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办法(试行)》已经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在不同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场地通过线上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入场受理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其他参与项目评标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及以上。

  (五)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某一专业类别本市评标专家资源不足,专家人数少于30人。

  (六)招标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受理处理投诉后认为需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五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

  (四)同一项目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五)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某一专业类别本市评标专家资源不足,专家人数少于30人。

  (六)招标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受理处理投诉后认为需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

  (四)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某一专业类别本市评标专家资源不足,专家人数少于30人。

  (五)招标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受理处理投诉后认为需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七条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项目评标所需专业的本地评标专家比例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满足评标需求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的。

  第八条市本级信息化项目。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市级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发起、配合、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服务平台”)对主、副场全程采用音视频实时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相关投诉处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章场地和机位安排

  第十二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采用主场负责制。主场应做好主场现场管理、秩序维护、专家抽取、专家行为评价等工作,副场应当做好配合主场工作和副场评标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数量,按相关规定在主场随机抽取专家。评标专家抽取开始时间应当不早于开标时间前24小时。

  第五章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主场和副场应当对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进行身份验证,并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引导至相应评标机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标,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评标结束后,主场、副场、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评价,主场工作人员负责统一填报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需要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远程异地复评,也可以集中复评。

  第十八条主、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资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应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十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计入主场统计,交易信息由主场推送至省在线监管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主场或者副场因故无法正常评标时,应当及时沟通,由主场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故障在短时间内可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启动评标。

  主场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是否延期或采用其他方式评标。

  副场出现故障的,应及时通知主场,短时间内无法解除的,主场应做好更换副场和专家补抽工作。故障副场应当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被更换的副场评标专家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并应在离场前签署保密承诺。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置具有独立封闭的远程异地评标机位,配置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计算机屏幕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所需软硬件和行政监督部门远程监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等规范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网络联通、系统测试、设备调试等工作,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应当在有效监管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主场、副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确保项目评标及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健全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内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和音视频系统的技术支持,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和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评标时间预计超过1天、涉及国家秘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特殊情况不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降低第四、五、六条中项目的限额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