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165号)精神,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2010年定期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2、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县、镇(街道)、县直机关各单位应全面清理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并逐件注明废止的具体日期;需要修改的,应按照制定程序重新制定文件并同时废止原文件。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清理工作:一是对含有各种就业歧视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二是对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好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并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日期。

  (三)有效期届满日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重新公布,效力重新计算。已经重新公布过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再次重新公布。

  (四)至2012年10月31日有效期已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并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日期。

  (五)有效期未满且没有第(一)、(二)、(三)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列入清理范围的县政府和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由起草或执行的部门按照前述清理原则先行认真研究,需要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逐件提出清理建议,填写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2-5),于2012年9月25日前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法制办。其中,建议修改的,按制定程序报送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可参照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法进行。

  县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清理。

  清理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应作出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2012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6-10)、《2012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附件11)和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系人等材料报县法制办。其中,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将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可以在本机关公告栏公布。

  清理结果公布后,应对县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子网站的规范性文件公布系统进行清理,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删除。

  四、清理工作分工

  1、县政府办公室

  (1)负责对清理工作的协调监督、督促检查;

  (2)负责对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公布。

  2、县政府法制办

  负责组织对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清理,汇总整理文件目录,对文件起草或执行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议作出决定;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3、县政府各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

  (1)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原由本部门起草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需要修改的及时修改;

  (2)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完成本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下属组织文件的自行清理工作,将清理意见报县法制办,并根据县法制办审查意见公布清理文件目录并及时修改文件;联合发文的,由文件制定的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3)配合其他部门的清理工作,就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要求及时回复反馈意见。

  五、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从2012年9月1日开始,县、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均应于2012年9月25日前完成本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清理,做到不遗不漏。凡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或修改目录的文件,一律无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在清理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县法制办联系。

  (联系人:易檬 联系电话:84011050)。

  附件:长县政办函〔2012〕83号.doc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