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间
2016年8月15日至8月20日。
二、清理对象
全市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经省政府批复同意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组织,均为清理的对象。
三、清理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全面清查执法主体的基本情况、单位性质、主体类别,梳理本单位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登记表》。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二级单位、下属单位等执法主体的,应分别填报清理登记表。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该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清查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目前在编在岗和持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情况,填写《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正式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并取得《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临时工、合同工、借用人员、工勤人员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予以清退、调离或调整。
四、清理方法及步骤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采取部门自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把关,清理后进行新民行政执法机构公告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查阶段(8月15日至8月19日)。各级行政机关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委托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各单位的“三定”方案,清理审查机构性质、梳理执法依据、清查执法队伍并统计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做到准确无误。
(二)汇总上报送阶段(8月20日至8月24日)。各行政执法机关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清查结果,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连同“三定”方案、部门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一式三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行政执法机构审查和公示阶段(8月25日至8月31日)。各部门上报汇总表后,政府法制办将进行审核确认,对授权及委托依据不足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清理,并收回颁发的执法证件。清理后的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新民市行政执法机构公告》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四)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应跟踪检查、督促落实,预先审查清理统计资料,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将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清理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把此次清理统计工作纳入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符强 8785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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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