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有关处室、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优化创新执法方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坚持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不放松,严格要求企业自律守法不放松;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全过程执法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预防,引导企业守法

  1.注重事前预警防控。探索利用智能化监管平台,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公示污染物排放信息、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等存在违法风险的企业,及时预警提醒,引导企业加强源头预防,强化违法风险防控意识,消除违法风险。

  2.强化执法普法责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认真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的指导意见》,坚持在执法中普法,以现场检查环节为重点,以说理式文书为载体,推进全程说理式执法。坚持以案释法,整理归纳普遍性、典型性违法问题,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坚持定期普法,结合行业特点多形式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讲座、业务研讨、问题解答等普法活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企业知法、守法。

  (二)严格执法程序,约束执法行为

  3.科学制定入企检查计划。健全审批、监管、执法衔接机制,统筹各部门执法工作需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科学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次数,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执法检查“综合一次查”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非现场手段发现线索确需实施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4.严格控制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坚决杜绝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执法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5.严格入企检查审批程序。实施入企执法检查,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省级入企执法检查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厅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市级入企执法检查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县级入企执法检查由分局局长(队长)审批。

  6.严格入企检查实施程序。实施现场执法检查,应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和排污许可“一证式”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现场检查全程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行为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检查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

  7.强化入企检查信息公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政府或官方网站统一公布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公开内容,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各项要求,确保信息全面、准确、清晰,接受公众监督。

  (三)强化科技赋能,推动差异执法

  8.大力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执法。加强数智化平台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大模型AI、物联网感知等技术手段,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精准筛选问题线索,精准确定对象范围,减少入企执法检查频次,提高检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实现由“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

  9.严格落实监管正面清单制度。认真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转变监管理念,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对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经过筛选程序,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向激励举措。

  10.认真执行“企业安静期”制度。结合各市制定的“企业安静期”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错峰”执法检查。“企业安静期”时段内,因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按程序报请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坚持宽严相济,审慎包容执法

  11.突出执法检查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问题,聚焦重点区域流域,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停限产措施等方面的严重违法问题依法严惩,对发现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提高日常监管频次。

  12.严格依法依规裁量。认真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严格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违法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裁量范围得当,实现类案同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各市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要素,拓展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13.推行柔性执法方式。认真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全面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注意区分违法案件是否属于主观故意,以及造成的后果影响,不搞“一刀切”,运用提醒告诫、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守法。审慎采取吊扣许可证件,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不予处罚,给予适度容错空间。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依法依规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五)注重监督整改,提升执法效果

  14.压实整改责任。坚持“谁查处,谁督改”的原则,督促企业积极整改,减少污染后果。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履行对当事人的教育义务,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免罚不免责。

  15.强化指导服务。开展整改核查,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督导企业明确改进方向,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整改计划,跟踪企业整改进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强化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执法监督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强化行政执法稽查,落实层级监督和内部纠错,及时纠正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注重为基层减负,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业,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入企执法检查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工作调研、考核评估和核与辐射监管等入企行政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