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 属国有企业:
《杭州市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 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 域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各方利益,各方权责,建立统一开放、竞 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和管理体系,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富阳区行政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 办法。
(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 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交易;
2.工程建设:财政性、国有以及国有占主体投资工程建设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交易;
3.产权交易:政府、国有或集体性质的物权、股权、债权等 的交易;
4.国有企业交易: 区属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 的交易。
5.村社集体资金交易:村社组织以集体资金或上级部门补助 资金为主的交易;
6.其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金资产、环境
权等的公共资源交易。
(二) 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前款所列各类公 共资源交易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交易平台、行政监督部门(主 管部门)等内容,在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交易 目录”)中明确。交易目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同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三)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单 位以及个人包括:综合协调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响 应人、成交人、代理机构、评审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四)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以下简称“交易发 起人”),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实施公共资 源交易的主体。交易发起人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负主体责任。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响应人(以下简称“交易响应人”), 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 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成交人(以下简称“交易成交人”), 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获得项目成交资格的竞争主体。
(五)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高效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不 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规避交易,肢解项目交易,违规变更交 易方式。
二、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 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的领导机构,由区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各相关 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研究、协调和指导 工作。
(二)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 管办”)为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 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 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 源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2.负责全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
3.统筹协调全区各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并对全区公 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指导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工作,承担富阳 区小额工程平台、富阳区村级小额工程平台和“富小采”平台的 建设和管理工作;
5.指导乡镇街道(含村社)、区级部门、直属单位、国企平 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
6.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报区公共资 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
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等部门承担相应行业的监管职责,其主要 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制度;
2.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职责;
3.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 4.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信用管理工作;
5.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审计监督。
(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进行 指导监督。
(六)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管理 和共享、利用、开放工作。
(七)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 实施监察。
(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串通投标等犯罪 行为。
(九)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以下简称“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平台,主要职 责是:
1.为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项目受理、信息发布、场 地设施、信息咨询等交易服务;
2.承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负责我区政府采购供 应商的注册和信息核对,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电子卖场进行管理;
3.参与对交易发起人、响应人、评审小组成员、代理机构的 现场管理,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的代收退工作;
4.承担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富阳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 作;
5.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6.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各区级机关单位(本级)、乡镇(街道)及区属国有 企业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交易领导小组”),作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 易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职能管辖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内控制度;
2.对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进行决策、协调和管理;
3.受理交易申请,核准交易方式、交易范围,负责交易文件 备案,交易现场管理等全过程;
4.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交易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各区级机关单位(本级)、乡镇(街道)及区属国 有企业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交易 监督小组”),作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 机构,主要职责为:
1.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配合纪检监察、公管办、
行政监督等部门开展检查;
2.调解公共资源交易纠纷,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 信访、举报,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政策、制度的行为进 行调查处理,将有关意见上报区公管办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 管部门);
3.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廉 政教育。
(十二)各乡镇(街道)、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为本单位及职能管辖范围内 的各单位提供进场交易服务。其他区级机关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 际情况设置。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交易服务、维护交易 秩序等。交易场所应包括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固定场所, 配备电脑、投影仪、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开评标场所开展 交易活动时应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3.做好各类交易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工作;
4.协助本级交易监督机构、上级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工作。
(十三)各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制定、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制度,应及时向区公管办报 备。
三、交易规则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 办法规定的交易规则。
( 一)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鼓励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科技 创新和绿色发展等相关政策,全面推广使用电子保函(保险) , 降低电子保函费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 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符合交易条件,且不存在权属 争议、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等禁止交易的情形,经审批,应当进 入各级交易平台或相应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三)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主体、方式、组织形式以及交易过程、 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浙江 政府采购网、富阳区政府门户网站等规定媒介上发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1.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生故障且其他备用方案无法弥补,导 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3.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权属有争议的; 4.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交易的项目待上述情形消除后,可继续组织交易活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1.因交易发起人原因, 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受理登记之日起 超过三个月未进行交易,经催告后超过十日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
交易的;
2.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项目 单位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处置权的;
3.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发起人和成交人,应 当根据交易结果,在法律法规、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 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另行签订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主 要条款不一致的,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
(七)交易发起人和成交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过 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 变更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八)交易发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响应人;
3.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款; 4.无正当理由擅自暂停、终止交易;
5.无正当理由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6.不履行交易合同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
7.与交易响应人或者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法违规实施公共 资源交易行为;
8.拒绝或妨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交易响应人应当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 列行为:
1.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资 格;
2.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资格;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 质疑(异议)或者投诉;
4.无正当理由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依照 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 有下列行为: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与交易发起人、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4.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5.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向行政监 督部门报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
行为:
1.向交易发起人征询确定交易成交人的意向;
2.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3.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擅离职守;
5.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谈判或询价等不 公正履职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 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管理,有必要时应召开区公共 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会议,重点研究协调交易监督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 调会议,协调处理交易管理中的具体事项,推进全区公共资源交 易管理工作。
(二)交易响应人、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已建立信用管理、考核管理的, 依照管理规定在信用管理、考核管理中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三)交易发起人、综合协调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 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通报纪检监察部 门,对相关情况实施监察和纪律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四)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发起人应严格建立内控机制、权力制约机制和廉政防范机制,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廉洁、规范、 高效、 有序运行。
五、其他
( 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管有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原有区公共资源 交易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