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2025年第3次党组会同意,现将《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点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点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营商环境,在医保领域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优化营商环境,事事提升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规范涉企行政监管工作

  1.落实“企业安静期”制度。将每月1—20日设为定点医药企业的“安静期”,除上级医保部门组织检查、上级交办、案件查处、重大舆情或投诉等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减少执法扰企,不影响定点医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责任科室:基金监管科、事务中心、监测中心)

  2.行政执法检查“入企扫码”。落实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扫码制度,确保每次行政检查都有明确的记录和追踪,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责任科室:基金监管科、事务中心、监测中心)

  3.创新非接触监管模式。强化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智慧监管数字化转型,以医保反欺诈大数据应用监管国家试点为契机,运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技术开展远程监管,现场检查量减少10%,不断扩大“智慧远程监管”、“不见面监管”、“无感监管”等应用范围,建立健全“疑点推送—问题申诉—复核认定”的工作闭环机制。(责任科室:基金监管科、监测中心)

  4.实施“阳光执法”工程。公开执法检查的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不正当干预。开展“医保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统一计划、流程、文书,完善问题分类处置、调查取证、执法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机制,统一自由裁量权。(责任科室:基金监管科,2025年4月底前实施)

  5.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强化宣传教育引导,从严控制顶格行政处罚、暂停、解除协议等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手段,防止滥用处罚权,避免过度处罚或处罚不当。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责任科室:基金监管科、事务中心)

  6.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行业自律,建立并推行自查整改期、首违警示制、分级处罚制的“三阶式”柔性执法机制。设置自查自纠窗口期,对于定点医药企业规范使用基金自查自纠中,在规定时限主动退回违规医保基金的定点医药机构且整改到位的,对自查自纠问题免予行政处罚;落实“首违不罚”,对首次发生且未造成基金损失的轻微违规行为,仅下达《行政警示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推行分级处罚,根据违法行为不同等级,对应不同处罚幅度。(责任科室:基金监管科,2025年4月底前实施)

  二、深化涉企服务效能改革

  7.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全力实施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员工离职一件事”企业缴费人员医保账户增减申报高效办理,“个人身后一件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高效办理,“身份信息变更一件事”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即时办结。(责任科室:事务中心,2025年6月底前实施)

  8.“两定机构”准入网上办。全面实施“两定机构”准入评审不见面办理,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或“九江医保管家”上传评估准入申请表及电子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实现“一次不跑”。(责任科室:事务中心)

  9.放宽“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机构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发生名称、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等级和类别等信息变更的,无需重新评估准入;因政府拆迁且新注册地址医疗机构在人员、营业面积范围、规模等与原医疗机构一致或更好的,无需重新评估准入;因街道、门牌号等变更但其实际地址未生变动的,无需重新评估准入;在原注册地址因经营面积发生增减而造成注册地址,无需重新评估准入。(责任科室:事务中心)

  10.“两定机构”同城迁地址免评估。市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两定机构在法人及机构名称不变的前提下,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仅需提交新址合规性承诺书,无需重新评估准入。(责任科室:事务中心)

  11.创新医保数据赋能企业发展机制。实施医保数据跟踪分析机制,重点针对医保基金运行、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基金监管及医疗机构运行效率等方面,实现纵向和横向比较,引导定点医药企业加强成本控制、优化诊疗路径、提升医疗质量和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医药价格科、基金监管科、办公室、机关党总支、事务中心、监测中心)

  三、完善涉企权益保障机制

  12.建立健全涉企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建设“九江医保云厅”,设立“涉企医保服务岗”;开发“九江医保管家”APP,设立涉企医保信箱,构建“收集—研判—交办—督办—反馈—评价”等工作闭环,全面有效解决企业合理诉求。(责任科室:事务中心、办公室)

  13.创新集采供应链保障制度。建立集采货款直接结算协调机制,构建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在内的四方联络体系,落实“资金直达”,对集采中选产品货款实行由医保基金向医药配送企业直接结算,集采货款结算周期压缩至1个月左右;实施“供应预警”,及时协调解决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问题,优化集采供应保障服务。(责任科室:医药价格科,2025年5月底前实施)

  四、强化医保惠企政策落实

  14.建立涉企重大行政政策公众参与机制。严格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程序,涉及两定医药企业权益政策制定,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责任科室:办公室,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

  15.开展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对新出台的政策进行宏观评估,推动政策更加公平,构建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两者间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科室:办公室,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

  16.建立医保支付资格轻度违规修复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护理、医技、审核管理等从业人员实行“驾照式”违规计分管理,对轻度从业人员学习法规政策、培训等达标后酌情修复得分,避免因医技专业人员违规行为受到暂停医保支付资格,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通过医保资格修复制度,强化两定医药机构从业人员法纪意识,提升执行政策的水平,减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责任科室:事务中心,2025年4月底前实施)

  17.纠治涉企违规打击行为。严厉查处趋利性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摊派各类“创收”指标,坚决禁止乱罚款、乱暂停、乱解约,严厉查处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责任科室:基金监管科,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

  18.严肃整治营商环境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完善“行刑衔接”、“行纪衔接”等线索移交机制,坚决查处久拖不办、任性审批、监管失职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从严惩治官商勾结、利益勾结、权力寻租、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科室:基金监管科,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全市医保领域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系统研究、统筹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局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局分管办公室领导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举措任务落地落实。各责任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有关工作,并指导好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举措。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及时研究细化具体目标、举措和任务清单,明确时限要求,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稳妥有序开展有关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三)突出数字赋能。要以医保信息化建设为有效抓手和鲜明标识,构建“高效办成一件事”体系,加快打造更多具有九江辨识度的数字化应用和标志性成果,以点带面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线上和线下媒体的作用,通过新闻报道、典型宣传等形式,深入宣传中央精神和省市工作部署,宣传全市医保领域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认真总结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果,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报送相关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创新成果,实现全市医保领域营商环境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