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开展,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有效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对项目情况、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二)完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招标人在施工招标前应依法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手续和招标控制价备案,确保招投标程序依法合规。
(三)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启动招标工作。招标人应当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管理,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工程发包前资金安排应经财政部门确认。
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待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或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启动工程总承包招标。
(四)强化招标内控管理。招标人应认真贯彻执行《齐齐哈尔市关于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内控管理。应当建立招标文件内部审查机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组织相关人员充分论证、集体决策,保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招标人代表委派等程序依法合规。对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复核、异议答复、定标活动等集体决策的程序和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
(五)科学合理划分标段。招标标段的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原则,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不得肢解发包,不得通过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不得通过划分标段变相提高或降低投标企业资质条件。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程序
(六)支持服务类项目提前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招标的,招标人在承诺自愿承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在完成审批、核准手续前向监管部门申请招标。
(七)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招标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委托咨询服务单位,咨询服务应当以满足工程项目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减少招标层级,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为目标。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选择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任意2项以上咨询服务。
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八)全面实施电子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进入省公共资源平台运行,统一交易规则和程序,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各级监督部门应充分应用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的监管功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线上监督,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监管内容应包括:招标前置条件是否齐全,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审批、核准内容,投标企业资格、业绩条件、评标办法、奖项设定、评分标准等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事中开、评、定标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并责成招标人纠正后继续招投标活动;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应当重新招标。事后发现招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可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责成招标人纠正;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该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十)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鼓励招标人合理行使定标权,招标人可以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通过对中标候选人的动态信用、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价,并结合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和程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示。
(十一)对评标活动严格实施监管。强化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监管,招标人代表应符合《关于加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招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否则,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通知》(黑建规〔2023〕1号)的相关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良行为及时予以认定、记录、评价。
(十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其行为进行记录,记录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作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条件。
(十三)加强对企业承诺和履约行为管理。鼓励招标人建立企业承诺和履约评价管理体系,对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承诺骗取中标、中标后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允许招标人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对投标人资格作出合理约定和评价。
(十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利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监管电子平台等监管系统平台,加强数据分析,提升问题前端发现和预警能力,加大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查处力度。积极构建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行政与司法衔接,合力打击违法违规问题。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十五)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降低工作交易成本,减免投标保证金的各项措施,不得限定保证金缴纳方式。政府投资项目的服务和货物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评价好、市场行为规范的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非必须招标项目可以取消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投标成本。
(十六)推进电子证照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同场景应用,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以使用电子证照办理招投标备案等事项、允许投标企业使用电子证照参与招投标活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便捷度。
(十七)畅通异议和投诉渠道。招标项目的公告应公示异议和投诉渠道、责任单位和联系人,保证异议和投诉渠道畅通。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异议、投诉。招标人应落实好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做出异议答复和处理。
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依规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八)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拓展公开信息范围,推动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介上公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