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寻乌县满意度短信回访系统运行考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3日
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根据《寻乌县推进“一窗式”审批服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寻府办发〔2017〕30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决定推行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模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或瑕疵的审批服务事项,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可先予受理,并转审批部门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条 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除即办件外,所有承诺件事项均可实行“容缺受理”。
第三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可有可无的申报材料一律进行精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按主件、副件进行分类。
第四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将各审批职能部门梳理后的《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目录清单》进行汇总,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申请人监督。
第五条 受理审批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申请人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窗口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通知单》(一式3份,1份交申请人,2份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申请人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该事项对外公布的办结时限。
第七条 审批部门受理容缺事项后,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其他申报条件及增加其他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在办结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审批部门给予办结发证;在办理时限内没有补齐容缺材料的,审批部门不予办结发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