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为目标,以满足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出发点,坚持“端菜”型和“点菜”型服务相结合,全面清理规范公共服务事项,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公布服务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把服务转化为义务,建立全方位公共服务清单。坚持能放则放、简化优化、规范有序原则,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打破市场垄断、切断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收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建立全口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二、清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清理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推动为民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二)便民高效。明确实施主体,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服务时限,着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

  (三)公开透明。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完善服务机制,实现服务公开透明和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公共服务清单

  1.确定清理规范范围。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产生直接影响或满足直接需求的外部服务行为;同步清理规范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人民团体和部分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2.明确服务事项来源。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二是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含部门“三定”规定);三是相关会议纪要、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3.全面清理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则进”“谁提供服务、谁梳理报送”的原则,根据公共服务事项来源,对现有服务事项全面开展摸底梳理,逐条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等,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表格送审。市直各单位在梳理市级事项的同时,要加强指导本系统县乡两级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确保纵横双向统一。

  4.审核规范服务事项。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围绕解决公共服务“堵点”“痛点”“难点”问题,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做到全面清理、不丢不漏、不留死角。要防止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变相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增加企业群众负担;防止因懒政怠政等提供公共服务事项打折扣做变通,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

  5.简化优化服务流程。逐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列明办理依据、承办机构、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咨询方式等内容,依照法定程序和便民原则,最大程度优化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

  (二)建立中介服务清单

  1.确定清理规范范围。全面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其他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详见《合肥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6年本)》)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

  2.明确清理规范内容。一是行政相对人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权力行使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活动。二是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在行政权力行使中,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活动(又称技术性服务)。

  3.全面清理服务事项。对本单位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由行政相对人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实施依据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由行政相对人委托并承担费用的中介服务事项,将部分适合行政机关承担费用的事项转换为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由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的中介服务,将部分调整为行政相对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由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依法合规的要求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4.审核规范服务事项。逐项审查中介服务事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及相应的实施机构资质条件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作为由行政相对人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10日前)。制定清理规范相关文件,召开动员会议,开展相关培训。

  (二)自查自清阶段(2016年12月25日前)。市直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清,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自查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清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措施办法和意见建议等)和有关表格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编办。

  (三)集中审核阶段(2017年1月20日前)。以编制部门为主,从市直单位及县(市)区抽调人员组建项目组,按照“三上三下”办法,对各部门自查自清结果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反馈各单位征求意见,完成初步审核任务。

  (四)审查论证阶段(2017年2月20日前)。成立专家组,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论证,开展合法性审查,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征求意见。

  2017年2月底前完成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审定确认工作,4月底前完成县乡两级公共服务事项和县级中介服务事项审定确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有效机制。市直有关单位是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专班,集中人员力量,扎实推进工作。要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工作,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经办处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与联系方式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编办。

  (二)压实推进责任。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逐条逐项填写相关表格,认真撰写自查自清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间节点报送,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做到事项内容准确、设置依据充分、清理意见明确、材料报送及时。对公共服务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扩大或放弃,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三)加强协调联动。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与上级业务对口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对县乡对口部门指导帮带,统筹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同类服务事项的相关内容上下对应和衔接一致。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切实解决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任务不清、责任不明、质量不高等问题。清理规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落实考核问责制度。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狠抓工作质量,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单位名单

  2.市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单位名单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1

  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单位名单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外侨办、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招商局、市地震局、市地方志办、市残联、市重点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公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供销社、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台办、市档案局、市保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行政学院、市仲裁委秘书处、省巢湖管理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合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盐务管理局、合肥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合肥分公司、中国移动合肥分公司、中国联通合肥分公司、合肥学院、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合肥分校、合肥供水集团、合肥燃气集团、合肥热电集团、合肥公交集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联、市侨联、市红十字会

  附件2

  市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外侨办、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地震局、市地方志办、市金融办、市公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供销社、市国家保密局、市档案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