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服务小微企业,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慢问题,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8号)等制度规定和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对“小微贷”政策进行优化完善,制定了《江苏省“小微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小微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
2.“小微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略)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1
江苏省“小微贷”工作方案
(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服务小微企业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慢问题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和《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由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及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简称“省风险补偿基金”)、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机构等提供增信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发放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升级“小微贷”产品。
升级省风险补偿基金下“小微贷”子产品为省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信贷支持。“小微贷”依托“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
1.贷款对象。“小微贷”投向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合作银行积极发放“首贷”(申贷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过往无贷款记录)提升“首享”比例(申贷企业过往未享受过省风险补偿基金下政银产品支持),并更多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建立“小微贷”备选企业库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
“小微贷”基本条件为“两无四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企业最近6个月在主要结算银行或贷款银行的现金流入基本能够覆盖现金流出)、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无需提供抵押、质押。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微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为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评级
为D级。
2.贷款额度。省财政厅根据省与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不良贷款情况等动态确定“小微贷”年度投放额度上限并分配给合作银行。
“小微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企业近两年年均营业收入金额(对于成立不满两年的初创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其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贷款发放时,加上本笔贷款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放宽到不超过80%)。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反担保责任合作银行根据实际可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反担保责任。多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的其“小微贷”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3.贷款期限。“小微贷”为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4.贷款利率。“小微贷”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80个基点。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可对利率标准适时调整。
“小微贷”应用于借款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归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二)优化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上下联动、风险共担”原则,建立“小微贷”风险共担机制,市(县)风险补偿基金、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合作省级再担保机构分别按1:2:3:4的比例承担风险,具体如下:
(1)贷款时由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小微贷”贷款本金70%的担保,并实行“见贷即保”,免除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担保费率为0.4%(年化),借款企业自行承担50%担保费其余50%由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并定期拨付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无需借款企业垫付。省财政担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0.4%×50%×实际担保天数/365。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配套给予不超过30%的担保费补贴,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承保“小微贷”后向合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申报进行再担保。再担保费收取标准:再担保费=贷款本金×0.16%×实际担保天数/365。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积极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报分担风险。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贷”业务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省财政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省财政厅根据“小微贷”投放规模、不良率等情况可对担保费率、再担保费率和补贴标准等适时进行调整。
(3)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贷”不良贷款由相关合作银行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先行承担7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银行不向合作
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业务保证金。
(4)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贷”不良贷款代偿后,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10%向相关市(县)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并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40%向合作省级再担保机构申请风险分担。
对于不符合“小微贷”要求的贷款由相关合作银行自行承担不良贷款损失风险。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及市(县)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小微贷”政策支持。风险补偿计算依据以服务平台中登记备案的“小微贷”业务数据为准。
三、重点工作
(一)优选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
1.省财政厅发布“小微贷”合作银行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应由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支机构的经省内其他一级分支机构委托明确一个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
有合作开展“小微贷”意向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分别向省和市(县)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合作。承担融资再担保体系建设任务的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按本方案要求参与合作。
2.省财政厅按规定履行评审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省级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在向市(县)财政局书面报备且获得同意后可按规定在当地开展“小微贷”业务。市(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情况择优确定本地区“小微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报送省财政厅。
合作银行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根据本方案规定签署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小微贷”业务。
3.合作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书面通知延长合作期限。
4.健全合作金融机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在“小微贷”合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在合作期内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差”的,及时予以清退,给予缓冲期3—6个月。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合作金融机构。
(二)明确贷款申请和投放流程。
1.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须通过服务平台申请“小微贷”。企业可以向同一家合作银行分批次申请“小微贷”并提款但任一笔“小微贷”的申请和发放均须符合本方案相关条件且任一时点单户“小微贷”余额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的单户贷款
额度上限。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多笔“小微贷”,不得跨产品、跨银行申请省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银合作产品。
2.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不再开展尽职调查,实行“见贷即保”。对于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融资担保机构可委托合作银行代为办理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委托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反担保合同(函)》。借款企业自行承担的担保费由其直接支付至相应融资担保机构。
3.合作银行应分别在“小微贷”发放、贷款归还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服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完成“小微贷”发放和结清备案工作。逾期未登记贷款发放信息且无不可抗力等充分理由的原则上不予补登记。鼓励合作银行与服务平台实现系统直连提高登记效率减少信息差错。对于未实现系统直连的合作银行,不支持其向同一企业发放多笔“小微贷”。
4.合作银行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小微贷”放款项目清单、受托办理的《委托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人《反担保合同(函)》批量报送至相关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到前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5.合作银行负责“小微贷”的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对符合“小微贷”支持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续贷,鼓励“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且原则上不得更换承保的担保机构。
(三)明确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1.“小微贷”的风险补偿按照合作银行申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向借款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市(县)财政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等流程进行。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过程中相关材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服务平台。
2.合作银行应合理利用代偿和补偿资金降低“小微贷”不良率。对逾期贷款合理甄别逾期原因纾解借款企业困难避免盲目抽贷。对符合金融监管有关规定的合作银行会商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同意后可灵活采取延期还本付息、贷款重组等措施尽可能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保障贷款回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合作银行会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追偿,追偿金额原则上应以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为限不得超金融监管规定设置惩罚性罚息。
3.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对于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应按照规定的风险代偿、补偿比例及时开展清算并在两个月内将归属于财政部门的回收资金返还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在清算返还时可扣除其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4.市(县)财政局定期就市(县)风险补偿基金拨付、返还等情况与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清算。
5.省和市(县)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人应设立“小微贷”
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基金拨付、逾期贷款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
四、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小微贷”的牵头协调工作;
选择合作银行、省级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筹措安 排和审核拨付担保费补贴、省级补偿资金;组织开展“小微贷”考核评价和绩效管理。
(二)市(县)财政局职责。负责本地区“小微贷”的牵头协调工作;选择本地区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市(县)风险补偿资金;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微贷”考核评价和绩效管理。
(三)合作银行职责。建立健全“小微贷”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将贷款数据及时对接录入服务平台;加强贷后管理如实申请代偿、补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小微贷”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四)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职责。按规定开展“小微贷”不良贷款代偿;及时与合作银行、市(县)财政局、合作省级再担保机构等开展代偿、补偿、追偿返还资金清算。
(五)合作省级再担保机构职责。开展“小微贷”业务的再担保工作;按规定向相关融资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资金;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代偿补偿清算。
(六)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职责。根据财政部门要求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承担基金日常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门批准补偿文件拨付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台账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做好对账工作;向财政部门等提交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
(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省有关部门可结合自身职能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小微贷”宣传推广工作,建立所主管领域“小微贷”备选企业库。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风险管控。各合作银行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小微贷”不良贷款(不包括已采取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处置的不良贷款)占其全部“小微贷”余额的比例达到3%的,应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在贷款投放初期(2025年内),给予一定容忍度,即合作银行不良率首次达到3%后其全部“小微贷”余额的30%可用于在贷业务续贷。前述续贷额度内,不良率降至3%以下的,可恢复新增贷款投放。合作银行可结合实际分地区设置不良率管控目标。
设置3%的担保代偿率上限,即融资担保机构对某一合作银行的“小微贷”代偿率达到3%时,将暂停对该银行代偿,待代偿率下降到3%以下后,继续在风险分担比例范围内对该银行代偿。在合作期第一年(2025年内)发生代偿,且属于融资担保
机构与同一家合作银行开展的累计贷款本金1亿元以内的“小微贷”业务,不受上述代偿率上限的限制。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单笔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70%)。上一合作期“小微贷”和本合作期“小微贷”不累积计算。
(二)实施考核评价。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小微贷”考核评价和绩效管理重点考核评价合作银行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加权平均贷款利率、首贷户占比、不良贷款率、与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规模占比、审贷效率、信息填报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情况。市(县)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对属地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的“小微贷”承保情况、代偿情况、代偿效率等进行考核评价。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服务平台对合作银行“小微贷”产品发布、企业贷款申请、银企融资对接、担保代偿、财政风险补偿、不良贷款处置等实施线上管理。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小微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1〕44号)同时废止,上一合作期“小微贷”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仍按照原方案进行补偿。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