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落实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环境保护部落实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2017年,环境保护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氛围。
一、加大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围绕督察进驻、反馈、整改三个环节,及时公开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和公众期待。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及时公开群众举报环境问题查处情况、有关责任追究信息,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传导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督察办牵头落实)
(二)环境质量信息
1.空气质量。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积极推动区域预测预报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供支撑。(监测司牵头,会同大气司落实)
2.水环境质量。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制定《城市地表水水质排名办法》,每年公布水质最好和最差的10个城市名单。(监测司牵头落实)及时公开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管理保护目标以及河湖保护情况。(水司牵头落实)
3.土壤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信息。围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土壤司牵头落实)按程序及时公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信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生态司牵头落实)
(三)环境监管信息
1.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信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文件要求,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在部政府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及时公开环评信息。(环评司、核二司、核三司落实)
2.污染源监测信息。加快建设全国重点污染源数据管理系统,印发《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先行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联网工作。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运行。及时公开环境统计年报信息,编辑出版《2016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通过《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布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监测司落实)
3.环境监管执法。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公开全国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经济带等重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督查信息。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行政处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信息。(环监局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环监局牵头落实)
4.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做好民用核安全设备及核安全相关人员资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核电厂和民用研究堆核安全监管信息。实时发布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监测数据。(核一司、核二司落实)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事件处置进展信息。每月通过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定期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涉及企业、存在问题和查处情况。
依法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应急中心牵头落实)
二、全面落实“五公开”
(一)完善公文、会议办理程序
落实“五公开”要求,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提交部(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机关各部门落实)研究建立并逐步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机关各部门落实)
(二)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
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五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依法确定公开事项,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2017年10月前在现有公开内容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梳理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机关各部门落实,办公厅汇总发布)
(三)推动环保系统深入开展政务公开
围绕地方环境保护和基层环境治理等群众关切信息,指导试点县(市、区)抓好“五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事项标准,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懂。探索适应基层环保特点的公开方式,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2017年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工作,通过部政府网站集中公开。整合集成“网上办事大厅”等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进一步方便公众网上办事。(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加强便民利民服务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工作,完善信息采集归集制度办法,推动信息共享横向协调、纵向贯通。本着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的原则,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四、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
出台重要政策,主办司局应将文件及其解读方案一并报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出台文件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报批解读方案),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的同时在部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由相关业务司局报部领导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释疑解惑,传递权威信息。(业务司局牵头,会同宣教司落实)
(二)权威发布环境信息
及时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环境保护法实施、环境监管执法、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准确传递我部政策措施、工作进展等信息,回应社会关注焦点热点,增强媒体和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宣教司会同机关各部门落实)
(三)加强舆论回应
发挥好中央新闻媒体及我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和客户端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及时回应舆论关切。运用商业网站及都市类、专业类媒体,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效果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督促问题整改,切实增强政策解读传播力和影响力。办好环境专业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体现深度、广度和高度,提高社会影响力。开展新闻业务培训和环境好新闻评奖,大力支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环境问题。(宣教司会同机关各部门落实)
五、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和平台建设
(一)建立环境信息公开评价体系
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评价体系,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价。逐步对省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价,评估地方环保部门在履行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绩效情况,推动环保部门持续改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修订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择机发布。(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二)协调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检查力度,严格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督导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督导,多渠道发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确保企业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公开。(环监局牵头,会同监测司落实)
(三)推动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
以“界面友好,利于查询,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全面、准确”为目标,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方便公众及时查询信息和监督企业行为,方便环保部门加强实时监管。(办公厅、环监局、监测司共同落实)
六、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严格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规范答复申请人。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指导地方环保部门进一步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厅牵头,会同机关各部门落实)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政法司牵头,会同机关各部门落实)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机关各部门及部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在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分管领导,配齐配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办公厅牵头负责,业务司局按职责落实并归口指导部属单位)
(二)落实经费保障
适当增加政务公开工作经费,加强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促进政务公开工作。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规财司牵头落实)
(三)完善考核机制
研究建立政务公开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办公厅牵头落实)机关各部门及部属单位要对照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部属单位的归口指导,落实情况要及时跟踪问效。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