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现就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期工作函制度
(一)纳入《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的项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参照《实施方案》履行有关程序的项目,可通过前期工作函的方式简化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
(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立项审批权限,根据项目单位请示(函)或区发展改革委初审转报的请示,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
(三)前期工作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
2.项目名称(初定)。
3.工作内容:要求项目单位加快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以及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等项目开工前所有前期工作。
4.有关要求:
(1)项目单位为开展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内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认真落实建设条件,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2)待规划、土地等前期手续办理完成后,项目单位正式申报立项审批。
二、下放审批权限
(一)纳入《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的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除外)以及其他已有明确政策交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各区发展改革委。
(二)下放立项审批权限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决算、招投标方案审批同步下放区发展改革委办理。
三、年度投资计划办理
(一)对于纳入《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的项目以及参照《实施方案》履行有关程序的项目,需要办理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年度投资计划”模块中办理。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应规范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参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工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3号)、《关于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办〔2012〕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下达
对于纳入《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的项目以及参照《实施方案》履行有关程序的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后,如需安排工程投资,市发展改革委可下达资金预拨函,按照报请市政府确认的投资额预拨不超过30%的工程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可下达后续资金。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中的改革措施,严格按照新的流程开展试点工作,对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协调,及时总结经验。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做好承接工作,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审批。要健全前期工作函工作机制,加强立项综合协调服务,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参照市级工作机制做好权限内项目审批工作。
(三)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投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平台管理,规范填报项目信息,做好立项赋码等工作。
(四)项目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实施方案》确定的试点时间一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