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一网通办”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有关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以国家政务平台为枢纽,依托“云上贵州”大数据平台,对接各市(州)、政府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各级网上(含移动端)业务办理、实体大厅运行系统,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全面融合。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全省“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集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务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省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做好“一网通办”相关工作。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全省统筹规划的任务和要求,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一网通办”工作。
第六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推动建设全省“一网通办”的标准化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第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在“一云一网一平台”体系下,加快整合政府各部门办事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第八条 “云上贵州”平台建设应满足全省政府数据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等环节统一管理功能,全省政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进行建设。
第九条 凡贵州政务服务网能满足业务办理需求的,原自建业务系统一律取消,因专业性强、业务复杂等暂不能取消的自建业务系统,应与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第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统筹梳理公布本部门、行业的政务服务事项,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事项库管理系统,实现本地政务服务事项与全省统一的权责清单引用关联。
省政府各部门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表单、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样本、来源渠道和规格、收件受理审查要点等信息实现标准化,统一同一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查要素、申请条件等办理要件。
第三章 优化网上服务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平台,实现“一网通办”。
云上贵州多彩宝移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实名制账号,将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照、机动车行驶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信息与实名制账号关联,依托“一网(贵州政务服务网)”、“一库”(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一号申请、一库共享”为支持,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主动将有关电子证照和数据接入云上贵州多彩宝移动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应整合内部业务流程与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业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业务流程,实现跨部门事项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时间和申请材料。
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理,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和云上贵州多彩宝移动服务平台门户,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十四条 云上贵州多彩宝移动服务平台与贵州政务服务网数据同源、服务同步。根据政务服务移动端应用场景并结合移动端特点,优化、再造审批、业务流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应用“掌上办”“指尖办”。
第十五条 各地可依托云上贵州多彩宝移动服务平台建设市(州)具有地方特色的本地化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接入各地区自有、特色政务服务和应用,统一在云上贵州多彩宝移动服务平台上提供服务,实现“一网通办”省、市、县、乡、村五级覆盖。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行统一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业务受理、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统一电子档案,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实现“一次认证、全省漫游”;实行统一总客服,处理各类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提出办事申请,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行政相对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纸质材料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纸质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当采纳和认可。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开展电子签章活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互信互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全省统一平台,加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移交。
第四章 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及各地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一网通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有关重大安全事件。
第二十二条 省大数据局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外网、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等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进有关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平台依法使用各种数据资源,保障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数据和电子政务服务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采集、共享和开放政府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披露等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及各市(州)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一网通办”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全省“一网通办”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政府数据质量、共享开放程度、云服务质量、网络安全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务服务效果评价机制,畅通线上投诉举报渠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运行经费由本省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单位,其“一网通办”工作或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