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要求,现将我省《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苏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4年4月29日
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化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化解,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维护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工作举措
(一)健全新业态劳动争议调解体系。聚焦快递物流、电商等新业态行业以及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互联网营销师、家政服务人员等互联网平台经济就业群体,加快培育建设各类新就业形态调解组织,在新业态企业聚集的园区、楼宇 培育区域性调解组织,进一步增强新业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供给。发挥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功能作用,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商(协)会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健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提高争议化解能力。
(二)构建一站式调解新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依托市县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机构或相关调解组织,设立新业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根据需要安排调解员入驻、轮驻,也可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工作,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争议调解、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争议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三)依法有序推进一站式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维护新 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6号)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苏人社发〔2021〕125号)等法律政策,及时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 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四)优化一站式调解流程。调解申请可以通过线上、线下
等途径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事项明确、事实清晰并根据要求或指引提交相关材料,调解组织按照窗口或平台运行管理规则做好记录,及时审核申请内容及材料,全流程规范化操作,及时将办理进度或结果反馈当事人。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 日。发生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或群体性劳动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协商调解、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五)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调解。充分利用江苏微解纷、苏解纷、江苏智慧人社等在线调解平台,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调解、司法确认、法律咨询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对线上提交调解申请但需要线下开展调解的,或者已现场提交调解申请但符合线上调解条件等情况,一站式调解组织要做好线上线下融合衔接。要推动一站式调解工作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建立部门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数据开展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分析研判。
(六)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一站式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分类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对不属于调解受理范围、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
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研究和办案指导,统一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口径和裁判标准,提高案件调处质效。
三、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强化人员配备,形成一站式调解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积极争取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邮政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积极打造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的优质管理服务品牌,营 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