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县、 自 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根据《2017 年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计划》,关于砍掉市县、乡镇、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证明的要求,5月9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县印发了《关于最大限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中各种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市县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中各种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并反馈清理结果。针对市县反馈的清理结果,经研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同意各市县清理意见。为做好最大限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中各种证明材料工作,并推进此项工作向乡镇、村延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市县对此次清理出可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中各种证明材料,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 由各市县审改办牵头, 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重点清理可通过网络查询电子证照库共享取得的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
三、 各市县审改办牵头对所属乡镇、 村级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清理(清理原则见附件)。清理结果由各市县审改办报市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以上工作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向省审改办报告。
附件: 清理原则
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附件:
清理原则
根据省领导指示,拟对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精简,现提出以下清理原则:
一、可合并的材料,一律合并整合。如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事项需提供“压覆矿床的评估报告”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这两项材料可合并提供。
二、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材料一律取消。如省林业厅“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初审”事项需提供“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和场所及设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 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根据《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第37号令修改发布),此项资金证明材料可以精简。
三、凡前置审批事项已经提交材料的(含跨部门),不再重复提交。如省林业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事项需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普及型国外引 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因为《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在服务对象办理“《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时已经提供,所以此事项中不需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四、政府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能获取的或已收录入证照库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数据库已存档的证、照、文, 不再要求服务对象重新提交。待我省统一的证照库建成运行后,此类材料应该从证照库取得。如“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五、取消表述不清或没有具体指定内容的材料。如“***的其他材料”。
六、没有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南省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市县初审、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取消。
七、对审批没有起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提交。如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许可(授予、延续、变更、保留、注销)”事项需提供“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共同出具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此材料对审批事项不起实质性作用,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