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创业的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现就全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实施范围
(一)适用行政许可范围。申请人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对象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文书。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公布事项目录
(三) 编制公布事项目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5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全省统一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对外公布,并依法依规实施动态调整。各级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市场主体办事创业需要,探索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相应编制公布事项目录。(省政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直接纳入事项目录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省审改办和市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工作流程
(五)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书面告知和书面承诺两个方面,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的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制作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范本,结合办事实际,在3个月内制定公布规范的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及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及办结时限,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格式文本及办事指南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下载、使用。(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实施高效审批。依托信用中国(湖南)平台等系统,新增告知承诺制办理功能,并做好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对接,实现自动触发承诺办理流程、自动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自动推送事中事后核查等功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提交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建立退出承诺机制,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省政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核查与监管
(八)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实施在线核查的事项,要依托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形成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体系。对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检查、勘验及监管执法等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统筹制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覆盖面。(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风险防范。行政许可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被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完善信用管理。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实施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全面推进工作落实。健全完善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困难。
(十二)强化督查激励。将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指导目录(第一批).doc
附件3
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指导目录
(第一批)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应主项名称 | 对应主项编码 | 备注 |
1 | 省公安厅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公安机关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000109027000 | |
2 | 省公安厅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县级公安机关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000109026000 | |
3 | 省公安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000709027000 | |
4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职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000113002000(主项) | |
5 | 省财政厅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县级财政部门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000113003000 | |
6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00114003001
| |
7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000114004001(主项) | |
8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000114006001 | |
9 | 省自然资源厅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 000115061000(主项) | |
10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000117013000 | |
11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000118014000(主项) | |
12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000118014000 (主项) | |
13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000118017000 | |
14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000118019000(主项) | |
15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 港口经营许可 | 000118018000(主项) | |
16 | 省水利厅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乙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级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000119020000 | |
17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000120072000 | |
18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000120075000(主项) | |
19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000120209000 | |
20 | 省商务厅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省级商务部门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000121006000 | |
21 | 省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000123020000 | |
22 | 省卫生健康委 |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 000123035000(主项) | |
23 | 省林业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000164103000(主项) | |
24 | 省林业局 |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省级林业部门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000164101000(主项) | |
25 | 省市场监管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000131016000(主项) | |
26 | 省市场监管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430131056W00 | |
27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 000132002000 | |
28 | 省新闻出版局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000139014000 | |
29 | 省新闻出版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000139005000(主项) | |
30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000139014000(主项) | |
31 | 省电影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 县级电影主管部门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430139018W00 (主项) | |
32 | 省电影局 |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 | 县级电影主管部门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430139018W00(主项) | |
33 | 省药监局 |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省级药监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000172030000(主项) | |
34 | 省药监局 |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省级药监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000172030000(主项) | |
35 | 省药监局 |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省级药监部门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000172023000(主项) | |
36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设区的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000125049000 | |
37 | 长沙海关 |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主管海关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000129008000(主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