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机制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基本建设、重大投资项目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必要申请材料(以下简称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其他申请材料(以下简称副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经申请人出具将于一定时间内补齐所缺副件的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二、容缺范围

  下列申请材料属于可以容缺的副件:

  1.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2.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内部人员资格证书及内部配套管理的计划、方案、制度等。

  3.同一行政审批部门不同阶段的审批中,在前阶段审批时已提交过的申请材料。

  4.由多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次进行的审批中,在申请后一审批时,需提交的前一审批结果。

  5. 由多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次进行的审批中,如申请后一审批需同时提交前一审批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在前一审批结果已提交的情况下,前一审批的申请材料可以容缺。

  6.涉及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技术审查要件以外的其他材料。

  7.不影响审查环节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对纳入《容缺受理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该事项所需主件、副件。

  2. 承诺。对要求实行容缺受理的申请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提供书面承诺的格式文本并指导填写。申请人承诺补齐副件的时间不得超过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

  3.接件。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主件齐全且已出具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4.办理。在申请人按其承诺补齐副件的情况下,自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件,至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

  四、有关要求

  1.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上述容缺范围,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界定,明确主件和副件,编制《容缺受理事项目录》,并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后,在县政府网站和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公开。

  2.县政务服务中心将对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