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渝府法制发〔2016〕13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2016〕2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区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工作流程全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清单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形及要求等(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详见附件2)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详见附件3),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科通过抽签方式,从相应法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再次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每年抽查的法律服务机构需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机构数30%,抽查频次每年2次。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机构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于已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或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机构,不受此款限制。

  第八条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 “双随机”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现场填写执法检查表(详见附件4),记录执法检查过程,撰写检查小结并报相应业务科室。

  第十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需由市司法局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情况报市司法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于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服务机构,将信息推送至工商、法制等部门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