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处、企监处、市场处、外资分局、商标分局: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梳理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服务流程”的有关工作要求和我局工作部署,实施经局领导审定的梳理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服务流程《审查工作细则》,请依据职能分工,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工作审查工作细则

  2. 市场处拍卖备案工作审查细则

  3. 开具内资企业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记录证明审查工作细则

  4. 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工作审查工作细则

  5. 驰名商标申请认定转报审查工作细则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1

  福建省工商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查工作细则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受理;

  2、审核。

  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此类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自行通过网络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名称变更核准可向企业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省工商局转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冠省名的企业名称可以通过现场或网络两种方式申报。现场申报是指申请人直接到当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地登记机关受理后通过内网报省工商局核准。网络申报是指申请人通过外网申报,其中名称预先核准由省工商局直接受理核准,名称变更核准由企业原登记机关受理后报省工商局核准。

  (3)其余向省工商局现场申报的企业名称由注册官完成受理审查,当场办结。

  二、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审查标准: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四、审查要点: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五、注意事项:

  1、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2、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非审批经办人员禁止干预审批,如有意见建议应予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不同环节审查职责:

  (1)受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⑤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⑤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⑥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各个审查环节的廉政防控点: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核准。

  八、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备案登记、证照管理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受理;

  2、审核。

  说明:(1)公司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改制属于较复杂的业务,需要“一审一核”,即两个注册官分别进行受理和审核。

  (2)其余业务均由注册官一人完成两个审查环节。其中,企业备案登记属于即办件,当场办结。

  二、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审查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审查要点: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五、注意事项:

  1、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2、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非审批经办人员禁止干预审批,如有意见建议应予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不同环节审查职责:

  (1)受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⑤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⑤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各个审查环节的廉政防控点: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核准。

  八、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受理;

  2、审核。

  说明:内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业务均由注册官一人完成两个审查环节。

  二、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审查标准: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四、审查要点: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五、注意事项:

  1、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2、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非审批经办人员禁止干预审批,如有意见建议应于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不同环节审查职责:

  (1)受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⑤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⑤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各个审查环节的廉政防控点: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核准。

  八、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权出质登记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受理;

  2、审核。

  说明:股权出质登记审查工作均由注册官一人完成两个环节,当场办结。

  二、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三、审查标准: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审查要点: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五、注意事项:

  1、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3、非审批经办人员禁止干预审批,如有意见建议应于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不同环节审查职责:

  (1)受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④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2)审核: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七、各个审查环节的廉政防控点: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核准。

  八、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市场处拍卖备案工作审查细则

  一、审查要点

  拍卖备案的工作审查,主要是审查拍卖企业是否按照《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的时间规定进行备案以及网上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完备。

  二、审查内容

  1、拍卖企业拍前备案是否在拍卖日前进行备案并且具备以下材料:

  (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福建省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含拍卖会名称、地点和时间,标的展示时间等内容);

  (3)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4)拍卖公告复印件;

  (5)拍卖标的清单。

  2.拍卖企业拍后备案是否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天内进行备案并且具备以下材料:

  (1)竞买人名单(含身份证明号码及竞买牌号);

  (2)成交清单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流拍的情况要提交流拍说明);

  (3)经当事人(买受人、拍卖师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或者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

  三、审查环节

  拍卖企业在工商外网填写有关页面以及提交备案材料,导入内网由工商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审查即可。

  四、审查标准

  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主要对拍卖企业拍卖备案的时间以及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五、注意事项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应当依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3、有关材料若由本局制发的则不应要求被审查人再次提供。

  六、审查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造成泄密的,依照规定处理。


  附件3

  福建省工商局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查工作细则

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受理;

  2、审核。

  说明:(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拟新设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行通过网络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可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由省工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冠省名的名称由当地登记机关受理或通过网络向省工商局申请,省工商局核准。

  (3)其余现场申报的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注册官完成受理审查,当场办结。

  二、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审查标准: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四、审查要点: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五、注意事项:

  1、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2、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非审批经办人员禁止干预审批,如有意见建议应予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不同环节审查职责:

  (1)受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⑤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⑤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⑥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各个审查环节的廉政防控点: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核准。

  八、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资企业核准登记、备案登记、证照管理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受理;

  2、审核。

  说明:(1)公司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改制属于较复杂的业务,需要“一审一核”,即两个注册官分别进行受理和审核。

  2、其余业务均由注册官一人。其中,企业备案登记属于即办件,当场办结。

  二、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审查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审查要点: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五、注意事项:

  1、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2、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非审批经办人员禁止干预审批,如有意见建议应予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不同环节审查职责:

  (1)受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⑤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⑤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各个审查环节的廉政防控点: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核准。

  八、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受理;

  2、审核。

  说明:外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业务均由注册官一人完成两个审查环节。

  二、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审查标准: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四、审查要点: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五、注意事项:

  1、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2、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非审批经办人员禁止干预审批,如有意见建议应于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不同环节审查职责:

  (1)受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⑤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⑤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各个审查环节的廉政防控点: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核准。

  八、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权出质登记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受理;

  2、审核。

  说明:股权出质登记审查工作均由注册官一人完成两个环节,当场办结。

  二、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三、审查标准: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审查要点: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五、注意事项:

  1、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3、非审批经办人员禁止干预审批,如有意见建议应于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不同环节审查职责:

  (1)受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④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2)审核: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七、各个审查环节的廉政防控点: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核准。

  八、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开具内资企业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记录证明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受理;

  2、审核。

  二、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是否有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3、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开具证明的情形。

  三、审查标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

  1.申请报告。需注明申请事由、申请期限并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二)企业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1.在规定时间内无被工商机关行政处罚记录。

  2.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四、不同环节审查职责:

  (一)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开具内资企业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记录证明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

  企业监管部门通过查询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信用管理系统,根据企业情况如实开具内资企业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记录证明。

  五、各个审查环节的廉政防控点: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

  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核准。

  六、注意事项:

  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理过程。

  七、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附件5

福建省工商局驰名商标申请认定转报审查工作细则

  一、案件材料审查

  1.案件材料报送要求。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的立案机关应当是市(地)级以上工商局。立案机关的请示报告应标注案件编号,案件应进入福建省工商局案件管理系统,以便核查。

  2.案件材料规范性审查。案件材料应包括:立案机关的请示报告、立案审批表、投诉书及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侵权照片等。案件材料原件留存案件立案机关,案件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立案机关公章(首页章加骑缝章),并声明与原件一致;立案审批表等书件应当加盖立案机关公章;现场侵权照片尤其是商标图样部分应当清晰。上述案件材料应一并录入福建省工商局案件管理系统。

  3.立案合法性审查。对案件是否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进行审查。被诉商标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相同或基本相同,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要件;被诉商品上使用的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获准注册;申请认定驰名的注册商标与被诉商标应属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认定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与被诉商标应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且不能作为一般商标侵权处理。侵权人必须有具体的名称、工商注册登记号。

  4.立案准确性审查。是否能作为驰名商标案件上报,应对被诉商标与申请认定驰名的商标以及两者商品之间是否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进行审查。着重考虑是否足以致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申请认定驰名的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或对两者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要件。

  二、申请人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审查

  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结合该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如实填报,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申请人不是商标注册人的,应提供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2.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包括申请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的证据和其注册的历史证明材料。使用证据上须明确标明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应为申请人主动发布的广告,不包括媒体的新闻或宣传报道。广告投放量应提供近三年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并附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

  4.经济数据。近三年的销售额、利润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地理标志商标可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税收应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的应注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影印件。

  5.行业排名。应提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仅作为参考。

  6.质量安全。涉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核查结论的证明文件原件,核查结论同时在省工商局请示中注明。

  三、办理时限要求

  省工商局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因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或案件未及时、完整录入福建省工商局案件管理系统而导致该申请无法审查的,由商标分局通知申报单位补齐,收件之日为补齐日。

  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省工商局应及时转发立案工商部门,立案工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省工商局自收到立案工商部门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四、注意事项

  省工商局仅接收各市(地)级工商部门寄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申请人、代理机构寄送的材料一律不收。

  有关材料若由本局制发的则不应要求被审查人再次提供。

  五、审查责任

  省工商局及立案的市(地)级工商部门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有核实、审查、及时转报认定请示、抄报案件处理情况等职责。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