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建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以及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的司法公开路线图。”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继裁判文书公开网之后开通的第二个司法公开平台。
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法院要求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库,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立案信息和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汤维建强调,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不能局限于向当事人传递诉讼流程的相关信息,而应当被打造成一个诉讼网络平台,在该平台上,当事人可以积极参与诉讼,社会公众可以充分监督诉讼。
司法公开化
《21世纪》:在《意见》提出的司法公开路线图中,如何理解三个平台之间的关系?
汤维建: 在这三个平台中,裁判文书公开属于诉讼结果的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属于执行过程公开,这两种公开都属于诉讼的后期公开,是既定结果及其实现的公开;这两种公开对司法公正虽有倒逼作用,但其作用有限。相比较而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属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对司法公正具有直接的塑造和刻画作用,因而与司法公正关系紧密,是上述三大公开平台的重点和关键,因而值得高度重视。
《21世纪》: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对当事人和民众意味着什么?
汤维建:通过这个网站,当事人可以很便捷地查询到诉讼案件的进展程度,法院也可以很容易地向当事人及时告知诉讼的相关事项,同时法院与当事人如有必要,还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网上交流和沟通。这样,除了依法必须面对面进行的很少几个环节外,如开庭审理、诉讼调解、证据交换等,其他大量的诉讼过程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和完成,可以说,真正做到了网上诉讼和网上办案。司法网络化逐渐名副其实。比如说,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信息,法院可以网上审查是否立案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网上给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人可以网上提交答辩状。法院在收到被告网上提交的答辩状后,可以根据双方提交的诉讼文书,概括出争议焦点,通过网上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该概括的争议焦点,可以通过网络反馈意见。法院在此阶段,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关于调解优先原则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尝试首次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可继续进行网上证据交换,然后进行开庭。开庭如有必要,也不妨进行网上庭审。通过网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后由合议庭评议,做出裁判;裁判结果可以网上宣布,裁判文书寄送给当事人,诉讼程序就进行完毕。现在大量的民事案件,尤其是小额民事案件,均可以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合意进行网上办案。其他的民事案件,可以在网上进行的环节应尽量地在网上进行。司法的网络化是大势所趋,目前已呼之欲出。网络化司法可以成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指向之一。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了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公众对司法实施监督提供了条件,缩短了司法过程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同时司法的宣传效应也被扩大了。
应该提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功能
《21世纪》:从司法公开的内容来看,司法流程的信息公开更多的是程式性的或形式化的内容,公开它们固然重要,但终究不是当事人更不是社会公众所关切或关注的。
汤维建:当事人更关心的是决定案件处理结果背后的真正起作用的各种因素,要公开就要公开这些因素。比如说,合议庭的合议过程记录和庭审意见,包括少数意见;诉讼案件是否经过请示汇报,如果经过了请示汇报,其结果如何;诉讼案件是否经过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如果经过了讨论决定,其记录及其结果如何;是否有人批了条子、打了招呼;是否属于督办案件,督办的单位是哪一个、其意见如何;等等。所有的卷宗材料,含所谓副卷,均需经数字化处理而上网,使当事人能够便利地阅读。诸如此类的信息均需公开。
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求:“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据此制度,应当将相关干预司法及其处置结果的情况在审判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司法公正是司法公开的指路明灯和价值取向,应将制约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通过网络公之于众,最终达到消灭此种因素的目的。司法公开要公开司法的灵魂,而不是司法的皮囊。
《21世纪》:司法公开要公开司法的灵魂,因此将司法过程的公开局限于司法流程的公开是远远不够的。
汤维建:首先,应该提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功能。目前,它的定位还停留在给当事人发布信息的层面,为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提供了保障,但当事人的网上诉讼参与权和诉讼监督权还体现得不充分。网上办案的完整过程尚未构筑就绪。我认为,将来这一网站应向宝塔式的立体型结构发展,具体分三个层面:最高层面是诉讼的全部活动均在网上实施,实现真正的网上诉讼和网上办案,此为在线司法(含在线调解);中间层面是除庭审和宣判以外的环节均在网上进行,最后的层面即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我建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就内容而言,目前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分为向当事人的信息公开和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二者的内容迥然有别,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其实就是公开一些诉讼常识,至于诉讼流程信息,社会公众难以知悉。社会公众既然难以知悉具体个案的流程信息,那便难以甚或不可能对诉讼案件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司法民主便难以实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不能局限于向当事人传递诉讼流程的相关信息,而应当被打造成一个诉讼网络平台,在该平台上,当事人可以积极参与诉讼,社会公众可以充分监督诉讼。
不仅如此,人大监督、检察监督、民主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也应当可以分享这一平台信息,从而利用该信息对司法过程及其结果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