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打造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38号)等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力服务中心工作,有效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有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不断创新反腐倡廉机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为打造永定撤县设区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提供有力保证。
二、交易范围
全区范围内除法律规定不得采用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外一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主要包括:已经实施市场化配置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矿业权)出让、产(物)权交易等四大类交易项目,以及已经具备市场化配置条件的物权、国有(集体)权属的机关资源、公共公益事业管理权、政府特许经营、政府投资服务等项目(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园林绿化和道路等公共场所养护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公车拍卖、公房出租、土地整理等),将统一按上级规定要求进场到中心进行交易。
三、进场时间
201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将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运行。
四、建设标准
建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规范统一的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六个统一”的标准,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防止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实现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廉洁”。
(一)管理机构
永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4年11月27日成立。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是规范统一的区级公共资源市场化交易服务机构,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统一服务,现为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下属股级事业单位,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一体化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交易系统、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管理、运行和维护;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和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2.维护管理场内秩序,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核检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资格;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3.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保证金收退、为市场交易各方提供见证服务;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4.为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平台,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完成区委、区政府、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规范运行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软硬件设施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七、八楼,软硬件设施区政府已按上级规定建设标准给予配备,能满足开标基本要求:
1.硬件配备:配备9间工作室,主要有业务洽谈室、交易窗口、专家抽取室、档案室、主监控室、开标室、评标室等;
2.软件配备: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已建设完成,同时配备了高清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及开标用的多媒体设备等。
(三)运行模式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行“六统一”运行模式: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抽取、统一收费管理、统一见证服务、统一综合监管。
1.统一进场交易
全区范围内除法律规定不得采用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外一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运行后,区直有关部门自行建立的交易市场全部关闭,其交易活动(除区政府批准需到市级以上交易外)一律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统一交易规则
交易活动涉及的信息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交易组织、交易评审、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服务费收取、保证金收退、签发中标通知书或交易结果确认文件等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拟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交易流程,保证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标前标后的事项监管由各主管部门跟踪落实。
3.统一专家抽取
整合各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按照相关要求,设立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由区发改局组建永定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区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管理。评标专家聘任和日常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类交易活动需要的评标专家,一律在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统一收费管理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设专户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规范管理。交易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各类保证金由交易双方在交易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通过交易中心网上平台指定存缴账户按规定标准和时限要求收取和退付。
5.统一见证服务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待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行为进行确认,并出具《交易行为见证书》,作为进场交易的证明和资金监管的依据。
6.统一综合监管
建立行业监督、行政监察、市场监管、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管。建立各类招标代理、造价公司信用评定制度(包括进入和退出规定),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发布。
五、组织实施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15年8月10日前):各行政监管单位研究制定各类资源进场交易的规范要求、相关制度、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协调解决共享省级各类专家库资源,建立我区省级专家库抽取终端;启动电子交易系统线上试运行阶段。
(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区发改局牵头,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阶段(2015年8月31日前):
完成专业交易市场资源整合,组织业务培训,安排进场交易活动,完成平台系统运行测试,启动交易流程、设备、电子交易系统正式运行。
(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牵头,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第三阶段(2015年9月1日起):所有交易活动全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有关要求
建立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保证交易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我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一)统一思想。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机构,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坚持统一整合、统一交易,把交易中心建设成为我区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及其它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有形市场。
(二)加强配合。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整体合力。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要做好进场交易牵头工作,区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有主动意识,积极配合;区监察局、效能办要加强工作督查问责,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责任。
(三)健全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抓紧制定出台本行业进入中心运作项目的管理规定,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工作方案、监管办法,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示范文本,组织督促有关项目统一进场交易,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监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各行政监管部门对进场的各项交易活动进行程序性监管,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统筹安排交易项目的时间和场地,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进行资格核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完备、服务规范的场所,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项目进场交易。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