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放宽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 13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打破区域壁垒,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64号)等文件关于支持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我市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

  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是指企业在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的经营场所在我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理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企业在市场监管系统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以下情形:被立案查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企业经营项目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或因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项目的,可以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规范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

  (一)受理机关。登记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为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的受理机关。

  (二)登记方式。企业在我市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申报跨县区“一照多址”。

  已办理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撤销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减少或取消“一照多址”经营场所。

  (三)登记规范。企业申报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提交材料适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文书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要求。鼓励申报跨县区“一照多址”企业的名称使用市级及以上行政区划。

  (四)登记机关核准住所变更登记后,除发放《营业执照》及《登记通知书》等文书外,应一并出具《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载明企业增设或撤销的经营场所地址信息。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增设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属地监管部门。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机关定期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供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名单,增设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完成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可按照增设的经营场所数量,向登记机关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有效的事前事后沟通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受理机关对禁设区域(如经营项目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禽经营)、属地管理机关等不明确的,应及时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接确认。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地要围绕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涉及的业务流程、材料规范、系统操作等,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行政审批人员业务能力。要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营造舆论氛围。要积极与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对接,充分利用一线实体大厅及新媒体等线上线下渠道做好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文件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