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号)的工作部署,做好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能力专项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对标对表先进地区营商环境,提高我区市场监管能力,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和监管数据归集;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行柔性监管、智慧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体系,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在行政审批、企业办事等各方面对守信主体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强化跨部门综合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开展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行动,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主要措施
( 一)完善“互联网+监管”
实现部门业务系统与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使监管数据及时与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进行更新,解决二次录入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二) 提升商务诚信度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试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修复,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提供有效途径,降低2020年度在库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三) 提升政务诚信度
一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投促委办发〔2020〕9号),按照要求受理政府不兑现承诺的企业投诉,转办相关市协调处理,限期答复企业。二是整治各级政府不兑现对外来投资企业承诺的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四)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 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
一是组织区直有关执法部门召开研究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工作推进座谈会。二是印发全区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工作通知o三是对区直执法机关梳理编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进行审核并向部门反馈意见后形成我区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按照程序公布实施我区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2. 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釆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是组织区直有关执法部门召开研究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工作推进座谈会。二是印发全区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工作通知。三是对区直执法机关探索建立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进行审核并向部门反馈意见后形成我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按照程序公布实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3. 研究制定针对在线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包容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新监管模式。
一是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需出台的配套政策及工作措施〉的通知》(桂自贸指发〔2021〕5号)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计划〉的通知》(桂自贸指发〔2021〕3号)的工作部署,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第一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清单》。二是加强在线平台的监管,协助相关单位制定明星代言行为规范,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和广告领域“护苗助老”整治行动。三是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加强重要时间节点的监测监管,对辖区内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重点领域商品开展监测;依法规范网络市场交易秩序,查处网络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醐合单位:自治区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五)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汇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数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适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督促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监管业务展示能力和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数据交互能力,为汇聚、公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等数据提供系统支撑。(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2. 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并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一是加强重点监管领域数据归集,并结合实际情况建设风险预警模型,同时将相关情况共享给“互联网+监管”系统。二是接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风险预警模型的线索和反馈数据,将“互联网+监管”系统产生的风险预警相关数据共享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各级各监管部门使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醐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 扩大跨部门联合抽查的领域范围。
组织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动态调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抽查事项纳入联合抽查事项,扩大联合抽查领域范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2. 随机抽查部门实现“全覆盖”。
一是组织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别是国发5号文规定的16个部门)动态调整双随机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完善“两库”,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突出抓好监管平台的推广运用,升级优化双随机监管平台,为双随机监管提供更加便利的信息化支撑。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抽查结果公示,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七)强化综合执法
1. 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
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招投标以及一期建设,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主体工程建设,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运行、培训、试点推广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全区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2. 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抽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3. 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开发布。
一是组织区直有关执法部门召开研究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推进座谈会。二是印发全区范围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三是全区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后按照程序公开发布,同时向自治区司法厅备案。(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4. 推动南宁、防城港市移出全国聚集式传销重点整治城市之列。
一是书面向市场监管总局汇报广西三年来的打传工作成效,请求将南宁、防城港市移出全国传销重点整治城市名单。二是将打击传销犯罪纳入2021年“六打”系列专项行动,部署开展“亮剑2021严打严治传销”专项行动,以“打头目、抓共犯、防新人”为手段,严打严治传销犯罪。召开全区打传联盟战略研判会研究严打传销措施,升级完善打防传销数据平台。制定打击传销平安广西绩效考评指标,压实各地属地管理责任。三是派出督导组对南宁、防城港进行督促指导,两个重点城市持续开展“清源”系列、“狂风”系列等多部门联合打击行动,对传销行为形成持续高压态势。(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公安厅;南宁、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八)信用监管
1.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
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为纲,全量归集我区公共信用信息,各设区市向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数据应占各设区市归集数据总量80%以上,且数据总量较去年同比增长20%,为市场化应用提供信用数据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2. 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
研究制定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推广使用内容规范、方便可用的信用承诺书样式。积极推动违诺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流程落地,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全区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3. 扎实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出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综合研判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形成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作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重要依据。(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全区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九)清除拖欠账款
一是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二是抓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宣贯解读并编写条例释义,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知法守法用法。三是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四是按照《自治区国资委防止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工作,对工作不力的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分。五是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组织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在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及有关审计调查工作中,关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督促各级各部门加大清欠工作力度,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清欠工作进程。(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审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工商联、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绩效办、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三、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指标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将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能力指标纳入工作重点,精心组织部署,积极协调各方,确保指标任务按时完成。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配合的有关区直单位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 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分工。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对接,主动汇报工作中需要国家部委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持续对标对表先进营商环境水平,对行政监管、政策落实等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查必有果,不断提高企业对我区市场监管能力指标的满意度。
(三) 加强督导考核。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行立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按68号文明确的任务清单,逐条对应的第一牵头单位要积极与其他责任单位沟通联系,逐项对应填报《2021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进展情况表》,并按照自治区营商办要求的报送时间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