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全市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依法予以公开,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开范围

  公开资源配置领域主要包括住房保障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矿业权出让领域、政府采购领域、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林业产权交易领域、排污权交易领域等领域。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梳理填报本地区、本单位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细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四、公开渠道

  (一)整合利用多种平台。按照政府门户网站改造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栏目建设,及时发布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二)构建数据共享体系。积极构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福建省、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介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三)充分依托信用平台。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交互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福建”“信用漳州”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四)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经信委(数字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国资委、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公开时效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公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

  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将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信息逐步纳入“黑名单”管理,相关“黑名单”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以“信用漳州”网站为指定媒体,同时交互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务求实效。各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措施,并在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公共资源配置专栏公开信息;同时,要切实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和市发改委每年开展一次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实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检查结果每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强化考核评估。市政府办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各级各单位要将其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漳州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