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贵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已由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将修订后的《贵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设项目测绘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多项测绘业务,由建设工程项目业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按照“一次委托、综合测绘、成果共享”要求,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测绘服务,依托“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分别由相关审批部门提取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成果。
第三条 “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多测合一”。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多测合一”,包括4类项目类型:勘测定界、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预核测绘、不动产实核测绘。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制度并收集汇总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为项目业主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企业信息清单;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负责综合测绘统一监管,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六条 “多测合一”项目可参考《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的计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
第七条 拟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登录“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国家测绘资质管理系统校核以下资料:
(一)测绘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测绘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二)测绘作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作业证、劳动合同;
(三)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测绘资质证书。
符合以下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即可纳入贵港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企业信息清单: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三)所承担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由测绘服务机构执业注册的注册测绘师或有高级工程师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充任。
第八条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企业信息清单向社会公开,供项目业主选取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并按如下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一)企业信息清单内的测绘服务机构,其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人员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申请变更。
(二)自愿加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企业信息清单的测绘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符合“多测合一”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实行自愿进出企业信息清单,新加入企业信息清单的测绘服务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材料,并对符合条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企业信息清单。
第九条 “多测合一”业务工作流程:
(一)项目业主委托。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自主选取列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企业信息清单中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
(二)合同签订。项目业主与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并上传至“多测合一”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绘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等。
(三)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测绘成果应满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要求。
(四)成果报送。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质量检验后提交项目业主验收。项目业主验收合格后,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测绘成果。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成果提取使用。对于不符合审批、登记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须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测绘成果目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本市“多测合一” 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或高级工程师负责制。“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须注册测绘师签字或高级工程师签字。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以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市住建、市政园林、人防等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项目业主,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法依规归集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住建、市政园林、人防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履行职责所掌握的测绘服务机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细则发布后新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细则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按本细则实行“多测合一”。原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贵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第十八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