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四会营业管理部,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
2024年12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关于创业担保
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对担保基金进行运营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第二章 借款人对象范围
第三条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第四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二)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第六条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 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或第四条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第十条 借款人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具体流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发布。自2024年6月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全部通过省系统受理审核,不得再通过地方自有系统或线下方式受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肇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如有)、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租赁合同或自有经营场地持有证明、担保证明材料、借款人近半年银行流水、借款人参保情况证明;
(三)以重点扶持对象条件申请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该群体及证明材料分别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证)、退役军人(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教养证明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证)、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证)、技工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属过剩产能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外市院校毕业证或外市企业参保记录)、网络商户(营业执照具有网络商户运营的范围)、脱贫人口(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证明,且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及农民(户籍证明);
(四)小微企业贷款的,提供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相应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购买社保证明;
(五)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流程如下:
(一)资格认定受理
各地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机构在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上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借款人。
(二)资格认定审核
资格认定受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经办银行按贷款相关规定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资格认定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批。经办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到经办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借款人。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按财务制度在经办银行开设专户,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要扎实做好借款人信用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梳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有创业担保贷款跟踪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贷款用途形成报告报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机构。鼓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一般不得高于80%。
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六章 贴息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各县(市、区)必须全部通过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办理贴息,不得再通过地方自有系统或线下方式办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
第二十条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呆坏账情况可不纳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和经办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直经办银行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运营情况,设置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合同约定的激励约束条款,按以下公式比值确定:
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回收金额
P=各入选设立担保基金银行当期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各入选设立担保基金银行当期担保基金
1.当P>9.5且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90%时,可申请追加担保基金;
2.当2≤P≤9.5时,担保基金不予增减;
3.当1≤P<2时,扣减担保基金额=当期担保基金-当期创业担保贷款余额÷9.5;
4.当0<P<1时,全部扣减担保基金;
5.当P=0时(没有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退出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八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宣传,定期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要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实现常态化监管,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政策风险点,抓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和化解,规范并细化业务流程,及时堵塞监管漏洞。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统筹协调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承办明确借款人资质审核细则,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做好审核和提请拨款工作;运营管理担保基金,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贷后管理,跟进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要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