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4年12月27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在黑龙江省内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结合政府采购领域特点,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行为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分级,根据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采购人评价行为分为一般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信用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六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采购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七条采购人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采购活动实施阶段和实施主体划分,采购人信用评价分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八条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采购行为相互评价2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3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50分。
第九条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代理机构、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以及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政府采购网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采购人)》(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采购人)》(附件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采购人)》(附件3)完成对采购人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供应商评价8分,代理机构评价6分,评审专家评价6分。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采购人所有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被评价总分与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条履约验收相互评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完成,采购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后,在政府采购网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采购人)》(附件4)完成对采购人的评价,1个项目仅限评价1次,满分为3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采购人所有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被评价总分与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及审计等发现的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采购人)》(附件5)和《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附件6)对采购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满分为5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规违法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各相关评价主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和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评价,扣减相应分数。各相关评价主体未实事求是开展信用评价,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计入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三条采购人信用评价等级。得分小于等于100大于97的记为“A”级,得分小于等于97大于94的记为“B”级,得分小于等于94大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等于90大于80的记为“D”级,得分小于等于80的记为“E”级。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期(一年)结束后,省财政厅将采购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网公示5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购网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
第三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五条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每年的信用评价结果,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定期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公示,记入相关主体名下,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等级为“D”和“E”级的,纳入履约验收抽检等重点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重点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采购人上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和工程网上超市、框架协议采购等执行简易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并纳入采购人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采购人)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采购人)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采购人)
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采购人)
5.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采购人)
6.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在黑龙江省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结合政府采购领域特点,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行为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分级,根据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供应商评价行为分为一般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信用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六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供应商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七条供应商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采购活动实施阶段和实施主体划分,供应商信用评价分为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对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数字证书服务的供应商单独开展信用评价。
第八条供应商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参与行为相互评价2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3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50分。
第九条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政府采购网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供应商)》(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附件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供应商)》(附件3)完成对所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采购人评价6分,代理机构评价8分,评审专家评价6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供应商参与所有采购项目采购行为的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条履约验收相互评价。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在政府采购网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供应商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附件4)完成对供应商的评价,1个项目仅限评价1次,满分为3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供应商所有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被评价总分与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及审计等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供应商)》(附件5)和《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附件6)对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满分为5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各相关评价主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和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评价,扣减相应分数。各相关评价主体未实事求是开展信用评价,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计入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三条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得分小于等于100大于97的记为“A”级,得分小于等于97大于94的记为“B”级,得分小于等于94大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等于90大于80的记为“D”级,得分小于等于80的记为“E”级。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期(一年)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供应商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网公示5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购网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省财政厅提出陈述和申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鼓励供应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电子卖场通过“码上诚信”向社会展示自身信用状况。
第三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六条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每年的信用评价结果,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定期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公示,记入相关主体名下,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可按应收额度的50%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按80%交纳履约保证金;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和“E”级的,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等重点监督和检查名单。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信用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供应商上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和工程网上超市、框架协议采购等执行简易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并纳入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代理机构评价供应商)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评审专家评价供应商)
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
5.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供应商)
6.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规定完成信息登记注册,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对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职评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单独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结合政府采购领域特点,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行为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分级,根据履职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代理机构评价行为分为一般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履职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履职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六条履职评价结果作为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履职评价
第七条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采购活动实施阶段和实施主体划分,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分为代理行为互相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八条履职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代理行为相互评价2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80分。
第九条代理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以及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专家费用发放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政府采购网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代理机构)》(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代理机构)》(附件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代理机构)》(附件3)完成对代理机构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供应商评价8分(附件1),采购人评价6分(附件2),评审专家评价6分(附件3)。代理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代理机构所有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被评价总分与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条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及审计等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代理机构)》(附件4)和《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附件5)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分,满分为8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各相关评价主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和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评价,扣减相应分数。各相关评价主体未实事求是开展履职评价,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计入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二条建立履职评价与举报线索关联机制。鼓励代理机构积极向各级财政部门反映各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在开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于涉嫌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收受贿赂、未按规定评审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在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每个问题线索加1分。加分后实际得分大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等级。得分小于等于100大于97的记为“A”级,得分小于等于97大于94的记为“B”级,得分小于等于94大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等于90大于80的记为“D”级,得分小于等于80的记为“E”级。对于市场主体认可度较高,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且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累计中标(成交)金额全省排名前5名的代理机构,在履职评价实际得分的基础上,给予加5分;累计中标(成交)金额全省排名6-10名的代理机构,在履职评价实际得分的基础上,给予加2分。加分后实际得分大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期(一年)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代理机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网公示5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购网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省财政厅提出陈述和申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鼓励代理机构通过“码上诚信”向社会展示自身信用状况。
第三章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六条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每年的履职评价结果,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定期将履职评价结果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公示,记入相关主体名下,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履职评价等级为“D”级和“E”级的,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履职评价系统通过履职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代理机构上一年的履职评价等级。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代理机构)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代理机构)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代理机构)
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代理机构)
5.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黑龙江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结合政府采购领域特点,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行为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分级,根据履职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评审专家评价行为分为一般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履职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履职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六条履职评价结果作为对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履职评价
第七条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采购活动实施阶段和实施主体划分,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分为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八条履职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互相评价2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80分。
第九条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政府采购网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专家)》(附件1)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专家)》(附件2)完成对评审专家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采购人评价和代理机构评价各10分。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评审专家所有履职行为被评价总分与次数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条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审计等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专家)》(附件3)和《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附件4)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满分为8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各相关评价主体应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评价,扣减相应分数。各相关评价主体未实事求是开展履职评价,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计入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得分小于等于100大于97的记为“A”级,得分小于等于97大于94的记为“B”级,得分小于等于94大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等于90大于80的记为“D”级,得分小于等于80的记为“E”级。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期(一年)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评审专家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网公示5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购网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省财政厅提出陈述和申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
第三章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四条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每年的履职评价结果,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定期将履职评价结果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公示,记入相关主体名下,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履职评价等级为“A”级的,评审劳务报酬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履职评价等级为“D”级和“E”级的,暂停其抽取资格,待按要求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考试且通过后方可恢复。
第十七条履职评价系统通过履职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评审专家上一年的履职评价等级。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专家)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专家)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专家)
4.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