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15〕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46号)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切实打通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最后一公里”,结合璧山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三区一美”战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着力推行网上行政审批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运用现代技术,推行网上审批,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提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功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全区行政审批工作严格执行“七个必须”的规定:凡是纳入行政审批的项目,必须说明原因;凡是不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必须说明原因;凡是不能做到即来即办的项目,必须说明原因;凡是设立前置审批条件的项目,必须说明原因;凡是办事时限不能压缩一半以上的项目,必须说明原因;凡是不能做到一个窗口办理的项目,必须说明原因;凡是当天不能办结又不告之办事人员的项目,必须说明原因。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动态调整审批事项。清理并逐步取消或调整区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市政府明确取消调整的事项,坚决对应取消调整,动态调整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凡是未进入目录库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加强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服务,制定国务院、市政府明确下放项目的具体承接办法,加强承接能力建设。

  (二)健全三级服务体系,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构建上下联系、联通、联动的服务群众工作网络体系,2015年年底前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大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严禁“明进暗不进”或“体外循环”。积极推行首席代表制,充分授予现场决定权限,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首席代表即时作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办理,实现审批服务前移,提高当场办结率。重点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审批,将本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整合在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确实不宜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必须经区政府同意。经区政府同意不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承担审批的部门要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安排专门场所和人员统一接件、统一出件。

  (三)大力推进并联审批。积极探索并联审批机制,按照快捷高效的原则制定并联审批流程。在建设领域首先试点并联审批,制定并联审批办法,精减申报材料、优化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在总结建设领域并联审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四)全面推行受理单制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无法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特定项目,实行告知时限清单制度,由相关部门在受理窗口的服务指南中具体规定告知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区级有关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或审核的,逐步由区级有关部门直接受理。

  (五)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推行审批标准化服务。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的基本环节,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减少审查环节,明确岗位责任,按环节细化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直接从事审批人员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审批标准化建设,对工作纪律、仪容举止、文明用语等进行规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减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深入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除关系公共安全、生命健康、建筑质量、环境保护、金融安全等,且不需进行复杂技术审查的一般性行政审批,审批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法定时限缩短1/2以上,并在承诺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结合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运行,探索推行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对政府鼓励的事项探索建立“预约办理”、“专人跟踪协办”、“联席会商”等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二)编制服务指南,再造审批流程。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在区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本部门审批事项基本信息,逐项绘制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并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办公场所免费为申请人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指南》须列明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咨询电话、投诉电话、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要在方便申请人取用的显着位置摆放,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部门网站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精简审批项目规范中介服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0号),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摸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底数,坚决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及收费;对经确认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及收费,与行政审批项目一并对外公布。严格控制新设中介服务项目,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职能、人员、资产、财务、住所等“五脱钩”,坚决清除与部门捆绑的其他中介机构。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允许和鼓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依法开展业务。规范中介服务时限和收费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

  (四)清理规范前置条件,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规范管理。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审批机关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必须依法规范办理,提高效能,并进行清单式管理。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网上审批。坚持前台审批与后台审批、网上审批与网下审批相结合,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设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审批外,区级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逐步上网进库,逐步实现网上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网式”办理。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每个审批事项明确唯一编码,动态反映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推进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区级部门之间、区级部门与上级部门之间行政审批网络见面、信息资源共享、审批结果互认,加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要加强部门衔接,及时沟通信息,合力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信息公开,保障申请人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外,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加强公众参与,形成倒逼机制。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工作的情况,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帮助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出台重大改革举措要听取公众和市场主体意见,逐步建立行政审批咨询、听证、投诉、意见反馈、评价等公众参与的配套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探索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健全规范审批行为的考核制度,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要对承担行政审批各部门、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加强指导检查,建立考核监督机制,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事项进驻及办理、审批时限执行、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等情况。要完善以视频监督、数据监督为主的电子监察平台,实现对行政审批全过程、逐环节、逐岗位监督。要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清理规范工作,明确行政审批相应的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明确时限要求,狠抓工作落实。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在2015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受理单样表等报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和区审改办备案。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初将上季度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报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区审改办和区委督查室;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区审改办和区委督查室。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行政审批改革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督查组将适时组织督查并每季度进行通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