某、郑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H公司与Z公司、孙某、郑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Z公司、郑某、孙某应共同向H公司给付居间费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债务人均未履行义务。2025年4月,Z公司向王某转账110万元,摘要标注为“借款”。H公司认为,王某与Z公司并无真实借贷关系,Z公司该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Z公司在对H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且未履行的情况下,向王某转账110万元,该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已影响H公司债权实现。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撤销Z公司向王某转账的行为,王某须及时返还上述款项。
Z公司、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Z公司向王某转账110万元,双方没有借贷合意的凭证,又与银行转账备注相悖,内部记账凭证无相关人员签章,资金流水亦无法形成完整借贷闭环,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Z公司逾期拒不偿债,却无偿转出大额资金,致使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撤销权法定要件已然具备。H公司申请撤销的金额未超出到期债权范围。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制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的典型范例。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资金流向与主体关联关系,依法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逃废债行为,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不让守信者吃亏、不让失信者得利”的鲜明导向,切实增强了市场主体对司法公正与交易安全的信心,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四:X公司与S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X公司与一家市政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更换市政管线。X公司的经营者老李(化名)为履行合同采购了一批管材,已放置到对方院内。不料合同签订不久,该市政企业就改制了,主管部门和上级法人屡次变化,负责人也几经更换,最终由S公司接收。X公司承揽的更换管线项目搁置了,合同未能继续履行。X公司几经找到改制后的承接企业S公司,但接收企业现管理人员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均不了解,交涉无果,X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给付材料款。
【裁判结果】
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市政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注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防止争议久拖不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合同,S公司给付X公司材料款111384元及利息。
S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查明,X 公司系小微民营企业,经营规模有限,涉案十余万元材料款对其日常周转影响较大,该款项纠纷长期悬而未决,已严重制约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且案涉材料采购确系为履行涉案合同所需。二审法院坚持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导向,立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助企纾困工作定位,最大限度降低诉讼程序对双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在院领导统筹推动及承办法官细致沟通下,最终促成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企业改制过程中,合同主体注销下合同解除的认定规则,为合同主体注销导致履行不能的合同解除认定提出了清晰指引,避免了当事人因主体灭失陷入长期争议僵局。同时,本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摒弃机械司法,以柔性司法方式高效处置商事矛盾,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切实兼顾了法理、情理与企业发展需求,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实践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