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互联网+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规范统一、数据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体系,推动实现“一个平台管监管”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要点>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56号,以下简称《地方建设方案要点》),对标一流省份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省监管业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功能定位
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汇聚各级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数据、政务服务平台数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数据等,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为各级政府提供监管综合信息服务、监管决策支持服务、监管指令发布服务、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展示服务;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提供平台支撑服务、监管数据共享服务、风险预警服务和监管信息推送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督查(考核)部门提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服务、综合评价和效能评估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和投诉举报受理反馈服务,充分发挥其监管指挥部、信息服务站、风险预警台、效能督查室的作用,将其打造为各级党委政府的“13710”、监管部门的“好帮手”。
二、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急用先行。按照《地方建设方案要点》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统筹推进省市两级“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应用,合理确定建设时序,逐步实现承担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系统全面接入。
(二)统分结合、集约共享。公共支撑和核心应用采取统建模式,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仍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坚持集约利用,结合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做好清理、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监管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
(三)问题导向、着眼发展。聚焦监管业务中基础性、普遍性、全局性问题,从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入手,务求监管实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拓展“互联网+监管”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监管工作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四)自主可控、确保安全。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综合防范,积极运用自主可控、安全可靠技术产品,确保系统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三、建设内容
按照《地方建设方案要点》要求,结合实际,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11243”工程,即编制1张全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设1个“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建设2个系统界面,开发4个应用系统,建立健全3大运行保障体系。
(一)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
在国务院各部门梳理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确定的监管事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根据统一的标准规范,补充梳理各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形成目录清单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按照统一要求,细化检查内容,并形成检查实施清单。建立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办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省、市司法部门配合,省、市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二)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
1.数据归集。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通过批量交换、动态采集和服务接口等多种方式,将各级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政务服务(审批)平台、投诉举报、互联网及第三方机构的有关监管信息,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按照相关数据标准,对汇聚的数据进行整理、清洗、校核以及标准化转换、关联整合等处理并入库,提高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可用性。
(1)汇聚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数据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为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2019年7月底前完成)
(2)汇聚重点领域监管信息。2019年9月底前,将关系国计民生、影响重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煤矿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监管领域的监管数据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2020年10月底前,原则上全省各级所有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管数据全部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省直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各市、县政府配合)
(3)汇聚社会投诉及第三方数据。汇聚全省各类投诉举报热线(平台)信息,全天候动态收集互联网和第三方舆情信息。2019年底前,完成省级96303政务投诉举报热线、全省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数据汇聚。2020年,在整合各类热线的基础上,将省级其他投诉举报热线和各市12345热线等投诉举报平台信息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配合)
(4)汇聚信用信息数据。与我省现有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双向推送监管对象信用信息、联合激励惩戒信息、传送工作指令、记录执行情况,建立网络化、联动式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
(5)汇聚政务服务数据。通过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实现政务基础数据资源共享。(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省直各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各市、县政府配合,2019年9月底前完成)
2.建立监管数据库。按照数据来源、类型、结构、用途等分类,建立监管数据库。(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配合,2019年7月底前完成)
(1)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库。将全省监管事项清单录入数据库,主要包括业务指导(实施)部门、监管事项主项名称、监管事项子项名称、监管层级、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监管对象、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
(2)监管对象基础信息库。将各级各部门监管对象的信息入库。主要包括法人、特定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律师、注册会计师、各类专家库专家等)、设施设备(如电梯、锅炉等)、特定产品(如药品、特殊食品等)、场地场所(如建筑工地、水库等)、项目工程(如投资项目)等监管对象的信息。以标签形式管理、存储监管对象的行业分类、业务特征、监管重点、信用情况等属性信息。
(3)执法人员信息库。归集各级各部门具有执法资格和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人员信息并入库。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单位、执法岗位、执法证号、资格资质等内容。
(4)监管行为信息库。归集各级各部门实施监管业务的过程信息。主要包括监管事项编码、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时间等内容。
(5)监管投诉举报信息库。归集各级各部门涉及投诉举报业务系统的数据,主要包括投诉举报来源、类型、日期、对象内容和处理结果等。
(6)信用信息库。归集各级各部门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特定自然人的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信用异常记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红黑名单信息等。
(7)第三方平台及重点企业信息库。采集、汇聚本地区与监管相关的第三方平台和重点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舆情数据、生产经营数据、监测监控数据等。
(8)知识库。主要包括监管法律法规库、案例库、预案库、规则库、风险特征库以及有关领域的专业信息库等。
3.数据服务。利用行为分析、文本挖掘、全文检索等多种技术手段,为各级政府负责人、监管业务部门提供数据分析服务。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具备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共享和服务能力,根据监管业务需要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支撑。(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配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建设两个系统界面。
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服务界面和工作界面。(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2019年7月底前完成)
1.工作界面。主要为各级领导干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监管执法情况可视化展示、监管情况统计分析评价、监管信息查询、监管信息推送、风险预警、双随机抽查、联合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转办、督办等相关应用功能。
2.服务界面。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服务界面,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监管信息服务,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向社会公众公示监管执法情况,提供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投诉举报情况查询服务。
(四)开发四个应用系统。
1.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系统。提供监管事项汇聚、统计功能,规范监管事项的发布、运行,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改革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动态化、标准化管理。系统由编码规则管理、目录清单管理、事项汇聚审核、统计分析、分类查询等功能组成。(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配合,2019年7月底前完成)
2.行政执法监管系统。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办理等子系统。(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等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配合,2019年9月底前完成)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建设和整合完善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作为“互联网+监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对监管活动实现全过程留痕,并将检查结果汇聚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2)联合监管。统筹建设联合监管子系统,为各级各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供数据通道、数据资源、任务管理等支撑,实现审批与监管联动、违法案件和重大问题及时抄告抄送、监管事项部门间协查协办、部门联合专项整治等功能。
(3)信用监管。统筹建设信用监管子系统,汇聚整合监管对象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信用异常记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数据,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约束、信用风险预测预警、信用信息共享等,支撑各级各部门开展信用监管相关工作,促进企业加强自我约束。
(4)移动监管。建设移动监管子系统,为各级各部门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展移动执法检查提供支撑。同时归集、整合移动监管的全过程记录,纳入监管行为信息库统一管理和应用。
(5)非现场监管。建设非现场监管子系统,为各级各部门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开展非现场监管提供平台支撑。归集、整合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监管行为信息库统一管理和应用。
(6)投诉举报处理。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子系统,接收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全省各类投诉举报系统有关监管方面的投诉举报信息,开展综合分析应用并根据监管职责进行分发处理、督查督办等。属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派发的举报信息,处理结果实时反馈至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3.风险预警系统。按照监管行业领域建立风险预警模型。通过对各类监管信息的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问题线索,加强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及早发现防范地区和行业的苗头性风险,将风险分析结果及线索数据及时推送给相关业务部门,为辅助领导决策和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监管提供支撑,监管部门及时反馈风险处置结果。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系统建设。2020年,按照监管行业领域分别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基本具备风险预警能力。(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行业模型建立,各市县政府配合)
4.分析评价系统。依托监管数据中心归集的监管数据进行深度整合和分析。通过大屏幕、PC机、移动设备等进行执法监管情况可视化展示,直观呈现各级各部门监管工作全局态势。聚焦重点领域监管事件,全面跟踪分析事件的起因、动态、影响、舆情等,进行全链条记录和分析。对各级各部门执法监管动态情况进行汇总,综合统计分析,形成监管综合分析报告和监管效能评估报告,为领导决策、政府管理、绩效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持,实现“对监管的监管”。2019年9月底前,系统基本建成。2020年12月底前,系统基本具备分析评价能力。(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配合)
(五)建立健全三个系统运行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制度规范体系。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运行顺畅、监管有力为目标,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及监管履职情况评估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规范运行和监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司法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
2.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立完善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安全技术和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大数据安全管理,落实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系统和服务,确保系统安全可控。(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2019年底前完成)
3.完善统一的系统运维管理体系。建立省级集中、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系统运维体系,加强系统运维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推进“一套制度管理、一支队伍保障”。(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
四、与相关系统的关系
(一)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关系。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是国家“互联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应用方面,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之间建立访问接口,互相推送、反馈业务数据,实现监管业务的协同联动。在数据支撑方面,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提供我省监管数据资源,并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其他地区以及国务院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数据共享。
(二)与全省各级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关系。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主要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等跨部门监管业务提供平台支撑和数据服务,不替代各级各部门自建的监管业务系统开展监管工作。各级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用于支撑本部门或本系统监管业务及综合应用,并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对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三)省、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之间关系。省级“互联网+监管”系统负责汇聚省本级监管部门监管数据和市级“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实现与省直各部门自建监管业务系统的衔接与整合,与市级“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实现国家、省、市三级系统之间数据交换共享,为全国、全省提供监管平台支撑和大数据服务。市级“互联网+监管”系统负责汇聚市县两级政务基础数据和监管部门监管数据,实现与市县两级自建监管业务系统的衔接与整合,为市县两级提供监管平台支撑和大数据服务,为省级系统提供数据资源。监管业务数据已实现省级集中的,由省级“互联网+监管”系统直接对接,并向各市级系统分发。
五、建设方式
按照国家及我省统一的标准规范,省、市两级“互联网+监管”系统“11243”建设内容由省统一建设,县级不再单独建设。各市可在省“11243”建设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拓展创新,开发个性化应用,满足本地市县两级监管工作需要。
各级监管业务部门未建设本部门监管业务系统的,要在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标准框架下,加快本部门本系统监管业务系统建设步伐,省直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市县两级部门监管系统建设的指导。系统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管理涉及跨层级、跨部门的统筹协调、协同联动,时间紧、工作任务重、协调难度大。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效”改革协调小组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保障、系统维护等工作。各市也要明确牵头协调机构和具体负责部门。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明确1位负责人具体分管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确定具体人员承担有关工作,并明确联络人。分管负责人及联络人员名单于7月10日前报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联系人:胡兴才,0351-7731178)
(二)强化工作协同。
各级有关部门要把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与本部门本系统监管业务系统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协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保障。牵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细化措施和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配合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党政机构改革后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有调整的,必须做好任务调整和工作衔接,确保无缝对接、持续推进。
(三)加快工作进度。
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9年4月已全面启动系统建设;7月底前要基本完成系统主体功能建设,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初步联通,按照“成熟一批、接入一批”的方式,实现与重点监管领域监管业务系统的联通对接;9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任务,推动系统上线试运行,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对接;12月底前,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20年,继续拓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制度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全省域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可共享、监管信息可追溯、监管行为可监督,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各级监管业务部门也要加快本部门本系统监管业务系统建设步伐。
(四)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政府要将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政府“13710”重点督查事项。要强化绩效考评,加大考核权重,及时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快、综合评价高、实际效果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