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十条新规”,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权力运行,加强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是指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土资源、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权等政府专有性、公益性资源。

  第三条目标原则。公共资源配置以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利民、诚信原则。

  第四条基本要求。凡符合市场化配置要求的公共资源项目,一律纳入市场化配置;凡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一律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电子竞价等公平竞争方式,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凡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信息,一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严格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依法核准招标事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加大对不按照招标核准事项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严格把关应急工程审批。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应急工程申报批准程序,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应急工程的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办理,坚决避免以应急工程为名规避招投标。

  (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做到内容叙述简明、数据准确,合同条款中责权利明确、约定合法、要求合理,合同形式规范,明确约定风险因素、范围、解决办法以及履约责任和担保方式。招标文件中一律不得加入限制性、排斥性、歧视性等违法违规条款。严格重大项目会商机制,在招标前相关监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招标条件。

  (四)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活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坚决打击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造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控工程量变更。严禁随意新增工程。确需新增的,必须严格按照《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发〔2013〕7号)规定办理,先报批再实施,严禁先斩后奏。严格维护工程概算的严肃性,禁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加大对人为因素造成工程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查处力度。

  (六)加强电子招投标。严格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信息化建设,建好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严格依法监督,确保电子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加强国土资源出让监管。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加强对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审核监督,加大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力度,对外公布的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规划用途及比例、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等内容。一律坚持“净地”出让,严禁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楚、补偿安置不到位、不以宗地为单位设定规划建设条件和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约束性条件行为。

  (二)全面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有土地出让后,一律不得违规调整宗地规划建设条件,一律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加强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土地闲置或延期开发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理。

  (三)依法统一开展国土资源出让。凡经营性用地,一律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有偿出让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严禁改变国土资源出让方式,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行为。

  第七条加大国有产权监管力度。

  (一)强化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严格执行进场交易、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信息披露、程序报批等工作制度,加强对登记、评估、出让等环节的管理,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二)强化国有产权交易管理。严格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眉府发〔2014〕3号)要求,凡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和程序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出让(转让)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强化国有产权租赁管理。凡国有产权租赁,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公开发布租赁信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租赁,严禁自行定价、自行招租。严格审批制度,所有租赁方案一律报市国资委审查,一次性租赁金额较大的经市国资委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租赁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凡政府采购项目,一律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方式和程序执行。坚持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严格规范公开非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行为,一律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分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实现采购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招标质量。

  (三)推进政府采购创新。一律取消协议供货采购,推行通用货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城(场)直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逐步将政府采购网上竞价范围扩大到所有通用货物类。

  第九条规范特许经营权出让。

  (一)严格执行出让报批。严格依法依程序申报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一律不得以各种方法规避监管,一律不得越权批准应由市上审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二)科学安排出让计划。加强出让规模和效益评估,规范有序设置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科学合理调配新增客运出租汽车容量,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水平。

  (三)加强出让质量管理。特许经营权出让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并将公开竞价结果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目标考核。将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权力运行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执纪执法机关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第十二条解释说明。本规定由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施行期限。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