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司法厅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83号)要求,现就开展我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要求,聚焦群众和企业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按照“问题导向、高效便捷、统筹谋划、平稳有序”的原则,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全面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保障。
二、试点范围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和有关地区、部门工作基础,确定试点范围如下:青岛、济宁、泰安、滨州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试点;滕州市、东营市河口区、寿光市、荣成市、莒县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试点;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开展试点;济南、淄博、烟台、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市选择1-2个市直部门或者县(市、区)开展试点。
各试点地区和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并向社会公布。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列入试点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试点事项清单。试点地区和部门要按照社会普遍关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信息核查便捷、可操作,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等原则,梳理确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编制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参照附件),于6月30日前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规范工作流程。具体承担试点任务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要根据试点要求,于6月底前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试点单位要于6月底前按照试点的证明事项目录,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方式、时间和标准等,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线上共享、线下协查机制,畅通信息核查渠道。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核查难度较大、办事效率较低等情况,影响实施效果的,要及时调整核查方式。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四)健全信用监管机制。试点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承诺作为信用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大信用管理力度。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联合奖惩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试点单位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试点工作环节重大风险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要建立试点容错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地区和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编制事项目录,细化任务措施,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
(二)组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定期汇总和分析试点工作情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取得工作实效。试点时间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在试点结束前,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制定试点工作评估办法,于11月底前对试点地区和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加大领导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工作实效。省司法厅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和评估。各试点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是本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调度指导等工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共享、行政协助等方面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开展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明确相关行业规范和工作标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力争实现本系统试点工作一体化推进。
(二)加大保障力度。省司法厅要会同省大数据局,加强对试点证明事项的规范管理,明确证明事项所需核查材料的内容和服务要求,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信息核查提供数据支撑。要研究制定证明事项信息核查办法,健全完善行政协助制度,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建立健全对守信的联合激励机制和对失信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部门联动响应。
(三)加强宣传交流。试点地区和部门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以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等为载体,通过开辟专栏、进行专题报道等方式,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帮助公众知晓和理解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为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司法厅要加强调度指导,建立月报制度,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交流试点经验做法,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成果。
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于6月20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省司法厅。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
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