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营商办:

  按照省委《关于凝心聚力埋头苦干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意见》“建设一批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的工作要求,根据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陕西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陕西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为充分发挥先进地区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各市县(区、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复制推广借鉴国家和全省推出的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勤于学习、勇于改革、善于创新的良好氛围,按照省委《关于凝心聚力埋头苦干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意见》“建设一批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的工作要求,根据《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创新引领、示范带动为主题,围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强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借鉴,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企业群众办事时间持续压减、满意度持续提升、体验感持续向好,打造一批具有陕西特色的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引领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典型示范,促进各地政府更加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门间协调配合更加有力,工作机制和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加快形成;推动《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促进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深化,国家和全省推出的典型经验做法得到有效推广,部分领域改革成为全省、全国标杆,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不断释放,营商环境成为各地新的竞争力。

  三、创建程序

  全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主体为各县(区、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含自贸区)。西安市可推荐8家(含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可推荐1家,其他设区市可推荐4家。省发展改革委对入选的县(区、市)、开发区进行授牌,并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各县(区、市)、开发区可在其政务服务中心、市民大厅、税务大厅等企业群众经常办事的场所进行挂牌。

  (一)县区申报。各县(区、市)、开发区于开展活动当年7月底前向本市区营商办自愿申报,填写《陕西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见附件2)。

  (二)市级推荐。各市区营商办按照《创建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各县(区、市)、开发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于8月底前将本市区推荐名单、推荐县(区、市)《申报表》和营商环境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办)。

  (三)评审公示。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区推荐的申报材料,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考评指标体系》进行审查,必要时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现场核验,通过竞争性选拔,形成拟入选创建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入选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动态管理。全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有效期为2年,已被命名为全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的,满2年后如继续创建,应重新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对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将撤销其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称号;对发生严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引起较大舆情的创新示范区,随时撤销其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称号。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市区要充分认识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创建活动作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的有效抓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将创建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深入参与和指导监督,帮助和引导创建对象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和难题。各市区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应坚持“优者上、劣者汰”原则,严格把关,公平公正推选。

  (三)广泛宣传,示范引领。要加大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视频、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创建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监测,改革创新。各市区营商办要加强对辖区内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全面加强辖区内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日常监测,发现不符合创建条件的情形或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营商办报告。各县(区、市)、开发区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勇于加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探索示范,为全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