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行“证照分离”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全区营商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自治区广电局对行政审批事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推行“证照分离”试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0月8日起,申请单位属于南宁市范围内(其他设区的地级市暂不实施)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推行“证照分离”试点改革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二、试点范围内的申请单位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只需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影视节目制作”相关字样)、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并签署承诺告知书后,我局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于3个工作日内免费邮寄送达申请单位,邮寄地址是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收件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申请单位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2个月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3号自治区广电局1301办公室,电话:0771-5516092)

  四、“证照分离”改革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及“属地监管”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附件:

       1.自治区广电局“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自治区广电局“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自治区广电局

  2019年9月10日

  附件1

自治区广电局“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尊敬的申请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精神,自治区广电局就你单位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二、应交材料

  (一)现场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影视节目制作”相关字样)

  3.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诺符合要求材料(承诺2个月内提交):

  1. 申请报告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材料示范文本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下载)

  3. 申请单位的公司章程

  4. 主要人员材料:(1)法人的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学习或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5. 办公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6. 所有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不得含有境外人员)

  三、监督与法律责任

  1.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单位现场提交材料,并签署承诺告知书后,我局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邮寄送达申请单位,邮寄地址是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收件人是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2.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申请单位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2个月期限内,未提交承诺符合要求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3号自治区广电局1301办公室,电话:0771-5516092)

  3.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我局将在2 个月后将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其他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保存。

  自治区广电局

  2019年   月   日

  附件2

  自治区广电局“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书

自治区广电局:

  本申请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申请单位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本申请单位无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的情况。

  三、本申请单位对于需要提供的纸质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的2个月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本申请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本申请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本申请单位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申请单位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七、申请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字

  2019年  月  日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电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当事人:广西**影视文化公司

  许可证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桂字第*****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联系电话:139****1234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xx号

  你单位于2019年**月**日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桂字第*****号)。经核实,你单位在承诺的2个月期限内,未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四)项“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第(五)项“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要求,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桂字第*****号)的行政许可。

  现要求你单位:

  一、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自治区广电局关于同意广西**影视文化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复函》交回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联系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3号自治区广电局1516号,联系电话:0771-5522954)。逾期未收到,我局将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二、你单位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相关业务活动。

  如不服本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