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规则(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区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服务事项)的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改革的意见》(青西新发〔2017〕5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各功能区行政服务大厅、镇街便民服务大厅和各部门(单位)专业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与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驻厅部门(单位)应以“方便、规范、高效”为基本目标,注重政务服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优化服务机制,推进流程再造,按照“受办分离—统进统出—全程控制—高效服务”的工作要求和“环节最简、流程最优、时限最短”的原则,依法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驻厅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各部门、单位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必须入驻区大厅到位,对入驻人员充分授权到位。按照“应进必进、充分授权、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统一出证”的原则,由入驻区大厅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批事项的全过程运转,实现在区大厅“一站式”办理。凡入驻区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原部门(单位)不得再行受理或办理。

  第五条 驻厅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首席代表授权书,将本部门(单位)的审批决定权限授予首席代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在区大厅的工作和入驻人员的管理。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刻制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行政审批专用章由驻厅部门(单位)窗口负责保管。各部门要互相认可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许可证照、批复文件。

  第六条  按照新区政务服务改革“受办分离”的工作模式,在区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主要职责是通过综合受理系统受理全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驻厅部门(单位)要将本部门(单位)的受理权限授予区行政服务局,并签订授权委托书。

  综合受理窗口按照受理清单和示范文本、样本独立进行答疑、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书》。综合受理窗口在对专业性较强、复杂事项等提供答疑、审查时,需要后台审批窗口协助答疑、审查的,后台审批窗口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  区大厅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建立入驻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管理体系,制订和公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实施动态化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调整目录的,驻厅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编委办、区行政服务局备案;新增入驻大厅办理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区行政服务局申请入驻;已入驻区大厅办理的事项,未经区行政服务局同意,不得随意撤出区大厅。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区及各功能区、镇街大厅全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使用青岛政务服务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进行受理、流转、审查、决定、制证等,因法律法规规定、涉密等特殊原因,确需使用本部门(单位)专有业务系统的,应主动与区大厅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流程互通。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实现系统对接的,需向区行政服务局备案,并同步在区大厅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办理或者二次录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确保行政审批全程网上留痕、监管。

  为实现服务对象“一次性跑腿”或“零跑腿”,区大厅运行“一张清单、一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网通办、一窗出证”“五个一”基本工作流程。实行“外网申报、内网审批”,申办人通过外网进行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评价,各环节办理人员利用内网实施前台受理、后台审批、一网通办、信息共享、联合办理、统一监管。

  第九条  实行限时办理承诺制。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审查、决定等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环节办理人员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承诺时限不得高于外地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分别设置绿灯、黄灯和红灯,对各环节办理人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预警提醒和超时警告。各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待办事项之时,显示绿灯;当待办事项进入到办结期限的24小时之内,显示催办提醒的黄灯;当待办事项超过办理时限时,显示红灯进行警示。

  第十条  涉密事项或其他特殊事项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节  咨询与申请

  第十一条 为方便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区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示范文本、办理人员、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十公开”。所有入驻事项“十公开”内容在区大厅自助办理区、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区大厅在明显位置设置智能化电子查询设备和电子化自助办理服务区,方便服务对象自助查询和办理。

  第十二条  区大厅提供外网预约申请服务。服务对象在网上办事大厅(含网页版、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填报基本信息,选择申请办理事项、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咨办、代办窗口受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短信、邮件等电子化方式将预约结果、预约号等信息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可选择到大厅现场或利用外网、电话进行咨询。

  服务对象到大厅现场咨询的,对于简单的咨询事项,大厅服务引导人员应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自助服务区利用区大厅自助服务设备自助查询。对于复杂或服务对象有特殊要求的,大厅服务引导人员要引导服务对象到咨办、代办窗口进行咨询,咨办、代办窗口要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需要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等。

  服务对象利用外网、电话咨询的,咨办、代办窗口要即时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受理外网咨询业务、接听电话,并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或电话一次性告知。

  咨办、代办窗口应以受理清单及样本为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答疑、告知服务,后台审批窗口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对于专业性极强、对审查有特殊需求的业务,审批后台窗口应协助咨办、代办窗口提供答疑、告知服务。属于非常驻部门(单位)委托区行政服务局受理转办的事项,委托部门(单位)应配合咨办、代办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远程视频、电话、网络等形式提供实时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可选择到区大厅现场或利用外网、进行行政审批服务申请。

  服务对象在申请时,应提报正式有效、合法合规的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同时,选择确定批准的许可证照是否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并明确领取人或收件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 区大厅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对象来电或来访咨询、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首个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承担解答、办理、协调等责任,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综合受理窗口对服务对象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要按照第六条规定内容,以受理清单及样本为依据,对现场或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扫描(拍照)原件上传并核对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于服务对象现场提交的申请,应登录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进入受理流程;对于外网申请的材料,可直接在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中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或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等原因不应受理的事项,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对不在区大厅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重新受理。对无法当场改正的即办、当天办事项以及内容简单的承诺事项,应登录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改的全部内容。

  对审查内容极其复杂的承诺事项,综合受理窗口具体受理人员应告知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人。经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人审查同意并备案后,具体受理人员在形式审查确认无误后, 3个工作日内(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少于3个工作日的,应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改的全部内容。并及时通知服务对象到现场取件或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并告知服务对象自行下载打印。

  经综合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更改内容后,服务对象未修改或者擅自修改第一次受理已审核通过材料的,综合受理窗口可以不予受理并再次一次性告知,并做好登记;服务对象修改错误或一次性修改仍达不到办件要求的,由综合受理窗口和后台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办公,指导服务对象补齐补正相关材料。

  (三)符合受理清单或经确认材料无误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书》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综合受理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并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录入必要的信息,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在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上进行办理流转,综合受理窗口定期将相关纸质材料移交给后台审批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和后台审批窗口均要在材料流转单上签字,完成交接。

  (四)在充分授权及信息系统对接的前提下,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清单及样本的,即办件原则上由区行政服务局受理和发放证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或不适宜委托及信息系统未对接的即办件,由部门指派工作人员负责本事项受理、审查和发证等全部或部分环节,办理信息须全部录入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审批(审查)结果及电子证照按照规定上传至电子证照共享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证照库”)。

  第十七条 服务对象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的,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内容,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进行即时审查材料或者受理申请,将受理结果直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告知服务对象,对于受理的电子材料可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实时传送给后台审批窗口。如果需要验证原件的,可选择让服务对象凭身份类证明通过邮寄或到大厅的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对驻厅部门(单位)采用业务专网申报系统开展业务的,在综合受理窗口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中受理、转交后,后台审批窗口可在本系统业务专网内办结,同时将办理结果同步到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中。

  对驻厅部门(单位)业务需要服务对象在部门(单位)本系统外网申报的,驻厅部门(单位)须将服务对象在线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材料以接口方式传至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若无法对接,则由后台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自行录入上传。

  第十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可同步审批的,综合受理窗口及时与咨办、代办窗口联系,并将相关材料交予咨办、代办窗口,由咨办、代办窗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同步审批。电子材料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流转、共享。涉及前置审批需要开展并联审批的,则按有关规定分类并同时分发。

  第二十条  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各环节办理人员采用实名制,实名签署网上流转意见。各环节办理人员需外出的,应当按照AB角岗位职责,授权给B角工作人员。因A角离岗或未授权B角,导致出现无人受理、办理等问题的, A角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综合受理窗口打印的《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书》、《受理通知单》应当注明日期(系统内置当前时间),一式两份,综合受理窗口、服务对象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办件量较少的非驻厅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如有申报业务,综合受理窗口应在受理业务后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或电话告知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在安排工作人员到区大厅现场取纸质件,并按要求在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中办结。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驻厅部门(单位)后台审批窗口在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审批要件、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不得在厅外流转;不得厅外签发;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已经生效的审批结果。特殊事项确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的,务必在规定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审签。

  第二十四条  驻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有专家论证、听证、公示、评审等环节的,驻厅部门(单位)应明确规定环节办理时限,后台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全程组织或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现场勘查、讨论、公示、论证和听证等。现场勘查、论证、公示、听证或评审的意见,作为行政审批依据,后台审批窗口要及时上传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留存。

  第二十五条  经书面审查、论证、公示或现场踏勘后,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后台审批窗口要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出具审查意见。同时,将签字盖章后的审查意见及时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反馈至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综合受理窗口要核对后台审批窗口初次出具的审查意见,如服务对象提交材料合格的,综合受理窗口有权要求后台审批窗口应当予以核准;对于因后台审批窗口初次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遗漏的,后台审批窗口要向区行政服务局和服务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遗漏情况作出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后台审批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相关书面凭证。

  第四节  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驻厅部门(单位)后台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办理,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不完全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改正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指导其改正,并及时办理。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服务对象不予许可的依据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后台审批窗口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完成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办结流程,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将自动发送短信和网上通知,通知服务对象到区大厅领取或邮寄许可证照、批复文件等审批决定。

  第二十七条  驻厅部门(单位)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纳入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的收费,均应在驻区大厅的银行服务窗口缴纳,实现“一个窗口、一个网络”即时统一收费。凡进入区大厅的收费项目,原部门(单位)不得收取。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驻厅部门(单位)后台审批窗口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收费。依法依规需减免收费的,应在审批系统中注明减免原因、减免依据、减免金额。

  第二十八条  区大厅内其他便民服务事项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应及时向区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经营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时收取。不得利用行政审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五节  制证和发证

  第二十九条  区大厅实施统一制证发证制度。区大厅设置统一制证发证中心(以下简称“制证中心”),专人负责打印驻厅部门(单位)的许可证照、批复文件等审批决定。

  后台审批窗口要将本部门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空白审批决定提前交给制证中心。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办结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后台审批窗口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将审批决定反馈至制证中心;对于不宜制证中心统一制证的事项,后台审批窗口要在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交接表》及许可证照、批复文件等审批决定转交制证中心,由其统一发放。

  第三十条  统一制证发证中心核对后台审批窗口的审批决定无误后,在《办理结果交接表》和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上签收;经核对发现信息有误的,不予接收。能当场更正的,后台审批窗口应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后台审批窗口应及时(一般为1个工作日内)将更正后的审批决定及《办理结果交接表》转交制证中心。造成发证延误的,后台审批窗口应及时向服务对象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发证时需收取材料的,后台审批窗口应在《办理结果交接表》上或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中列明收取材料的名称和要求,需要核验材料的,可授权给制证中心核验。

  第三十一条  审批决定制作完毕后,制证中心应随即通过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向服务对象发送领件通知。服务对象选择到制证中心自取的,制证中心应在核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后发放审批决定,并要求服务对象在《许可证照发放签收表》上签收,做好登记备案。同时,请服务对象对审批服务各环节进行评议。

  选择邮寄方式领取的,区行政服务局委托邮政部门寄件送达,服务对象凭有效证件在回执单上签收和在评议单上对各环节做好评议,邮政部门要将回执单和评议移交给制证中心,由制证中心将回执单转交给后台审批窗口予以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区大厅建设行政审批电子证照库,驻厅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在完成复核审批决定后,即时将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审批决定录入电子证照库。

  其他部门(单位)可以打印电子证照库中的审批决定,作为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电子证照库中已有的审批决定。

  第三十三条  驻厅的各部门(单位)后台审批窗口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完成上报件中本部门负责阶段的办理。发往区外或提交上级审批部门等需加盖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已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需再行鉴印程序,可直接加盖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并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区本级受理的上报件,原则上由该部门将其上级部门做出审批结果信息及电子证件照上传至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电子证照库。

  第三章  联合办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联合办理,运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机制,按照“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表登记、多证合一”的原则,服务对象通过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区大厅工商登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商登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登记材料,并将相关申请信息数据通过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发送至相关单位,各审批部门在限期内进行联动审批。工商登记受理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出具和发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上传至市区通用网上审批平台电子证照库。

  第三十五条  区大厅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通过网上联审、联审会议、联合现场勘查等措施,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施工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施联合办理。区大厅咨办、代办、帮办窗口负责组织各阶段的联合办理、并联审批,联办部门应按时参加区大厅咨办、代办窗口组织的联审会议、联合现场勘查、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三十六条 区大厅建立重点项目审批绿色快速通道业务系统,对纳入审批绿色快速通道的重点项目,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企业承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区行政服务局在区大厅设立咨办、代办服务窗口,对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实行全程免费咨办、代办、帮办服务。驻厅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咨办、代办窗口的工作,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审批提速的难点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审批速度。

  第三十七条 在区大厅建立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中介机构入驻,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要。入驻区大厅办理的服务事项涉及中介服务的,参照“中介超市”管理相关要求,精简中介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并将中介服务时限纳入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大厅实施服务对象及时评议制度。事项办结后,服务对象可通过现场、短信、外网对整个审批过程进行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大厅各窗口人员月度、年度考核。服务对象也可对审批流程、审批过程或者对行政审批行为、决定有异议的,随时向区大厅管理部门投诉。区大厅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予以调查核实,制发行政审批投诉处理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问责或追究相关纪律责任。

  第一节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三十九条  区行政服务局会同区编办、区监察局主要监督驻厅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入驻大厅情况,是否存在大厅外受理、出证情况;

  (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审批办理情况;

  (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内容要求、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七)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

  (八)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的情况;

  (九)实施行政审批的收费情况,以及收费事项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

  (十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情况及重点项目审批绿色快速通道的办理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条  对驻厅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行政审批单位的情况汇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检查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等;

  (三)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进行明查暗访;

  (五)实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督查和全面抽查、巡查制度;

  (六)组织服务对象和媒体开展社会监督评议;

  (七)依法采取的其他形式。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驻厅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中存在不当情况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驻厅首席代表进行谈话。

  第二节  监督处理方式和情形

  第四十一条  区大厅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人监督处理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换。

  第四十二条  若因后台审批窗口提供的受理清单或答疑,经查有误的,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后台审批窗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驻厅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区大厅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区大厅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具体情况通报给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告区纪检监察部门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调换处理:

  (一)未经区编委办同意并报区行政服务局备案,擅自调整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请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内容的;

  (二)在区大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已纳入区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仍在原单位办理以及在区大厅受理后仍在单位内设处室领取证照及相关文书的(即“厅外预审”、“厅外循环”);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仍受理审批的;

  (五)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遵守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规定以及弄虚作假、故意刁难办事者、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六)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表上缺少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名、审批日期、行政审批专用章等而导致审批责任不清,存在审批漏洞的;

  (七)审批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存在工作疏忽,造成行政审批系统与实际审批材料不一致的;

  (八)对实际尚未审批完毕、实体材料未送达窗口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虚假办结的;

  (九)在行政审批系统中出现超过承诺时限办结和出现其他违规情况,经核查属实的;

  (十)对纳入重点项目审批绿色快速通道的重点项目审批拒不按规定容缺受理、容缺审查的;

  (十一)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引起社会投诉且被查证属实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驻厅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施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行政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