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全部纳入编制范围,做到应编尽编。非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单位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制度。
(二)压缩政府采购工作时限。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鼓励采购代理机构自项目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单位,采购单位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规定网站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二、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三)全面取消各项交易费用。一是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二是免收采购文件费用,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免费提供,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确认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目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是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由采购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四)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表中进行明确。
(五)支持推进乡村产业振兴。采购单位应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2021〕20号)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采购份额,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单位应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鼓励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六)推广合同线上融资服务。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与财政采购系统对接,开展线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并积极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融资确权,为推广企业融资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线上放款进一步提供便利。
四、强化合同支付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七)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完善内控制度,鼓励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2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且无法说明合法理由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采购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示,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八)认真组织项目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对履约验收承担主体责任。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对工程项目、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特种设备,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于采购单位与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九)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具体由采购单位视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中小企业,预付款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对合同履约期限超过6个月的,鼓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比例分期支付进度款。
(十)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建立支付自查清理机制。采购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逾期未支付情况自查清理机制,每半年度将自查情况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动政采阳光透明
(十二)充分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采购结果,并在公告中依法向社会公开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人名称、依据和原因;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开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评审结果。
(十三)加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力度。一是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长沙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不得随意简化意向公开内容;二是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单位在备案采购计划时需提供采购意向公开信息;三是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应注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十四)实施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单位要夯实主体责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结果、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环节的全过程公开,其中履约验收公示内容应包括验收书明细或相关部门的验收结果资料、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具体内容。采购单位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上传至长沙政府采购服务平台归档,并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示。
六、强化政采监督管理,细化交易执行要求
(十五)规范入场交易秩序。根据《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十六)规范质疑答复程序。采购单位是负责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答复。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质疑函不存在依法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形式要件的情形的,应在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入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上提出质疑和答复。对于需要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处理的质疑事项,评审专家要切实履行好协助答复质疑事项的职责。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十七)畅通供应商投诉渠道。开设政府采购在线投诉平台,进一步降低供应商维权成本。对于符合投诉材料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实施,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