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改善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我局“放管服”改革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部分行政审批工作中试点推行“容缺审批”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容缺审批”内容
牡丹区民政局“容缺审批”是指业务申请人(单位)在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等事项时,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缺少部分非主要材料或非主要材料存在缺陷、瑕疵的,由主办科室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材料,申请人(单位)填写《“容缺审批”申请表》,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所缺材料补齐,主办科室将先予以办理。
二、“容缺审批”事项及可容缺材料
见《牡丹区民政局“容缺审批”要件汇总表》(附件1)
三、“容缺审批”适用对象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适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适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适用: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容缺审批”办理流程
(一)受理环节
1、凡属“容缺审批”制度适用对象的业务办理人(单位),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所办理事项可容缺的申请材料,业务申请人(单位)填写《“容缺审批”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业务办理对象为自然人的,由申请人签字。
2、业务申请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主要材料齐全,缺少或有瑕疵的材料属于可容缺要件的,在申请人(单位)按要求填写《“容缺审批”申请表》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行政审批容缺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
(二)办结条件
1、业务申请人(单位)提交《“容缺审批”申请表》,窗口受理人员和审批人员签批后,出具《行政审批容缺受理通知书》,并在我局对外承诺的登记时限内予以审批。
2、当日不可办结的,申请人(单位)凭《行政审批容缺受理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办理结果。
3、对于申请办理单位或个人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需要由其他部门出具,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的,经相关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可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予办理。
五、“容缺审批”承诺期限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0天。
六、工作要求
1、相关科室要加强对相关业务申请人(单位)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导,提前介入,主动帮助申请人(单位)准备申报材料。进入“容缺审批”程序后,要指派专人跟踪、催办、督办,确保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
2、对通过“容缺审批”办结相关业务的主体,要按照《牡丹区民政局“容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试行)》的具体要求,严格落实监管工作。对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业务主体,根据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容缺审批”申请表》中的承诺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撤销已审批证件。
3、有关科室要加强调研和后续跟进,及时总结经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汇报,研究改进措施,逐步做好“容缺审批”机制完善工作。
4、本方案自2018年01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对本方案进行完善、修订。
牡丹区民政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