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分局,前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深化助企纾困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水平若干政策》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深化助企纾困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水平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强化政务服务增值,集成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举措,优化市场主体发展营商环境,持续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2024年若干政策如下。

  一、聚力审批协同优化,切实提高助企工作效能

  1.深化环评审批“一类事”改革。优化环评报告评估机制,持续落实重大建设项目预评估和专人全跟踪等审批关口前移工作制度,推行环评报告线上受理、委托及反馈,提升建设项目环评编制质量和效率。巩固扩大多评合一、打捆环评等环评许可“通办”改革成效,强化重大项目“五方”联动审批,实施环评容缺受理和并行审查。

  2.“瘦身”项目环评事项。对涉及“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仅原辅材料和产品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项目,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对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内的项目,项目环评可简化或共享已有评价内容,并可直接引用园区公开的监测数据。

  3.便捷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制定规范、统一的排污许可证填报指南,指导企业精准填报排污许可证内容,解决部分企业报不准、重复报等问题。全面推广排污许可电子证照,实现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跑零次”。

  4.鼓励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支持产废企业将危险废物作为一家或多家单位替代原材料进行定向利用,定向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定向利用豁免到期后,未发生不适合继续“点对点”定向利用的行为或自愿放弃的,在提交延续申请表和利用现状报告后,豁免有效期自动延长3年。

  5.推进小微危废收运试点。强化小微企业产废收运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小微企业产废收运工作,优化审核流程和效率。收运试点到期后,收运企业提交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和问题整改,根据小微危废收运管理办法试点资格直接予以延续。

  6.实施固体废物转移凭证电子化。实施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和处置利用电子联单管理,转移和处置利用企业在省固体废物治理平台上填写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处置利用信息后,不再人工填写纸质转移联单。

  二、聚力要素资金支撑,切实增强高质发展动能

  7.加大环境要素保障。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政府储备机制,全年提供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500吨以上;按企业及项目需求加密排污权网上竞价交易频次,做到“361”先进制造业集群以及优质民营项目环境要素应保尽保。

  8.争取中央专项治理资金。梳理规范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中央专项治理资金申报流程,建立并动态更新治理项目储备库,多渠道发布治理项目申报指南,指导更多企业获取上级治理资金。

  9.强化绿色金融支撑。加大与人行宁波市分行等金融机构联动,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拓展排污权抵质押贷款、碳配额质押等绿色金融产品渠道,力争年度排污权抵质押贷款规模达10亿左右。

  10.探索碳普惠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地方性碳普惠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减碳技术研发、碳产品设计、减排项目方法学研究应用等工作。

  三、聚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营造企业稳发展氛围

  11.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持续加强预防式执法监管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正面清单企业服务内容,对正面清单等优质企业免于现场检查,做到“无事不扰、有事帮扶”,全市累计实施正面清单管理企业1000家以上、培育企业达2000家。

  12.优化现场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双随机及专项执法检查结果互认,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深化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模式,在重点行业推进全要素清单式检查,实现进企“一次查全、只查一次”,避免多头多级执法引发企业困扰。

  13.精准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支持和帮扶重点行业企业完善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影响。

  14.依法落实减免罚等政策。施行生态环境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制度,依法对7类18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18种较轻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确因经营困难的,经企业申请核准后,其行政罚款可分期或延期缴纳。

  15.简化环境信用修复流程。企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且违法行为完成整改的,可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生态环境部门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环境信用修复做到全程网上办、“一次都不跑”。

  四、聚力全过程帮扶,切实提升企业自我管理水平

  16.强化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培训。举办全市重点企业法人生态环境能力提升培训班,开展企业污染治理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全年开展2期300人以上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培训,污染治理岗位培训人员1000人以上,多层级提升企业生态环境管理能力。

  17.培育环境治理标杆企业。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十佳”企业培育,从日常环境管理、污染物减排绩效和企业环境风险管控等领域,帮助企业持续增强绿色发展水平,全年培育企业30家以上。

  18.拓面助企工作品牌。迭代升级“生态环境议事厅”,建立政企“恳谈会”工作制度,定期组织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开展政策沟通、企业诉求座谈交流,其中市级层面年度举办4次以上,形成问题解决反馈机制,有效化解企业生态环境领域工作所困、痛点所在。

  19.完善服企工作载体。指导行业协会强化“甬环宝”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聚焦法规政策咨询、治理供需对接和治污能力提升等企业急盼事项,建立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宣贯与解读、专家支持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等“24小时在线”生态环境服务平台,推进企业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解决。

  20.推行科技帮扶。开展“十百千”生态环境科技服务绿色提升工程,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情况评估,分析企业绿色发展短板弱项,指导帮助企业针对性治理提升。全年科技服务企业1000家次以上,现场评估企业500家次以上。

  五、聚力产业规范培育,切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1.规范第三方机构经营行为。落实《宁波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全市《环保管家服务地方标准》,通过考核规范和信用评价等方式,提升第三方机构经营服务质量。

  22.推动行业自律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制定生态环境类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引导形成良性公平的行业内竞争秩序。指导行业协会在滨海人工湿地、农村污水治理设备等方面制定出台生态环境类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行业规范)3件以上。

  23.培育生态环境服务类领跑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服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优势,打响生态环境服务宁波品牌。全年力争推动3家以上本土生态环境服务业企业纳入全市上市企业培育“青凤库”或“雏凤库”名单。

  24.支持生态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服务类企业在EOD项目、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评估审计、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生态环境数据资产管理等新兴服务市场开展业务拓展,壮大生态环境服务产业规模,实现全市生态环境服务超亿元企业产值达25家以上。

  25.加强产业科技创新应用。推动产学研融合平台建设,以需求为导向建设或引进一批技术验证、中试熟化和产业孵化平台。支持生态环境服务企业创建生态环境领域技术中心。年度力争形成或引进5个绿色技术创新平台,创建2个以上生态环境服务业省级工程中心。

  附件:1.2024年助企纾困政策、标准清单

  2.2024年高质量发展服务清单

附件1

2024年助企纾困政策、标准清单

序号

政策、标准名称

具体内容

1

宁波市生态环境“政企恳谈”工作机制

迭代升级“生态环境议事厅”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的管理部门和企业对接和问题反馈工作机制,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生态环境问题。

2

生态环境审批领域全链条增值化改革举措

结合近年来宁波创新成效,形成环评准入、编制、审查等集成改革举措,统一原则和规范,指导各地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3

环保管家服务地方标准

对环保管家在服务项目、服务承接、服务提供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规范环保管家工作要求,促进环保管家服务质量的规范性和标准性,提升服务水平。

4

排污许可证申报规范指南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组织编制详细的申报指南,经审查后统一发布,指导企业及第三方规范填报,确保许可证的质量。

附件2

2024年高质量发展服务清单

序号

地区

生态环境培训(家)

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评估(家次)

科技服务企业(家)

正面清单企业(累计,家)

1

海曙区

10

35

25

96

2

江北区

10

18

25

37

3

镇海区

45

35

120

66

4

北仑区

45

40

120

100

5

鄞州区

45

40

120

130

6

奉化区

30

77

80

71

7

余姚市

35

47

120

151

8

慈溪市

35

76

120

182

9

宁海县

15

60

80

71

10

象山县

15

61

80

68

11

前湾新区

10

12

100

29

12

国家高新区

5

/

10

18

合计

300

500

1000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