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问题,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跨省通办”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产业链高效协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破地域阻隔和部门壁垒,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地办”,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为河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项)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6月底前实现第二批(35项)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138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跨省通办”(见附表)。同时,再推进一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推动更多事项京津冀“跨区域通办”。同步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不断拓展“跨省通办”广度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三、业务模式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主要分为“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三种业务模式(如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采用“全程网办”模式的,要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实现事项网上办理,并按统一标准对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与省一体化平台无缝对接。采用“异地代收代办”模式的,要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确保收件、办理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为办事群众提供无差别服务。采用“多地联办”模式的,要改革原有业务规则,整合申请人办事流程,实现一地受理申请、政府部门间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共享,同步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现横向互联,纵向贯通。
四、主要任务
(一)梳理完善通办清单。
1.“跨省通办”清单。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推进“跨省通办”工作要求,主动与相关国家部委沟通对接,逐一明确本部门负责的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业务模式、推进路径和完成时限。同时,按照既定业务模式和时间节点,提出业务需求,快速推动“跨省通办”工作落地。(牵头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1月10日)
2.“省内通办”清单。省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不断拓展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深度,结合实际,聚焦改善民生、惠企利企,按照国家“跨省通办”业务模式,分别梳理3-5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重点行业部门要增加事项数量,汇总形成第一批100项“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牵头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1月10日)
3.京津冀“跨区域通办”清单。省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梳理出京津冀地区高频政务服务通办事项建议清单,并积极与北京、天津市沟通对接,明确实现路径,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支撑保障。(牵头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1月10日)
(二)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根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跨区域通办”事项业务模式需求,统一规范和优化调整业务规则,逐项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同时,对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五级四同”,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等业务要素,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通办事项须与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名称保持一致;对未录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的,按规定程序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在事项管理平台上,对通办事项须全部认领,不得漏项、缺项。(牵头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三)推动“跨省通办”事项落地实施。
1.加强“跨省通办”支撑系统建设。依托省一体化平台,建设“跨省通办”业务系统,支撑“跨省通办”事项落地实施。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开设“跨省通办”专区,与国家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专区互联互通,作为河北省“跨省通办”网上办事主入口,展示通办事项、特色服务、配套政策等,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精准推送“跨省通办”服务;丰富办理渠道,推进事项向移动端、自助端延伸,提供多端受理、随处可办的政务服务。(牵头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2.做好“跨省通办”系统对接工作。“跨省通办”事项涉及省建垂直业务系统的,省有关部门要加快推动和省一体化平台对接联通;涉及国家部委垂直业务系统的,要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充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承接工作,确保相关事项在我省落地。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及专业分厅要与省一体化平台全面对接,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融合互补的多样化服务,满足不同群众差异化需求。(牵头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3.设立“跨省通办”专窗。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跨省通办”和“跨区通办”窗口,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跨省通办”窗口负责办理“跨省通办”事项,“跨区通办”窗口负责办理“省内通办”和京津冀“跨区域通办”事项。有条件的地方可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延伸,并提供便利快捷的物流和支付渠道。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通过“收受分离”模式,申请人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大厅,在专窗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方式或通过线下一窗受理平台完成,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逐一梳理“跨省通办”“跨区通办”事项申请材料清单,编制审查要点和办事指南。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跨省通办”“跨区通办”窗口业务培训,确保能对常见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指导申请人补齐补正,提升代收代办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事项一次提交、一次办成。(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四)强化技术支撑。
1.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充分发挥省一体化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体系,不断完善全省统一的身份认证系统,与国家部委及各省一体化平台用户互认,实现全国范围内“一号登录、全网漫游”。(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2.强化数据共享支撑。省有关部门要提出“跨省通办”数据共享需求清单,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系统提交至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针对数据共享需求,相关数据所属部门要按照“应享尽享”原则,将“跨省通办”事项办理所需的数据向一体化平台汇聚,由一体化平台统一提供数据共享服务。“跨省通办”数据的共享和流转过程中涉及的供需对接、争议处理、监督考核、技术支撑等工作,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各数据提供部门应保证数据及时性、准确性,使用部门应按照网络安全相关规定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推进电子证照、电子文件应用。依托省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系统,推进证照、批文、报告、证明等各类政务服务办理结果电子化,实现网上送达,逐步取消出具纸质办事结果。推进“跨省通办”过程中电子文件使用,加盖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同纸质原件,可用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并存档,推进全程电子化、无纸化审批。推进社保参保、公积金缴存等“跨省通办”事项高频使用证明的电子化,实现电子证明自动开具,推进跨区域互认共享、在线核验。(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河北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制定整体工作推进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表、路线图,组织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沟通对接,及时了解清单事项具体政策和要求,同时加快推进相关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认真梳理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中“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相适应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国家部委提出修改建议;对涉及执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推动省相关部门修改完善,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并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实现无缝衔接。
(三)加强督导通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技术支撑,做好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目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工作推进情况将在全省通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给予表扬,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给予批评,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推广。扎实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宣传,充分利用河北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冀时办、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相关政策及应用,让更多企业和群众体会到“跨省通办”带来的便利和实惠。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12345”热线等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进度安排和工作措施等,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及主管领导、联系人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311-66635593、66635579(传真)。
附件:
附件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分工表
(共138项)
一、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58项)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 用 | 场 |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1 |
学历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省教育厅 | ||||
2 |
学位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省教育厅 | ||||
3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不受户籍地或驾驶证领取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省公安厅 | ||||
4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
5 |
失业登记 | 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参保地或户籍地申请失业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6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7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 (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 用 | 场 |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 (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9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含职业年金)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含职业年金), 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 (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0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 (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 (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2 |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军队经办机构协同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3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4 |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属于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的,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5 |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6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 用 | 场 |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17 |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就业创业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8 |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9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0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1 |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
22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省 司 法厅、省卫生健康委 | ||||
23 | 不动产抵押登记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
24 |
排污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发证。 |
省生态环境厅 | |||||
25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用 场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26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7 |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8 |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 | |
29 |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 | 申请人异地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车辆转入地可为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省商务厅 | 省公安厅、省税务局 | |
30 |
义诊活动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义诊活动备案申请,不受义诊组织所在地限制。 |
省卫生健康委 | ||
31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卫生健康委 | ||
32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33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34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用 场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35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商务厅 | |
36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商务厅 | |
37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商务厅 | |
38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39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40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43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44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申请人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异地网上申请补领、换发,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4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不受地域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 用 | 场 |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46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
4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
4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
49 |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医保电子凭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医疗保障局 | |||||
50 | 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管理局 | |||||
51 |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管理局 | |||||
52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经营快递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管理局 | |||||
53 |
国产药品再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药品再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品监管局 | |||||
54 | 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品监管局 | |||||
55 |
执业药师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品监管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56 |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延续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品监管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二、2021年6月前实现 “跨省通办”的事项 (35项)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用 场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57 |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品监管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58 |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品监管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 用 | 场 |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1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
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
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省残联 | ||||
4 | 纳税状况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不受缴税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省税务局 | ||||
5 |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6 |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7 | 单位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 用 | 场 |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8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 (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9 |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0 |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1 |
工伤事故备案 | 申请人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异地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2 | 工伤异地居住 (就医)申请 | 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工伤异地居住 (就医)备案,不再需要到参保地办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医疗保障局 | ||||
13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4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申请人可异地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5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6 |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 申请人可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7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 用 | 场 |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18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19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0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1 |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2 | 生育登记 (一孩/二孩)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 (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卫生健康委 | |||||
23 | 再生育审批 (三 孩及以上)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 (三孩及以上), 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卫生健康委 | |||||
24 |
医疗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 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卫生健康委 | |||||
2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
26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
27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三、2021年底实现 “跨省通办”的事项 (45 项)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 用 | 场 |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28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
29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国产计量器具)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国产计量器具), 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
30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
31 |
异地就医结算备案 | 申请人可跨省申请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不受参保地限制。 |
省医疗保障局 |
省公安厅 | ||||
32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管理局 | |||||
33 |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可异地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省邮政管理局 | |||||
34 | 申请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省邮政管理局 | |||||
35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残联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用 场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1 |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公安厅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 用 | 场 |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2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公安厅 | |||||
3 |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4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5 |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 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6 |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省民政厅 | ||||
7 |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省民政厅 | ||||
8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
9 |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用 场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10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省 司 法厅、省卫生健康委 | |
1 |
不动产抵押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
12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13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14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15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16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17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18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19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20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21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2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用 场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23 |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24 |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
25 |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 |
2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限制。 |
省医疗保障局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 |
2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参保地限制。 |
省医疗保障局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 |
28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医疗保障局 |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
序号 | “跨省通办” 事项 | 应 | 用 | 场 | 景 | 省内牵头单位 | 省内配合单位 | 业务模式 |
29 |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申请人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
省医疗保障局 | |||||
30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
省医疗保障局 | 省 卫 生 健 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 ||||
31 |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交通运输厅 | |||||
32 |
残疾人证新办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 ||||
33 | 残疾人证换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换领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 | ||||
34 | 残疾人证迁移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 | ||||
35 |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 | ||||
36 | 残疾人证注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 | ||||
37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 ||||
38 |
新生儿入户 |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 (其父母为境内人士, 父母同民族, 婚内、境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 限制。 |
省公安厅 | |||||
39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监护人代办的除外) |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公安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