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要求,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3日

  (主动公开)

  附件

  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测绘服务效能,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多测合一”改革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简化明晰办理流程,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办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原则,在全市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等阶段行政审批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进行整合优化,按照“能合则合,应合尽合”和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原则上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测绘事项分阶段整合优化为立项用地阶段、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阶段三个阶段,

  整合优化后的一个测绘事项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测绘服务。原则上一个测绘事项只委托一次,避免多次委托、重复测绘。

  (一)立项用地阶段。将立项用地阶段的用地审批、供地、土地登记等环节测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址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二)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将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的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售许可、房屋预告登记等环节测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测量、规划放线测量、房产预测绘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三)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阶段。将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人防验收、绿地验收等环节测绘事项及不动产登记阶段的测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核定用地测量、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绿化验收测量、房产测绘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为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负担,项目后续阶段要充分利用前阶段形成的测绘成果,标的物范围、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直接沿用,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多测合一”项目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CGCS2000)或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指标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以及《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工作,主要职责为会同住建、审批、人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多测合一”成果共享机制,负责本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资质及信用监管、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负责建设维护本市“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市住建、审批、人防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多测合一”具体工作。

  第二章测绘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动态建立运城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

  进入名录库依法开展业务。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拟开展“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不论其所属部门和地域,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纳入名录库: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专业类别包括工程测量、界限与不动产测绘。

  (三)近三年在“信用中国”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无不良信息记录。

  第八条拟开展“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需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dchy.ghhzrzyj.yuncheng.gov.cn/dl/jlhome/dashboard)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运城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的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名录库内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化发生30日内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申请变更。

  第十条名录内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项目登记和成果汇交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测绘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一个自然年为周期,评价周期内

  未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不对其开展信用综合评价。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综合评价量化得分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可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或招标的参考。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初始分数为100分,测绘服务机构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入库成功后即可获取。对信用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测绘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不良失信行为,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退出名录库。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库中予以撤除,并自撤除之日起1年之内不予重新纳入: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转借资质给他人从事测绘活动或转包测绘项目的。

  (三)因成果质量问题、安全生产、地理信息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符合该单位资质等级,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不按期汇交测绘成果,未按要求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的。

  (六)承接资质许可范围和作业限制范围以外业务的。

  (七)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八)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九)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三章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测绘项目要求和规模,通过“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测绘需求,查询名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由测绘服务机构提交到“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测绘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技术要求、服务费用、提交成果的种类、格式、份数及测绘服务机构退出名录库衔接处理方式等条款。

  第十五条“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质量要求和市场供求状态等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取项目测绘所需的基础数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中涉及的数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测绘服务机构按照《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细则(试行)》开展测绘作业;《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细则(试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规范标准组织测绘生产,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测绘成果真实准确,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严格实行测绘成果质量“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形成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相关材料,并对测绘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测绘成果自行组织或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成果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应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满足要求后再提交使用。对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测绘成果报告和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报告,并按规定做好成果汇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实行执业注册测绘师签章制度,注册测绘师应保证执业活动中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并承担终身责任。“多测合一”项目技术、质检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原则上应由本单位持业注册的注册测绘师充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及时清理调整不利于市场公平开放的政策限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测绘服务市场。

  第二十三条加强监督检查,将从事“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纳入测绘行业“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归集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启动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后新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