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各产业办公室,区属各国有企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一窗式”审批服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17〕28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决定推行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模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或瑕疵的审批服务事项,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可先予受理,并转审批部门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条  纳入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除即办件外,所有承诺件事项均可实行“容缺受理”。

  第三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可有可无的申报材料一律进行精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按主件、副件进行分类。

  第四条  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将各审批职能部门梳理后的《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目录清单》进行汇总,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申请人监督。

  第五条  受理审批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申请人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窗口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通知单》(一式3份,1份交申请人,2份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申请人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该事项对外公布的办结时限。

  第七条  审批部门受理容缺事项后,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其他申报条件及增加其他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在办结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审批部门给予办结发证;在办理时限内没有补齐容缺材料的,审批部门不予办结发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赣经开办字〔2017〕300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