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将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准备阶段(包括5个环节)

  (一)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按照年度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应明确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其中,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开展需求调查。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三)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人对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负有主体责任,采购实施计划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并按照已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及时开展采购活动。

  (四)风险防控。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一般性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重点审查内容包括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以及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五)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对公开采购意向负有主体责任。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实施阶段(包括11个环节)

  (一)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对编制采购文件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应按照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项目的特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专业化服务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内容提出修改建议的,采购人原则上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修改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逐项反馈。

  (二)发布采购公告。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涉密项目除外)。按照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期限的要求如下: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和询价项目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3.单一来源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非涉密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之前,应当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电子卖场项目。采取“团购”和“比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采取“反拍”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的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直购”方式不需发布采购公告。

  5.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项目。采取“比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的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直购”方式不需发布采购公告。

  6.框架协议项目。封闭式框架协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提供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

  1.提供时限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项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询价项目。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电子卖场项目。采取直购、反拍、团购、比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无需要提供采购文件。

  (6)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项目。采取比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需发布比价通知书,比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报价截止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7)框架协议项目。封闭式框架协议自框架协议项目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式框架协议,征集文件应随征集公告同步公告。

  2.提供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网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涉密项目除外)。

  (四)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于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可按应收额度的50%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五)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澄清与修改采购文件负有主体责任。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邀请招标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竞争性谈判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竞争性磋商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询价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电子卖场项目。采取直购、反拍、团购、比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无澄清与修改采购文件的情形。

  6.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项目。采取比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比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比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2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7.框架协议项目。封闭式框架协议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征集人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供应商投标(响应)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投标人(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投标(响应)时间等要求进行投标(响应)。

  (七)选定评审专家。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或征集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八)成立评审组织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成立评审组织的,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2.竞争性谈判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3.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4.询价项目。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5.单一来源项目。不需成立评审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6.电子卖场项目。不需成立评审组织。

  7.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项目。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8.框架协议项目。封闭式框架协议评审小组由征集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框架协议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九)项目评审(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封闭式框架协议征集人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者封闭式框架协议评审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及需要公示内容进行重点复核。评标(审)完成后,应当由评审委员会编写评标(审)报告。评审过程中需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的评论过程和结论须在评标(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开放式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负责审核。

  (十)确认及公示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电子卖场比价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比价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结果,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服务工程超市比价项目,采购人授权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比价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前比价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框架协议征集阶段:

  1.封闭式框架协议。征集人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征集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入围供应商。征集人应当自入围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征集文件随入围结果同时公告。入围结果公告前征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2.开放式框架协议。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框架协议合同授予阶段:

  1.封闭式框架协议。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开放式框架协议。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十一)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成交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

  三、采购结果执行阶段(包括5个环节)

  (一)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订立阶段:

  1.封闭式框架协议签订: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

  2.开放式框架协议签订:征集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与供应商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应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于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可按应收额度的80%收取履约保证金。

  对于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不得违规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三)合同公告与备案。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网签订政府采购电子合同后,将通过政府采购网自动公告、备案。

  (四)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协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发起事宜。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支付数据开展预警监控,督促采购人及时审核支付资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2023〕5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