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莆田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过程公开透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部署要求,努力推动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公开透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工作,保障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扩大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维护公共资源配置正常秩序,打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坚持绿色发展,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创建美丽中国的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要求
(一)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中涉及行政审批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审批规范和审批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招标(竞买、竞拍、竞价)文件备案审核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设计变更信息由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采购、拍卖、挂牌)主体按照要求进行公开。
(二)公开内容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公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要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真实、便民、及时、准确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坚持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海域使用权出让等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内容参照执行。
(三)公开时限
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任务分工
(一)公布公开清单。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见附件),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于2018年6月底前书面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并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卫计委、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二)拓宽公开渠道。依托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网站和部门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增强公开效果。积极利用湄洲日报、莆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度。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卫计委、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三)构建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应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卫计委、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四)推进信用建设。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信用莆田”建设有关规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涉及的信用信息应当同时交互至“信用莆田”平台,依托“信用莆田”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并同时交互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黑名单”信息由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开,同时交互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卫计委、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四、强化落实
(一)强化协调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市级协调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6月底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将本领域工作落实情况于2018年11月底前书面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tszxft@163.com,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每年开展一次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公开内容、公开实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检查结果每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府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