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现将《开展项目建设营商环境争先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展项目建设营商环境争先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深入开展“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争先年”活动和“三比一看”竞赛,我局在全市开展项目建设营商环境争先年活动,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围绕施工许可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住建领域重点事项推行“集成服务,即报即审,即审即办”。通过组建项目服务工作专班,为项目企业提供“妈妈式”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全链条全流程保障重点引进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实现“不找人、好办事、办成事”。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住建局项目建设营商环境争先年活动服务工作专班,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工程科、审批科、建筑业科、设计科、消防科、城建科、法规科等科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人任组员,专班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建筑业科(联系人:林学钦,电话:17306960765)。专班及其办公室要主动对接、服务、纾困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遇到的堵点、难点、卡点,全力推进重点引进项目落地建设。
(二)强化服务意识。各科室(单位)要积极主动了解建设项目业主需要靠前服务的事项(详见附件1)以及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鼓励从工作实际和项目建设需求出发,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打造具有住建特色的“妈妈式”服务。
(三)注重协同联动。按照“一项目一专班”的原则,由专班全程跟进项目进展,提供前期咨询引导服务,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提前介入、提前辅导、提前协调,力促项目能“早一天”开工,开工后质量安全、验收等环节能有专人“多几次”指导,确保项目从落地开工到竣工验收全链条“多对一”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诚信企业名录库。为做好重点项目服务,解决外地投资方难以找到优质建企的难题,市、县(区)两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辖区的诚信企业名录库,并予以公布,供引入项目业主选择使用。项目施工单位要主动和属地主管部门对接报告,共同做好项目服务。
(二)提供全链条“妈妈式”服务。在施工许可办理环节,推行“一件事”套餐模式,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对能够精简的材料、表单要素进行最大限度减免,在流程设置上最大程度以“并联审批”代替“串联办理”,助力实现“拿地即开工”;在消防设计审查环节,靠前服务,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帮助企业优化消防设计方案,避免后期整改,提高审批效率;在质量安全监督环节,提供质量安全“体检式”服务,主动帮扶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和“过程验收”,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驾护航;在竣工验收环节,继续推行联合验收机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整改完成后即时出具验收意见,助力实现“竣工即投产”。
(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托全国企业信用平台、省级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智慧监管平台,及时掌握项目企业经营动态。在建筑市场行为方面,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和项目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鼓励采用教育、劝导、提醒、警示等柔性监管方式,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能及时纠正的,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免予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纳入差异化监管,依法依规处理。
四、工作流程
(一)企业名录库建立及选择阶段
牵头科室:建筑业科
责 任 人:林学钦(建筑业科科长)
联系电话:0596-2931236
配合科室:审批科、工程科
涉及事项:推送诚信企业名录库。
服务内容:企业按自愿原则,提交入库单(详见附件2),我局及时将入库企业录入到诚信企业名录库,主动即时更新库内企业的资质等级、信用排名、代表工程业绩、人员配备等信息并在官网予以公布,主动服务好有需求的重点项目业主择优施工企业。
(二)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科室:审批科
责 任 人:朱爱民(审批科科长)
联系电话:0596-2072318
配合科室:设计科、消防科、城建科
涉及事项:建设工程方案联审服务、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
服务内容:
1.提供“模拟报建”服务。对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建设项目,依企业申请,审批科组织建设单位、报建业务负责人进行模拟报建。审批科进行“一对一指导,面对面交流”,零距离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现前置审批手续完成即出证。
2.提供“拿地即开工”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通过主动“导办”、全程“跟办”举措,邀请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前开展技术性指导。在项目获得模拟方案批复后,指导企业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完善办理施工许可所需资料,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服务目标。
(三)施工建设阶段
牵头科室:工程科
责 任 人:林奕军(工程科科长、四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596-2922241
配合科室:建筑业科、审批科、城建科,市质量站、安全站、造价站
涉及事项: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建筑市场行为指导、合同履约及劳务实名制落实情况指导、城市配套服务(水、电、燃气、通信)等。
服务内容:提供工程质量安全“体检式”服务,主动帮助企业排查隐患,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驾护航;提供建筑市场行为指导服务,帮助企业依法开展建筑市场活动,依法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指导企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落实劳务实名制各项要求,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欠款欠薪问题;提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等服务事项,实现“一次申请,全部到位”。
(四)竣工验收阶段
牵头科室:审批科
责 任 人:朱爱民(审批科科长)
联系电话:0596-2072318
配合科室:工程科、城建科、消防科,市质量站、安全站、档案馆、消防中心
涉及事项:消防验收及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及其他备案等。
服务内容:提供“过程验收”“竣工即投产”服务。推行联合验收机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整改完成后即时出具验收意见。指导企业科学合理交叉施工,综合运用服务前移、允许提前装饰装修、允许提前安装设备等方式,将项目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流程与厂房装饰装修、生产设备安装等投产环节融合起来,打造“竣工即投产”绿色通道,有效推动工业项目验收提速。
五、有关要求
1.工作专班和各相关科室(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认真执行本实施方案,为重点引进项目和企业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指导企业理清审批、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办理事项,提前介入,让企业少走“弯路”,实现“快审批、快开工、快投产”。
2.各地要尽快建立企业名录库,组建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流程,高效开展项目建设营商环境争先年活动,打造漳州住建服务和营商环境品牌。
3.各地要严格落实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4月份完成诚信企业名录库建立和流程细化并全面开展住建领域项目建设营商环境争先年活动服务宣传工作,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梳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5月份起全市住建领域全面开展住建领域项目建设营商环境争先年活动。市住建局将定期对各地工作推动情况进行评估晾晒,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其他住建领域重点工作予以支持。
附件:1.漳州市住建领域“妈妈式”服务联系单
2.住建领域诚信企业入库单
附件1
漳州市住建领域“妈妈式”服务联系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 设 项 目 | 项目名称 | ||||
拟开竣工 时间 | |||||
建设地点 | 总投资额 (亿元) | ||||
项目业主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服务专班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需服务的事项请打“√” | 建设工程方案联审指导□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
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
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指导□ | |||
建筑市场行为及合同履约评价指导服务□ | 工程质量验收□ | 工程联合竣工验收□ | |||
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
其他事项: | |||||
(项目单位盖章) |
住建领域诚信企业入库单
单位名称 | 企业性质 | |||||||||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日常事务 联系人(职务) | 联系电话 | |||||||||
企业资质情况 | 企业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配备情况 | |||||||||
前四季度专业信用分排名 | 第一 季度 | 第二 季度 | 第三 季度 | 第四 季度 | ||||||
近五年工程 代表业绩 | ||||||||||
近五年 获奖情况 | ||||||||||
单位声明 | 本单位承诺提交的以上资料实事求是,准确真实,不存在不得入库情形,如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不报有关情况的,直接取消入库资格。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获奖情况:承建工程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李春奖、大禹奖、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闽江杯、水仙杯等奖项,包括不限于获得的各种表扬和荣誉;
2.不得入库情形:(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被列入建筑市场或欠薪“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3)没有纳入一套表统计范围申报产值,或者产值存在瞒报、漏报;(4)违反相关规定被各地县级及以上住建部门通报批评未满半年等其他不得入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