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18】10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为确保市直各单位清理规范创建示范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集中清理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全面清理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创建示范活动更加规范,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主要包括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单位和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上述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也纳入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此次清理按照统一领导、自上而下分步实施、从严从紧的要求进行,重点是清理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县(市、区)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30前)。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提出明确的自查意见建议(保留、合并或取消),并填写《十堰市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十堰市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2)。对确需保留的,要提供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依据。若没有创建示范活动,也要上报自查意见,如实反映情况。
市直各单位于3月30日前,汇总所属单位(市民政局汇总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情况并将自查清理情况经本单位党组(党委)审核同意后报送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
自查清理情况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下步打算及意见建议等,连同《十堰市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十堰市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一并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附电子版)。凡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保留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
(二)汇总上报阶段(4月10日前)。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自查清理情况,组织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初审意见,重点对拟保留项目,逐项甄别分析,于4月10日前报市委、市政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于4月15日前将创建示范项目保留、合并、取消的审核意见,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清理规范工作期间,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四、加强规范管理
(一)坚持两级审批制度。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单位开展的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审批程序参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办发〔2012〕28号)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建立综合考评机制。经批准继续开展或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合理、与时俱进的考评指标体系,并融入日常化管理,形成常态化机制,确保创建示范活动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已完成阶段性目标、与中心工作脱节、推动工作作用不明显、缺乏群众参与的,责令及时退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及时撤销。
(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经批准继续开展或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主动公开活动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关单位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将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内容。
(五)建立惩戒问责机制。对于集中清理规范后擅自开展的,或者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创建示范活动,责令立即停止或者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依规依法予以问责。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单位要确定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制定方案,强化措施,倒排工期,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覆盖、活动无遗漏、意见不含糊。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初审工作。其中,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思想文化类创建示范活动的初审,市人社局负责党政群机关创建示范活动的初审,市经信委协同做好涉及企业的创建示范活动初审,市财政局负责对创建示范活动资金的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创建示范活动的审计监督,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清理工作,并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整体推进。市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小组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督查,对因工作措施不力、不认真自查自纠、清理规范不到位,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各单位在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张伟 赵辉,联系电话:8116838,电子信箱:616761594 @qq.com,通信地址:市府路9号市人社局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科。
附件1十堰市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2 十堰市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
十堰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